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维度的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时间:2024-04-26 04:52:5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司法公信力的概念亟持厘清,这是司法公信力研究的起点和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目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内涵丰富的集合概念,需要从不同角度分析它的特征,只有明知这些特征,才能够在构建过程中扬优抑劣。司法公信力具有的独特价值功能应当重新被强调,尤其对于检察实践大有裨益。检察机关要建设司法公信力要面对的困境并不容易解决,有些困境是作茧自缚之结果。检察机关应当将公正廉洁司法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司法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之厘清

“公信力”源于英文词Accountability,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国内有学者认为,“公信力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动机、行为所表现出的信心、信任或信赖”。[1]“司法”与“公信力”结合而形成“司法公信力”属于一个全新的概念,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掀起了一股司法公信力研究的热潮,但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并没有形成一致的通说。

现有的研究成果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司法公信力开展了深入研究,有的人认为,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行为的信任和信心,以及司法机关对社会公众所保持的一种信用状态,这是一个双重主体的双重互动的衡量司法建设标准的概念;从公权力行使的角度观察,司法公信力是享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活动和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的一种公共信用,是司法机关据以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资格和能力;从社会公众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司法行为在社会公众观念中所形成的一种信服的状态,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及其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它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从。

综观现有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权运作具有的信服力和认同感,并遵从司法权运作的一种状态和秩序。它表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也反映司法权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力和影响力。有的学者认为,“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律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与信任的程度”,[2]这种定义由于对“司法”的理解过于狭隘,尤其是将检察机关及检察官的行为排除在外,所以这个定义有失偏颇,由此定义出发的研究必定是不全面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司法公信力的特征

(一)主体的相互性。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决定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司法机关、司法工作者对社会公众的司法信用,即社会公众的“信”与司法者的“被信”,这是一个双方互动、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评价过程。[3]很多人误认为,检察机关只要做到尊崇法律、依法办案就可以了,而不存在对社会公众的信用问题。其实不然,由于大部分社会公众(包括当事人)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对检察机关的行为之正当性及合理性的判断并不都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他们的主要判断依据来自于检法机关的决定是否符合他们内心的“是非感”以及检法机关决定与执行是否保持高效和一致。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具有足够信用,决定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司法机关的信用状况最终要通过公众的评价得以体现,而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让社会公众对权力行使产生最高程度的信任才能体现权力的本质属性,只有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检察机关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服从和尊重权力的行使,才能说检察权具备了应有的公信力。如果检察机关不能以自己的信用赢得公众的信任,则检察维度的司法公信力将无从谈起。

(二)内涵的多层次性。从构成要素看上,司法公信力包含内在要素和外在要素。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在司法活动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首先,司法公信力不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它是整个法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信念,是存在于主体内心的一个观念体系。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的行为的信任,即司法信任构成了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素。其次,司法主体依据正当程序,在司法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信用及司法信用,以及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的过程即司法参与,是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要素。

(三)内含要素的关联性。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与发展,关联着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人员素质、法律信仰等多种要素。其中,司法权威与构建司法公信力既有联系又相互支撑,司法权威性的提高可以增进司法公信力,反之亦然;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最基本价值元素,只有公正的司法才会赢得公众的信任与信赖;法律制度是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性要素,只有从制度上保障司法不受任何外来非法干扰,公众才能够相信其公正性;司法人员素质是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元素,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不可避免地与司法人员的素质紧密相连;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司法公信力的心理元素,人们只有忠诚地信仰法律,才可能对适用法律活动的司法产生尊重和信任。这些元素相互整合,互相勾连,共同体现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三、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价值功能

(一)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所享有的威信。威有尊严、使人敬畏之意,信是指民众的信赖、认同。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或者裁决纠纷的,司法机关享有的权威性实际上来源于法律的权威性。司法的权威性正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4]一个司法公信力较高的社会,司法决定或裁判就容易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社会公众就会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支持司法、尊重司法,司法权威就能得到真正维护。

(二)促进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5]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司法公信力的合法性来源,“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从普通民众角度来说,对司法制度或者现代法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民众的权利意识;二是民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前者是司法公信力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司法公信力得以实现的关键。如果没有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司法程序便无法启动,司法过程也会沦为单方向的“行政管理”过程;而一个国家没有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再完善的法律制度都会成为具文,司法公信力根本无法产生。

