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腐败;法院;经济功能
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实际地影响着经济的运行,那么现实中的经济最期待什么样的法院呢?事实上,我们认为,经济正常运行需要这样一个法院系统:“判决要公正,审判过程中资源充足,事实认定过程公平、充分,审判时间不拖延过长,不给当事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或其他困难。” [1]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司法公正与司法腐败在正反两个向度上实际地影响着法院经济功能的有效实现。
一、司法公正
在人们的理想中,法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终场所。“它应该具有铁面无私的特质,能够排除任何不当的影响和干扰,拥有独立做出裁判的能力。”[2]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自明的,英国哲人培根在专论司法问题时这样写道:“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3]可见,司法公正是整个司法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司法不公意味着司法的自杀,换言之,公正就是法院的生命,一个作出不公正判决的法院,实质上就是在作践自己的尊严与人格。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公正问题与司法效率问题相伴而生,即无效率的公正并非公正,而无公正的效率也绝非人之所欲。司法活动绝不应仅仅只追求效率,“对于任何一项法律和政治活动而言,公平和政治上的可接受性都是一个严格的约束条件。”[4]就像罗尔斯所指出的:“效率原则本身并不能选择一种有效率的对特殊产品的分配方式。要在这些有效的分配中挑选一个,需要采用其他的原则,比如说,一个正义的原则。”[5]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之所以饱受指责,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其对效率最大化的追求,肆意扩大了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范围,忽略了对道德、情感因素等方面的考量。因此“从新信息经济学得出的一个相关结论就是,效率和公平问题不能简单割裂开来。”[6]
司法公正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条件。司法裁判通过创造基本的社会机会补充市场自身的不足,在具体案件中惩恶扬善,形象地展现了抽象的正义观念,从而有效地捍卫整个社会正义的根基,使得效率在公正的范围内发挥最大的作用。所以说,市场机制乃至整个社会效率的正常维系都必须以某种正义的政治法律制度为其基础和必要条件。
同时,司法公正从制度环境层面影响着市场交易的发生。只有公正的司法才能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同,最终树立司法的权威。司法权威对于市场的正常运作起到强化预测结果的作用,使得商人和普通公民在共同预期的基础上进行计划和工作。就如同“我们必须能够知道规则是什么,知道我脚下的地面不会来回移动;我们必须能够信赖规则,而且能够信赖机构和程序;我必须信任法院的运作方式,信任他们的诚实,也信任他们的能力。”[7]而这种信任之所以存在,恰恰是法院公正司法的合理回报。如果法院不能坚持正义原则,那么人们在交易中的预期势必落空,为最终实现交易,当事人必然为此支付更多的成本。这不利于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和高效率增长。
笔者以为,司法公正最基本的要求是相同案件相同对待,所谓“一碗水端平”。如果以被告或者原告的利益为代价让位于社会和谐,那么司法显然是不公正的。目前,中国很多法院片面地追求所谓的社会和谐,采取对诉讼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结案。这一做法无论从程序角度还是实体角度,都是严重违反司法公正的,长远看来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司法腐败
美国学者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认为:“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工作准则的行为。”[8]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提出寻租理论,以解释腐败产生的原因。在他看来,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个人在国家的保护下寻求财富。而政府设租,企业寻租,设租和寻租的行为极大地便利了腐败的产生。在权力得以有限制约的体制之下,这种状况或许还不至于引起国家的大乱,但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则会利用地位上的优势,疯狂地聚财敛财。这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言,“权力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9]
司法行为涉及到国家权力的垄断行使,不可避免地存在腐败的可能性。根据巴斯卡哥利亚的研究,司法中如果存在以下因素,那么司法腐败行为将会非常严重:“1、高度集中的、不受监督的职权落入法院的少数几个人手中,比如几个承担大部分的行政和司法权;2、许多复杂的程序步骤,加上法院缺乏透明制度;3、通行的法律、学说和规则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比如由于法院缺乏法律数据库和缺陷信息系统而导致的法院决策的不一致;4、争议解决替代机制的缺乏;5、根据盖姆贝塔的研究,有组织犯罪(比如毒品卡特尔)的出现也是导致政府官员腐败的一个外力。”[10]由此可见,制度设置的稍一不慎或者权力制约的过程一环脱节,都会导致司法腐败的不可避免。实质上,司法腐败是法院行为对社会的外部效应,是浪费司法资源的活动。从法律自身来看,腐败会导致公共规制失范,使公众对法律程序产生怀疑、失去信心,甚至危及公众对于法律的尊重。从市场角度来看,司法腐败足以引发更多问题:
首先,司法腐败导致行政腐败失控。在监督腐败的所有制度中,法院至关重要,因为司法具有独立性,其可以通过法律过程直接纠正违法或违宪的政府行为。因此,法院向来被视为是政府内部控制腐败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存在司法腐败,那么这一关口必将突破,行政腐败则进而严重泛滥。与此同时,司法腐败影响着民众心目中社会制度的公正性,甚至影响着普通公民对于社会公正的理解。研究表明,“系统性腐败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施市场化和实现政治稳定最严重的挑战之一。”[11]司法腐败既是系统性腐败的结果,也是系统性腐败的标志。
其次,司法腐败降低生产效率。腐败剥夺了大部分人享受公平的机会和前景,降低了大众对政府和国家的责任感,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率和效率。如果人们认为资源的配置更多地取决于腐败行为而不是生产率,那么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递减。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那些需要公共服务的个人为了能够“购买”其所需的服务,不得不投入额外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腐败行为,而不是从事生产性的活动。“如果腐败严重,在很大程度上会使经济陷入争权夺利的怪圈,而不是进行社会生产性知识和技术的积累。”[12]因此,当前的腐败降低未来的生产率,最终降低长远的经济效率。
最后,司法腐败产生额外的交易成本。公正的法院会忠实地执行规则并作出可信的承诺,合理地调整交易中的利益分配。司法腐败则会破坏承诺机制的建设,扭曲资产权利的清晰界定。如果合同一方要依靠当地的司法程序有效保证合同义务获得充分履行,那么他就不得不需要花费更多的钱去打通各处司法“关节”。正因如此,可以说,对大多数公民以及整个国家而言,腐败严重阻碍了本国和外国的投资流向,阻碍了有效率的共同经济增长。因此,司法腐败显然会增加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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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style="text-indent: 2em">[1][美]弗莱彻:《公平与效率》,熊丽霞译,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9页。
[2][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译前序),张生、李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3][英]培根:《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4]林海道:《超越法律的经济分析——一种以自由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权利)哲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4页、第69页。
[6][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信息经济与范式变革》,载《比较》(第4辑),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7][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治、现代化和司法制度》,傅郁林译,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7—118页。
[8][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59页。
[9][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
[10][美]埃德加多·巴斯卡哥利亚、威廉·赖特利夫:《发展中国家的法与经济学》,赵世勇、罗德明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
[11][美]埃德加多·巴斯卡哥利亚、威廉·赖特利夫:《发展中国家的法与经济学》,赵世勇、罗德明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
[12][美]克里斯托夫·克拉格等:《制度与经济绩效:产权与契约的执行》,载克里斯托夫·克拉格主编:《制度与经济发展——欠发达和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增长与治理》,余劲松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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