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
——由堵车所闻引发的思考
二〇一三年农历正月十六日早上,我驱车从莲池乡赶往县城去单位上班,途经县城乡汽车站,堵车了。也难怪,每年过完春节的这几天都是如此,春节假期已结束,又是农民工返工,学生返校的时间了。所以,大路边、车站内外处处可见拎着大包小包准备离家的人们。由于车站是在拐角,人车纷杂,加上几个大车又不好转弯,路一下子堵死了,我索性熄了火,打开窗户想透透气。突然,“妈妈呀,妈妈”一个孩子撕心裂肺的哭叫声穿越了这人群的噪杂,传入我的耳膜。我不禁寻声望去,一个两岁左右的孩子正站在一个三轮车上大哭,前方十来步远,几个男男女女扛着大包正向车站的方向走去。此时一位头发花白的老人,或许是孩子的奶奶吧,边安慰着把孩子放躺下,边用车厢内的被子给孩子盖着说:“妞妞听话,妞妞的妈妈和爸爸去给妞妞挣钱买花衣服去了,妞妞在家乖啊,和哥哥一起玩”。这时我才发现,车厢的另一角还坐着一个瘦瘦的小男孩,大约六,七岁的样子,不像他妹妹,男孩既没有哭闹,也没有动,正低着头摆弄自己的手指,看样子这个姿势已经许久。顿时一股酸酸的感觉涌上我的心头,直击喉咙,到达眼睛,使我不敢也不忍再多看一眼……
是啊,正如你我所想,又一个关于留守儿童的故事开始了……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不禁陷入了沉思,近年来,随着农村父母离乡进城打工、经商人数的增多,农村儿童留守农村而无人照管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多,这些孩子长期由年迈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料,失去父母庇护,身心、学习、成长都面临着失管、失教和失衡,不仅他们自己的人身权、教育权、发展权等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而且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进而,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这个群体的关注。那么应如何从司法角度对这些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进行保护呢?这值得引起我们每一位法律工作者的重视和思考。
站在笔者个人角度,我认为应先归纳分析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损的表现及原因。调查表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损主要表现在:一、受照顾权受到损害,他们生活的质量下降,劳动负担加重。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农村医疗缺乏保障,他们患病时由于没有较好的医疗条件,易受到人身伤害。三、受教育权难以保障,他们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不稳定,质量不高,学习成绩下降,辍学率增加。四、发展权受到威胁,他们的心理、性格容易产生障碍、引起道德失范。五、参与权遭到忽视,他们人微言轻,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意见常被漠视。究其权利保障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家庭的监护缺位。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结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俗称隔代监护;一种是生活在亲戚、朋友或者老师家中,被称为委托监护。隔代监护虽然有着中国传统的亲缘支持,但由于祖辈多年龄偏大、身体欠佳、文化偏低,无论是从体力还是智力上都难以承担起对孙辈的监护和教育的重任。在留守儿童成长的过程中多限于满足孩子的物质需要,甚至纵容溺爱,而疏于精神引导和道德管束。而委托监护,由于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的监管多基于道义的责任,在感情上不能达到对待亲生子女那样的程度。至于自我或兄弟姐妹监护,更是由于留守儿童自律能力和明辨是非能力较弱,致使他们成长的过程中,基本上处于无人管教的状态。其次是学校的监管不力。农村地区由于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多方面的制约。学校很少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并配备专门的心理教师,也很少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生存教育、安全教育。三是社会的保护不到位。 随着互联网、影视产品等大众传媒的普及,某些低俗文化严重冲击着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过多的选择使青少年难以正确抉择,让他们身心受损。另外,加上社区功能缺失,留守儿童权益受损问题的产生,与当地农村基层的各种组织作用没有完全发挥也有一定的关系。四是政府的保障缺失。政府应积极研究制定整套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使进城务工的农民享有与市民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使农民工子女能够进城上学,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权利。这也正是彻底解决留守儿童权益受损的根本。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损问题是整个社会转型期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必须正视的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以及小规模的法律修改,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难以使得留守儿童的权益得到保护,我们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方面多方进行整合,建立起一整套适时、合法、合理的留守儿童权利保护体系。首先是立法方面的保护。加强立法,制定完备的《留守儿童监护条例》,规定委托监护制度、监护人监督制度和国家监护制度,适时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农民工子女随父母异地上学的相关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明确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管理主体,从法律制度上为农民工子女随父母进城就读扫除障碍。其次执法方面的保护。逐步改革户籍制度、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成立“留守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动态保护网络,加强政法部门执法力度。最后,司法方面的保护。法院要采取多种措施,力保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尽可能让留守儿童在温暖、安全、宽松的环境和氛围中顺利成长。如建立留守儿童代表人制度和适用特别的少年司法制度。
对待涉及留守儿童的案件纠纷,笔者建议应分门别类的处理:一、对因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起诉的留守儿童,经济确有困难的,应予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对追索抚养费以及涉及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纠纷,及时立案,快速审理,优先执行。三、对法律知识匮乏的留守儿童及其亲属适时由法官进行释法析理,提供法律咨询。教育留守儿童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四、对涉及留守儿童的婚姻家庭类案件,要更加注重调解,时刻关注留守儿童的感受及其感情变化。对留守儿童父母的不良行为严肃批评教育,指导其正确对待婚姻家庭的责任。五是树立和谐的诉讼理念,营造和谐的诉讼氛围,构建和谐的诉讼秩序,提高相关案件调撤率。
世界的未来看中国,中国的未来看少年。少年强则中国强,相信我们大家一起努力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关爱留守儿童,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那么留守儿童这种现象及其所引发的种种问题终会很快得到解决,整个社会会更加和谐、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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