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族地区的婚事习惯与刑事习惯

时间:2024-04-26 04:52:5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民间法与法文化专栏”主持人手记(二)

  关键词:民族地区;婚事习惯;刑事习惯

  考察人类不同族群的习惯,或许在婚事、家事领域的习惯最为独特、也最能长久地作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所以然的原因何在?鄙以为,这或许植根于人类婚事与家事领域的私密性和日常性。私密性导致不同族群的婚事和家事生活,充分打上了该族群文化的印记。每个族群会恪守自己祖先世代相传的婚姻习惯——程序、仪式、婚后生活、因婚后生活所致的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等等。这些琐碎且私密的领域,只有借助不同族群的婚事和家事习惯,才更容易理顺。由国家法律出面进行一刀切,其调整的结果或许会南辕北辙。而日常性更容易保留不同族群婚事和家事习惯的连续性,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对婚事和家事习惯的不断演绎和不断记忆,以维系婚事和家事习惯,并进而调整婚事和家事关系。

  特别是婚事活动,对一个族群而言,不仅是“合两姓之好”,而且更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合法通道。这种情结,不仅于中国古典文化中的婚事为然,在古代社会,恐怕是防之四海而皆准的婚姻目标。即使在现代社会,借婚姻以事宗庙、传香火的期求虽已大为减弱,但不同族群种的繁衍、每个个体精神的寄托、民族国家的强盛和可持续发展等,仍须借助于子孙后代的香火延续。这正是俄罗斯总统普京把国内人口增长作为其第三次执政期间重要政治使命的缘由吧?当然,不同族群的婚事和家事习惯之所以能够独特且长久地作用于其日常生活,还在于国家在这些领域的适度放任及因此导致的婚事和家事的相对自治。

  本期刊出的三篇稿件中,其中两篇涉及民族婚事习惯问题。一篇是李春斌的《法律地理:藏族婚姻习惯法的空间向度》;另一篇是周相卿等的《雷公山地区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刑法冲突现象分析》。前文作者在对藏族婚姻习惯法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运用法律地理这个人们虽耳熟能详、但又不求甚解的分析工具,剖析了藏族人民生活的独特环境对其婚姻习惯生成的独特作用。作者强调:“在西藏农牧区社会中,一切社会关系都是以婚姻家庭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倘若离开了婚姻家庭的纽带和社会联系,生存是异常艰难的。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在客观上起到了聚合劳动力的作用,使得藏族人民能够在‘世界第三极’繁衍生息……事实上,藏族正是在对环境的适应中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社会生存范式”;“正是青藏高原独特的地理环境造就了藏族婚姻习惯法的遗世独存。”

  后文虽牵涉到苗族的婚姻习惯法,但其论述重点是它与国家刑事法律的冲突,因此,需要结合本期刊出的另外一篇文章,阐述一下国家刑事法律和刑事习惯法的关系问题。如果说婚事和家事习惯在不同族群间很容易保持其持久的延续特征的话,那么,不同族群的刑事习惯法却最容易受到来自国家力量的强制干预。因为一个国家借助刑事法律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牵涉到其社会秩序构造的核心领域,也牵涉到其核心利益。任由不同地方、不同族群各自为政地运用刑事习惯法,国家秩序不保之外,人权保护也殊难实施。周相卿等的文章所阐述的尽管不是苗族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刑事法律的冲突问题,但也表明在苗族地区属于婚事习惯法的领域,国家法上却给予刑事的强制性调整,如“反抢婚”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冲突、“早婚”与奸淫幼女罪的冲突、离婚习惯与重婚罪的冲突等。由此引发的更进思考是:国家刑事法律的强行规定究竟要最大限度地保留不同族群私生活领域的自治权,还是要最大限度地改造不同族群私生活领域的“不当”自治?

  尽管国家基于刑法调整对象的重要性,而对背反刑法规定的刑事习惯予以排斥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当国家刑法对人们习以为常的刑事习惯不闻不问时,反思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就有必要。本期刊出的另一篇文章:《民族自治地区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路径探索——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中的“人命钱”、“眼泪钱”和“洗礼钱”导入》,则从另一视角阐述了国家刑事立法和民族地区的刑事习惯法保持适度相契的必要性。作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回避,并不符合在我国一些民族中长期存在的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作者以瑶族、藏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在刑事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机制——赔偿“人命钱”、“眼泪钱”、“洗礼钱”等为例,揭示了这些民族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精神损失赔偿的额外关注,并基于此建议在国家刑事立法否定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背景下,给民族地区以刑事习惯法为据,做出变通规定。作者借民族习惯法中的刑事损害赔偿规定所做的相关建议和论述,事实上揭示并彰显了我国目前刑事立法中对受害人精神损失赔偿的阙如与公民交往行为事实的暌违,检讨了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在该领域存在的严重问题。作者尚是在校本科生,对相关问题能关注并论述到这个程度,值得嘉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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