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人大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思考

时间:2024-04-26 04:53:1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立命之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当前人大监督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司法公正,必须在思想上,组织上,工作思路上采取新的措施,以促进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 司法制度 监督 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立命之本,是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制权威的基础,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监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人大对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加强司法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因此,司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切实履行好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才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的要求。司法监督工作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载体和形式。

  (二)加强司法监督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主政治与法制国家的建设都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公正。所有的司法活动只有通过公正的执行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与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制裁司法腐败行为,纠正执法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弘扬正义,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三)加强司法监督是防止腐败的一种保障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容易产生腐败。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都迫切需要人大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通过监督促进司法机关及有关执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严明的司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和有力保障,也是法治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救济措施。依法治国要求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法治社会的象征,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也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要素。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当前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规范性

  程序不清晰、监督不规范是当前人大司法监督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司法监督权,主要通过听取工作报告,了解审判、检察机关执行法律和有关政策的情况,这种宏观性、整体性的监督方式,很难触及具体的司法个案,对主要就具体案件作出裁判的司法机关来说,很难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最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只能泛泛而谈,概而言之,难以起到警示的效果。我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决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司法权时实行委员会制,实行一人一票制,也就是说司法权的责任主体应分别是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如果出现严重的枉法裁判、执法不公的情况,往往出现纠错难、追责更难的尴尬局面。

  (二)部分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局限于解决具体个案

  有些地方的人大将司法监督等同于个案监督,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案件的情节、证据,监督的终结点也仅限于案件是否改判,如何改判。这种做法有时的确使得一些错案得到了纠正,但隐藏在错案后面深层次的根因却没有人去分析总结,甚至有时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反而因为个案监督带来的暂时震慑性而被掩盖,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解决,司法公正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三)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专业性支持

  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极强的工作,人大要对其进行监督,尤其是还要透过个案,分析错案形成的原因,寻找司法体制和司法政策上的薄弱点,这就要求监督者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这样才能监督得准、监督得下、监督得成。但实践中,有些地方人大法律专业人员相对较欠缺,即便有,司法实践经验也不够丰富,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某些司法机关以司法独立原则抵制人大监督

  人大司法监督目的是借助个案发现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机制的完善和法官、检察官素质的提高。该目的决定了人大在进行司法监督时,仍是以尊重司法独立为前提,而不是超越现有司法体制,成为法院之上的“法院”。但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并没有意识到人大司法监督的实质,也没有意识到司法权是人大赋予的,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而是简单地将司法独立理解为司法绝对独立,对人大的监督存有抵制情绪,以各种借口排斥一切外来的监督和制约。

  三、加强人大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几点思考

  在走向依法治国的今天,除对造成司法不公的直接责任人实行法律责任追究外,最主要的要强化人大监督、发挥人大作用,才能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最强有力的监督,司法不公的现象就能得到有效遏制,司法公正才能真正得到体现。

  (一)首先增强监督意识,在思想上保证司法公正

  1.树立人大与司法机关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关系的意识。根据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需对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同时人大制定的法律和所决定的大政方针,都必须为其他国家机关所遵循。司法机关必须在权力机关的的监督之下行使职权,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而司法机关必须自觉地服从此种监督即使司法机关享有充分的独立审判的权力,这种独立必须是以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为前提的。

  2.树立人大监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意识。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有权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人大的监督实质上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对“一府二院”的工作实行监督。因此,此种监督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和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此种监督也是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在各种对于司法的监督机制中,只有权力机关对于司法的监督是法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

  (二)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推进司法监督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实施好“五个结合”。一是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又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还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二是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监督,促进监督工作的深入;三是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搞好跟踪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四是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两者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加强;五是把监督人与监督事结合起来,坚持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手段,对涉及司法机关的违法、渎职、腐败的典型人和事,加大纠错追责力度,切实解决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及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端正司法理念,改进工作作风,积极为民服务。

  (三)加强人大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司法监督的工作水平

  对专业性、实践性都极强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监督者必须熟知法律,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发现司法运行的问题,实现人大司法监督的目的,这就对监督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达到这一要求:一是要自强素质,人大内务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同时要不断的加强政治理论和新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二是要加强人大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岗位交流,经过司法实践和工作熏陶,提高司法监督人员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通过换位思考,也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人大意识,有助于人大司法监督的开展;三是可以借助外部力量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专业性,可以通过聘请知名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咨询小组,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四是做好监督情况的通报和公布工作,使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更好地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促进司法机关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案件复查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努力建设“权责明确、相互制约、高效运行、透明公正”的司法体制。

  (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作用

  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定期到司法机关旁听案件。司法机关在庭审或者宣判结束后,应认真听取参加旁听的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中的主体作用,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要加强同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并依据这两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两院”司法活动的评估报告,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了解司法活动的重要渠道,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两院”工作报告和监督“两院”工作的参考

  (五)人大监督要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党政纪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

  人大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无法对司法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行为都及时监督到位,关键是要形成一种监督的氛围,让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有所忌惮,不超越法律的框架。要形成这种监督氛围,人大监督必须和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互相结合,只有将这些监督方式综合加以运用,从各自的特点出发,进行优势互补,形成整体监督合力,才能布下监督法网,让权力得以合法运用,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进程。

  司法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只有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才能促进司法的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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