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看法

时间:2024-04-26 04:53:0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制度的功能。”通过一年多来的运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审判活动中体现的调解和解、教育宣传、桥梁纽带等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彰显。笔者结合陪审员制度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体现及完善,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体现

(一)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

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象征和宣示。陪审制度的施行,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参加国家事务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助于提高社会群众整体的法律素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社会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公民通过参与一件件具体案件的陪审,学习了解法律,可以近距离地了解法律的运转情况和司法人员的执法状况,既有助于增强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又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是普法宣传教育的有效手段。

(二)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推进司法公正

由于法官常年从事审判工作,思维容易产生定式和局限性。陪审制度的建立,能够借助普通人的智慧,弥补法官专业偏见与视角缺陷。促使司法贴近民众的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陪审员的个人经历有时能为解决有关案情疑点带来特殊的见解,与专业法官形成思维互补,为最后判决的正当性寻找充足的理由,有助于促进产生更加符合公众标准、公正理念的裁判,使群众认识到某个裁判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作出的,减少法官与群众之间的隔阂。

(三)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廉洁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了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晓范围,对职业法官、法院乃至整个司法体制都是一种约束,能够有效防止司法领域里的腐败现象发生。审判过程中,陪审员可对法官是否严格遵循办案程序依法裁判实施监督,职业法官在有“外人”在场的情况下,会更注意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操守。而且,由于人民陪审员不是职业法官,可以帮助法官抵制来自各方面可能的干扰,防止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有利于保障司法的独立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是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虽然规定了陪审案件适用的范围,但是未规定具体哪些案件应当适用陪审制度,而且是否使用该制度主要由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的只占少数。有的法院“嫌麻烦、怕干扰”很少采用人民陪审员;有的法官只是在开庭时才安排陪审员在庭上宣读一些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人民陪审员制度异化成职业法官补正和完善不合法程序的一种方式,容易流于形式。

二是人民陪审员的权责地位不明晰。《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究竟人民陪审员参审时应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致使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利缺乏法律保障。许多法院使用陪审员的指导思想是,借陪审员解决办案人员紧张的矛盾,陪审员往往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而屈从于职业法官的意志,丧失了独立性。

三是陪审工作与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的冲突。案件的审理有特定的周期要求和程序要求,每个法院被选任的陪审员数量并不多,而且他们大都是兼职,有时因为出差、开会等临时请假,导致法院不能按期开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由此导致一方面,法官们抱怨说现在的陪审员难请,即使请来了,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另一方面,许多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矛盾日渐突出。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对于发现的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要研究解决的对策和办法,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现实土壤上行之有效,真正实现民主、公正等价值的崇高追求。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单独立法

随着我国审判制度的日趋成熟,为了让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焕发出青春和活力,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国家应就该项制度制定单独的《人民陪审员法》。通过立法完善、规范制度的不足,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融合。可以参照、借鉴两大法系陪审员制度的特点,对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更加详尽具体的规定,使陪审员的选任、回避、权利、义务、与法官的职责划分、培训、监督、经济补助等相关措施制度化,变粗放式的陪审制度,为科学化的陪审制度。

(二)人民陪审员来源渠道要拓宽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弘扬司法民主,在政治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因此不必要求他们象法官那样,具有较高的法律水平,也不一定必须具备某项专门的技术。只要陪审员热爱这份职业,并具有一定的道德与伦理水平,具备一定的认知水平和分析推理能力,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良好声誉,能够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案件,将判决的社会效用充分发挥即可。因此,陪审员的来源渠道应进一步拓宽,数量也要相应增加,要为更多的公民提供平等参与陪审的机会。

(三)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权利责任要分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适当的指导与帮助。法官需要向陪审员说明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自由裁量权的内容与幅度。但法官的指导不能影响陪审员的独立判断,不能强制陪审员听从法官的意见。那么,一旦案件结果出现差错,如何追究责任?笔者赞同以下观点:“法律既已赋予陪审员审判职责,就不应让法官为陪审员承担责任。”就是说如果法官不同意合议庭中的陪审员一致形成的多数意见,该案被发回、改判,不应追究法官的责任,而应追究陪审员的相应责任;如果法官同意陪审员的一致意见,导致错案,则法官和陪审员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法官对陪审员指示错误或故意做不当指示,导致错案,则法官需对全案承担责任。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物质基础要保障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必然会耽误时间、影响工作,从个人角度看,参与陪审会减少个人收入;从企事业单位角度看,会影响本单位的工作或效益。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为了保障这项制度的顺利施行,法院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解决陪审员的福利待遇问题,改变陪审员是廉价劳动力的现状,激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这也是对陪审员劳动的肯定和尊重。

一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并逐渐为大众所了解、接受和认可。我们要从我国国情、文化传统与经济状况出发,充分吸收并借鉴西方国家陪审制度一些先进合理的做法,大胆进行改革,形成既独具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最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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