(三)促进生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现代法治社会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成为社会公众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且最后的手段。司法是保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一个法治社会中,解决纠纷手段的方式应当是多元化的,不能唯诉讼论,什么都打官司,我们可以利用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等多种化解矛盾的方式,但这些解决矛盾的方式是存在位阶关系的,司法处于这个位阶的最末端。在一个司法公信力极强的社会,涉案当事人在耗尽所有的司法救济手段之后,绝大多数情况下,基于对司法的信任、信赖他们会接受司法的结果,即使这个结果对他/她是不利的,而不会在司法之外寻求非法律的解决方案。具有良好的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司法便成为型构优良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

四、司法公信力建设所面临的困境—从检察实践出发

(一)“司法腐败”成为社会公众信赖司法的主要障碍。司法公信力与社会评价和社会公众心理紧密关联,要让社会公众对司法形成重要的信赖和信任可能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但即使百分之九十九的司法者忠于职守、依法办案,而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司法者进行司法腐败,也将大大削减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接受监督。“我国检察工作中树立主动接受监督制约的理念,是正确行使检察权的根本保证,也是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信力的重要途径。”[6]检察机关一旦发生司法腐败,对社会公众的负面影响将更大。所以,近几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之声。多年来,检察机关的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检察队伍整体上绝对称得上公正廉洁,但应当看到为数不多的司法腐败案,尤其是一些级别较高的检察官员腐败案,给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带来了相当大的阻碍。

(二)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仍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瓶颈。社会公众之所以信赖司法人员,因为司法人员具有适用法律的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能够实现正义的最低标准,即“同样的情况同样处理,不同样的情况不同处理”。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经过多年来的提高、锤炼,已经有相当程度的提高,但要对于建设司法公信力来说还有一定的距离。因为司法人员专业素质的缺陷而导致办错案,这种现象在实践中还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因为诉讼已经成为半专业的人员,而有的司法人员却在这场“知识竞赛”中处于下风,这样如何能让当事人对不如自己的司法官所做出的裁决产生信任和信赖呢?

(三)制度创新的“试错”程序有侵蚀司法公信力基础的负功能。可以说,在一个经济、文化、社会、法律环境较为稳定的社会中,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是可欲的,但在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尤其是司法体制本身也在变革过程中)而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的道路必然会迂回曲折、难上加难。制度创新就是一个试错程序,只有经过不断的试错,才能找到适合国情的法律制度。近几年,检察机关在制度创新中表现出相当积极的态度,一系列试行的规范性文件相继发布,人民监督员制度、附条件逮捕、暂缓起诉等试行、试点制度,让社会公众眼前一亮。但这些制度创新的尝试对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具有一定的负功能。创新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既定法律框架,使可预测性无法实现,广大社会公众往往会质疑检察机关所作决定的正当性基础和合法律性。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检察机关所“司”之“法”并不属于既定的法律“规范脉络”,[7]由于可预测性的落空,“信”更无从建立,反而会给社会公众一种印象—司法机关不是执掌正义之剑的女神,而变成了手执拐杖的魔术师。

五、司法公信力的建构途径—以公正廉洁司法为出发点

司法公信力是逐渐生成的。建设司法公信力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追求公正廉洁司法为出发点,以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提供前提和基础。

(一)公正廉洁司法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和保障

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8]检察机关所作的很多决定也是类似的“裁判”,办案检察官必须做到公正廉洁司法,这是对检察官的最低要求,也是构建司法公信力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只有公正廉洁司法才具有让社会公众对裁决结果产生信任、信赖的基础条件。当前,不少当事人涉法上访案件都是以司法机关不公不廉为理由的。必须承认的是,有极少数的司法人员,还将权力作为寻租的工具,为自己谋取一己私利,这样的司法人员应该被剥夺担任司法职务的资格。上述培根的关于司法的论断是经常被引用的,有趣的是,培根本人因为受贿而被剥夺了法官职务。[9]不公的裁决是背离法律的,不廉的裁决是背离良心的,不公不廉的裁决只能降低司法公信力。

