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简易程序案件出庭调查研究

时间:2024-04-26 04:53:1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该规定意味着检察机关要改变以往简易程序案件一般不派员出庭的做法,全部公诉案件都要出庭支持公诉。

  论文关键词 出席 公诉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的必要性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在实践中,检察院通常都不派员出席简易审判,简易审判实际变成了法官审判被告人的纠问式活动。公诉人不出庭存在诸多弊端:

  1.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公诉人不出庭,使简易审判由原来的控、辩、审三方变为裁判者与被裁判者之间面对面地对抗。控诉方的缺席,法官的中立和居间裁判地位难以保证。

  2.审判缺乏检察监督。公诉人不出庭,法庭审判的内容及程序违法或漏项与否没有任何的监督,易导致审判的任意性和随机性。公诉人不出庭就无法监督被告人是否有效行使最后陈述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被告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高检院提出的目标和对策

  为切实保证修正后刑诉法的贯彻实施,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院强化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的出庭工作和诉讼监督工作。明确要求今年10月1日前,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率应尽量达到50%,今年年底前,出庭率原则上应达到100%.在确保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质量的基础上,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提高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工作效率。

  三、全国检察机关在过渡期的实践

  (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的实践

  成都武候区院自2011年11月1日起,简易程序案件出庭率已达100%,他们“四个三”做法包括:

  一是充实人、财、物配备,建立“三个保障”。即人才保障、经费保障、后勤保障。从其他业务部门抽调5名具有公诉工作经验的检察干警充实到公诉部门;对每起案件给承办人一定的经费补贴(列入全年公诉经费预算);为公诉部门配备两辆公务用车并安排法警定时定点接送公诉人出庭和前往看守所讯问。

  二是完善部门内分工,实行“三个专人”。即专人办案,公诉部门成立一个简易程序案件承办组和三个普通案件承办组,简易组办案干警五人,一名副科长担任组长;专人审查,公诉部门制定专门格式的简易程序案件审批表;专人出庭,指定简易组副组长带领两名干警负责简易程序案件开庭工作。

  三是加强公检法协调,确立“三个集中”。即在不违反办案时限的前提下,公安集中移送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部门于每周二和周四集中向法院移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刑庭确立两名法官主要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并于每周四、五集中开庭审理简易程序案件。

  四是严控侦诉判环节,做好“三个监督”。即做好侦查监督,防止侦查羁押期限过长,造成刑期倒挂;做好庭审监督;做好判决监督。

  (二)上海市检察机关的实践

  2012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各级公诉部门认真落实市院关于加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试点的要求,上海市检察院提出:

  一是要尽快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相对集中公诉、开庭审理的机制。二是要完善出庭模式的探索。(1)简要宣读起诉书。(2)公诉人讯问可简化和省略。(3)举证质证。对事实单一、案情简单、证据清楚的案件,既可通过宣读起诉书方式一并进行举证,也可单独在举证阶段通过宣读起诉书证据部分内容的方式进行举证质证;(4)法庭辩论。简易程序案件开展法庭辩论,一要简化,二要突出重点。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主要包括:简要概述出庭的依据和目的以及对案件定性和量刑的意见;被告人、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及定性无异议的,在审判长确认后可直接进入量刑辩论。

  (三)北京市检察机关的实践

  高检院下发通知后,北京市院积极应对,安排海淀院、昌平院、西城院和平谷院作为我市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工作的试点院,要求该四院积极组织开展简易程序出庭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海淀院以简易程序案件为专职公诉人出庭改革的试点案件范围,在简易案件大办案组内确定了两名业务水平较高、语言表达能力较强的主诉检察官担任专职出庭公诉人,负责集中出庭公诉简易程序案件。专职出庭公诉人庭前要与案件承办人沟通,熟悉案情及证据,准备出庭预案;出庭时遵循“合法、简明、扼要”六字方针进行法庭示证、质证,并主要围绕量刑发表公诉意见,整个庭审过程重在对法院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四、我院的实际和探索

  (一)我院公诉队伍的实际状况

  我院和海淀院相比,有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困难:一是案件数量相差较大,专业化分工尚未真正形成。二是我院公诉部门承办人未形成合理的梯队。现在承办人几乎全是年轻人,办案经验严重不足,没有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合理梯队模式。所以,海淀院设置专职出庭公诉人的模式不适合我院,在今年内我院尚难以培养出经验丰富、能不承担专职出庭公诉的主诉检察官。也不能像昌平院那样成立简易程序办案组。

  (二)我院在公诉人出庭上的探索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按照高检院通知精神,公诉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模式。2012年5月17日,公诉处和县法院刑庭就简易程序出庭程序进行座谈,双方就以下问题达成共识:

  一是简化起诉书宣读内容。公诉人主要宣读起诉事实和法律适用依据,以及自首、累犯等情节的认定结论,其他部分可以省略。二是简化举证程序。证据分组举证,只需宣读该组证据证实的内容即可,具体证言内容不再一一宣读。三是简化公诉意见发表内容。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可仅宣读构成何罪和具体的量刑建议即可。四是集中起诉、集中出庭。结合本院公诉人实际情况,采取集中起诉,法院集中安排庭审,公诉人集中出庭的模式。五是把庭前功夫做足。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庭前的准备工作务必做足,在证据的固定等方面,在提讯犯罪嫌疑人时要确认犯罪嫌疑人确实认罪,对收集到的证据认可。六是明确立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率目标。根据高检院通知要求,明确提出了我院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率,6月1日起开始实行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年底前务必达到100%.

  五、我院完善简易程序出庭审理案件的对策

  根据全国各地的探索,课题组认为,我院应当在借鉴兄弟院好的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我院关于简易程序出庭的实施办法,为2013年1月1日起全部简易程序案件土厅做好调研上的准备。

  (一)在应对机制上的建设

  结合本院公诉队伍实际情况,我院暂时还不可能组建专门的简易程序办案组,或者专职出庭公诉人,但可以采取“相对集中起诉,法院相对集中安排庭审,公诉人相对集中出庭”的模式。例如每周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四集中移送起诉某一承办组的简易审案件,法院作出相应的对应,尽量将某个承办组的案件集中安排在某一天的某一时段进行审理。

  (二)庭审前简化审查程序

  一是简化案件审查报告。制作简易程案件审查报告模板,减少案件审查上的重复劳动,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案件审查报告可以简化,在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辞证据上,多次供述重复的部分可以省略。

  二是简化起诉书内容。普通程序的起诉书按照市院标准版起诉书制作,建议程序的案件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前科、诉讼过程、认定事实、证据材料、法律适用简明扼要的表达清楚即可。

  三是在证据的固定等方面,在提讯犯罪嫌疑人时要确认犯罪嫌疑人确实认罪,对收集到的证据认可。

  四是审前征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者的意见。在讯问时征询犯罪嫌疑人对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意见。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提讯时告知犯罪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结果,使其明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其有利,调动犯罪嫌疑人对使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性。

  (三)庭审中简化庭审程序

  一是简化起诉书宣读内容。公诉人主要宣读起诉事实和法律适用依据,以及自首、累犯等情节的认定结论,其他部分可以省略。

  二是简化举证程序。证据分组举证,例如5份证人证言,只需宣读该组证据证实的内容即可,具体证言内容不再一一宣读。

  三是简化公诉意见发表内容。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可仅宣读构成何罪和具体的量刑建议即可。

  (四)多途径实现法律监督

  一是在庭审中的法律监督,建议程序公诉人出庭,弥补了过去检察官不出庭导致的诉讼监督空白,使庭审中的法律监督成为现实。二是加强对判决的审查,发现法律监督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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