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进一步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也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结合对我院近年来审理解决的部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情况的调研,当前此类纠纷存在如下问题:
一、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新特点
一是诉讼案件大致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08年受理59件,2009年88件,2010年72件,2011年92件,2012年截至8月份已受理此类纠纷65件。除2009年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正值修高速公路期间之外,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是诉讼类型多样化,处理难度增大。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土地利益的激增,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承包合同纠纷、承包权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大量出现,加之农民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利益追求的最大化,使得案件处理难度增大。二是诉讼主体呈现群体化、家族化、对抗性增强。
三是案件处理息诉率低,缠诉、上访、闹访量增大。由于对利益追求的最大化,加之农村帮派、家族化矛盾的掺和,只要其诉求或期求的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满足,当事人就采取上访、缠诉等方式将矛盾扩大升级,法院信访压力大。四是纠纷处理方式上,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尚无建成,法院案件复杂多样。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存在的问题深层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确,有的规定还存在冲突,造成适用法律困难。目前,我国虽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但相关配套的法规不健全,一些具体问题可操作性差,有的还存在很大争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虽有很大的补充,但指导性还过于原则。
二是“农村风俗习惯”对审判执行带来巨大干扰。突出表现在承包地随意调整收回,“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落实等,那些长期少地或无地的农户,在缺乏其它就业门路、生活无保障的情况下,强烈要求均等占有承包地。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取消农业税,农民负担减轻,农产品价格提高,加之鲁山县近几年来国家几个重点工程的开工建设,土地利益剧增,而农村风俗习惯“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出嫁女“人走地不留”等习惯与法律规定冲突明显,群众信“俗”不信“法”,案件处理难度大。
三是对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不到位、部分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致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多发易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农村土地承包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有法不依的现象。1、土地承包、流转过程中存在发包主体错误、程序违法、合同内容不明确等问题。有的承包往往不签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往往因为承包手续不完备,拿不出书面合同,致使法院调查取证难、认定事实难。2、承包地被征收后,村干部截留补偿款,不依法依规给农民合理的补偿,损害农民利益,从而引发纠纷。3、当事人违背诚信和公平原则。有的发包方看到承包人收益较大,就以承包费太低为由提高承包费标准;有的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村组干部即以种种理由要求解除。承包人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等。
四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没有从根本上建立。政府部门从自身利益或工作难度上考虑,不愿管事,都极力把矛盾推向法院。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单靠法院自身力量无力解决,不仅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困难,还面临执行难问题。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建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复杂性决定了这类案件的处理,单靠法院一家是力不从心的,为此建议:
一要做好此类案件的审理调解执行工作,案件立案时把好入口关,发挥好诉前调解机制的作用,纠纷出现后,可先委托由村组调处,然后再由乡镇土地所、司法所、社会法庭等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立案。审理过程中坚持依法调解、联合办案,公开开庭,巡回审理,把工作做深做细,不留死角。结案后做好判后答疑,明法释理工作,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加强和党委、政府的沟通和联系,建立由法院主导,政府参与,村干部协助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综合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提高化解此类纠纷的效率和质量。
三是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工作,真正让农民了解相关法律,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在土地承包方面的合法权益。及时建议政府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指导监督工作,对应当由政府确权的承包土地,及早做出确权。同时建议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构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政府调解的衔接机制。建立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在纠纷处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联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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