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群体性事件的化解需要综合运用是政治、经济、司法、教育等多种手段和方式,本文从我国现阶段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出发,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具体措施和对策上探索我国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方式。
论文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法律法规 权利义务
一、我国群体性事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处置群体性事件专门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相关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法规中,政策性、模糊性规定多,程序性、可操作性条款少,也没有制定完善和统一的群体性处置法律规范,尚未形成一个独立、完整规范的法律体系,缺乏专门的处置法和相关的程序性规定作为执法的具体依据。
(二)责任主体模糊,缺乏相应的权利、义务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规定统一和明确的群体性责任主体,只有针对不同的群体性事件规定了相应的处置主体,但在具体法律规定之间又存在相互矛盾,造成了执法权与决定权的分离,无法对事件作出快速、准确的反应和判断。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将公安机关规定为责任机关;《信访条例》中则将各级政府作为相关责任主体;而按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有受理公民申诉、控告、接受建议和批评的职责。上述规定没有明确各权力机关和责任主体各自的权力、义务,导致部门间互相推诱扯皮、敷衍塞责,致使问题议而不决,最终造成群众重复上访,无法有效的处理群体性事件。
(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缺乏具体的处理机制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不完善。目前各级司法机关机关均内设有相关的群体性事件预警系统,但整体而言对于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单位、人群的动态掌握较差,情报信息的收集、沟通不够,缺乏整合和专业的分析,很多是在具体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才被动应对。
第二,现场处置机制不力。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公安人员绝大部分为临时抽调,缺乏对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理论培训和实战演练,缺乏必要的处置机能和专业知识,不能正确实施紧急处置预案,现场疏导缺乏条理,不能对闹事人群分层次针对性地疏导。
第三,滥用警力现象突出。作为国家暴力机关,各级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滥用警力现象突出,简单的把责任归咎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不力,企图通过公安机关解决问题。但理论上而言,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首要职责是维护现场秩序,避免现场失控,很多时候并不具备解决问题的权力和职责,滥用警力反而有可能让群众产生不满情绪甚至愤怒情绪,进一步激化矛盾,导致部分群众为发泄不满堵塞公共交通、破坏公共设施等极端行为,所以除非发生严重的打、砸、抢或者堵塞交通、冲击国家机关等违法、犯罪行为行为,对于一般的语言过激,没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不得随意传唤抓捕参与者、上访者,否则可能会更加激化矛盾。
(四)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发挥的作用有限司法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最后底线,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够较为有效的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也是最专业、最经济的处理纠纷方式。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没有在矛盾纠纷化解中起到应有的作用,更多的是作为政府部门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手段之一。
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司法不独立。在体制设计上,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对地方人大负责,主要经费也都来源于同级财政,受制于地方行政部门;同时,政府在公、检、法三机关时还设置了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下的一个协调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政法委书记一般兼任地方党委常委,对于地方公、检、法机关具有直接的领导和决定权,其具体的处理大都从地方行政的需要出发,要求司法机关为地方的经济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严重消弱了司法的公信力,使司法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并没有制定完善和正式的群体性处置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很多是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通知处理,该意见对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原则、职责分工、组织领导、现场处理和宣传教育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称为目前各地党委和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中指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性规定。从立法上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信访条例》等,以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部门规章。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通过法律途径和合法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将处置群体性事件纳入法治轨道。
三、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和措施
法与其他社会手段相比,更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关系的组织性、协调性和稳定性,是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有效手段。有效的处理群体性事件就是努力做到“政治问题法律化”,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和立场,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的化解矛盾,从法律的视角、运用法律的途径和方法来认识、分析和解决矛盾,树立法律权威。
(一)严格依法处理的处理原则法律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对各种行为的性质和各机关的职责均作出了明确界定。目前我国现阶段发生的绝大部分群体性事件中,都存在部分合理性诉求和非法诉求相结合,多数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的情形,一般参与者提出的诉求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在追求合理诉求的同时,会掺杂部分非法诉求,特别是组织者的个体利益考量。因此,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正确分析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性质,区分正当利益与非正当利益、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处置工作,从根本上从减少矛盾和冲突。
(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特别要注意处理程序的公开、透明,信息的及时公开,“谣言止于真相”,妥善处理信息的公开与发布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点之一。同时,要结合法律规定和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及危害程度,进行准确的社会风险评估,坚持依法维护稳定、发展的大局,严格循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做到不越权、不失职,将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到法律轨道,做到有理有据,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三)适当放宽对群众利益表达渠道的限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发表意见、表达意愿、宣泄情绪的正常渠道。所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公民合法的利益表达和合理的情绪宣泄并不会影响整个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通过法定程序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逐步引导群众采取平和理性的方式表达他们的意愿,恰恰能够有效的防止问题的积累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有利于政府及时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诉求,从而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意见,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制定专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规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因,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群体性事件处置的职责和办法,强化各级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应当总结近年来各地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统一的《处置群体性事件条例》,对处置群体性事件主体、基本原则、目标、具体工作机制及善后处理等方面加以规范。
(五)健全利益诉求沟通渠道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建立聆听民意表达诉求的机制和渠道。党委和各级政府应通过专家咨询、群众听证、公开接访、热线投诉等具体方式,接受群众联系监督,听取群众意见,聆听群众呼声。
第二,规范和完善各种利益处理程序系统。政府各部门包括信访、行政复议等职权部门应当和劳动仲裁、诉讼、申诉部门等司法部门各司其职,负责应对和化解群众矛盾,公安机关负责做好维持现场秩序,防止暴力事件发生,为矛盾化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秩序。
第三,增强社会法治观念,树立司法权威。通过各种法治宣传渠道,在向公民个体普及法律意识的同时,关键是要让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推动信访制度的改革完善,推动建立领导与群众定期协商对话制度,通过多种渠道了解问题的所在,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防止事态的扩大。
(六)充分发挥刑法在打击犯罪中的作用对于个别人企图通过不法手段达到其自身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甚至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行为,政府也不能过于软弱、姑息,而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合法的手段进行坚决打击,将群体性事件整体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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