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以精神权利价值为中心的人身、人格救济措施亦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目前司法制度中,仅仅承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而对基于刑事案件产生的侵权,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支持,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基于个案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正当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因他人侵权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解释又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规定是我国目前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缺憾,否定了刑事案件中申请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受理这样的法律规定已滞后于当前市场经济的需要。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生活中同样性质的侵害行为,当侵害行为较轻,未达到犯罪程度,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侵害行为较重,达到犯罪程度,被害人反而不得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一般民事侵权中,受害稍轻的被害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犯罪活动中,受害比一般民事侵权要重的被害人反而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获得的补偿反而比受害较轻的一般民事侵权中的被害人要少。刑事犯罪本质上是最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最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反而不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造成行为危害性和赔偿责任明显倒置,明显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基本的法理。比如在绑架、强奸、侮辱、威胁、诽谤等比较特殊的侵犯特定人身权利的犯罪中,被害人可能并无物质财产损失或只有细微物质财产损失,其主要的损害在精神利益上,其精神上受到的损害,往往比物质上受到的损害更大、更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现有法律制度,被害人无法获得被告人的赔偿或只能获得极少的物质财产损失的赔偿,这也是明显不合理的。
三、完善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1.修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确立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经济情况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从而确立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并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范围。采用列举和概括并用的立法方式,将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范围确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以及基于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的亲情权也可以考虑列入其中,因为往往大多数刑事案件中,受伤害最深的就是他的亲人,承受的痛苦最大、最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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