(二)检察机关公正廉洁司法建设的现状

1.重政治宣教,轻制度建设。多年来,检察机关对反腐倡廉建设常抓不懈,公正廉洁司法一直是各级检察机关所执着追求的目标之一。但应当看到,公证廉洁司法建设的方式还相当传统,一般采用召开会议、集中学习等方式,有的难免落入了“会议落实会议、文件传达文件”的行政模式的窠臼当中去了。不能否认传统的政治宣教的功能,但这种方式的最大缺陷之一是对于建设的成果无法检验,通过一段时间的宣教活动,究竟达到了怎样的实际效果,公正廉洁程度是否有所改善呢?在公正廉洁司法建设过程中,还缺乏切实有效的制度设计和衡量标准,现有的所谓制度建设,只是把传统的政治宣传变成“白纸黑字”的文件而已,并没有从根本上形成体制和机制。

2.重道德楷模的树立,轻工作方法的传播。多年来,廉洁公正司法的建设采用的方式之一,就是树立检察系统的道德楷模,通过道德楷模的先进事迹感化检察官群体的内心以期达到“见贤思齐”的效果。应当说,这样的方式是可行且有效的,但在宣传过程中,由于宣传重点的走偏可能达到不一样的效果。多年来,检察系统的树立的不少先进人物,但在宣传过程中采用的方式与其他行业没有区别,大多从道德境界方面进行宣传,而检察官和其他行业有很大不同,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且很特殊的行业,在这个行业中需要中道的权衡,由于处理的是法律问题,有的时候还要抑制道德的热情,要不怎么会做到公正呢?其实,以往树立的先进典型都是极其合格的检察官,他们在处理情、理、法时都有自己一套独特的工作方法,但我们的宣教方式基本沿用了传统的宣教模式,而本应该突出的公正廉洁的工作方法却无形中被忽略了。

3.重传媒宣传,轻正当性反思。有效的传媒宣传能够让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廉洁公正司法产生信心和信赖,这也是构建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之一。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善用传媒宣传,尤其是当公正廉洁司法建设与其时的政治主题相符合时,这种宣传力度会更大。但在这个宣传过程中,往往被优先考虑的是政治正确性,而不是合法性和正当性。正如前文所述,检察机关的有些制度创新是有些突破既定法律框架的,检察机关通过传媒宣传这种制度创新的实践,无非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实现,抑或是为了实现“以人为本”或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但由于这种探索性的实践是在法律边缘的,在试行期间,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是存在问题的,大肆宣传类似的制度创新实践,不一定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公正廉洁司法获得实现的路径

1.保证司法行为的专业性。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从事的主要工作是运用法律思维进行适用法律的专业作业,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相当的法律专业水平,检察官要在这个过程中要实现公正司法必须保证专业性,也就是说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必须具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和适用法律的专业能力,而且要保持办案的亲历性,如果让不了解案情的或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来做最终决定,而承办的检察官只是为这个最终决定做被动的法律注脚,这样的司法行为肯定会偏离公正的轨道。郑成良先生认为,“当下司法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法律思维能力不足和以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代替法律思维的问题”,其实何种思维斗争的背后是不同权力的角力。公正廉洁司法问题,并不是单纯司法机关自身可以做到的问题,这个跟文化背景、政治传统、社会环境等因素都有极其密切的关系。

2.科学完善的制度设计。公正廉洁司法的建设一直都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之一,这并不是从“三项重点工作”开始的工作。但应当看到,司法机关的大力建设并没有取得十分明显的成果,涉案的当事人依然是依据自己的利害关系而做出反应。公正廉洁司法是一个宏大的命题,必须有优良的制度做保障,但这种有效的制度仍然没有建构起来。要实现公正廉洁司法需要几种制度的有效支撑: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案件质量评价制度,这个是衡量司法人员专业水平的主要制度;第二,廉洁评估制度,这是检察机关已经在实行的一种制度,但很多方面仍然需要细化;第三,使社会公众的确信机制,司法机关不但要做到公正廉洁司法,而且还要让社会公众对此是确信的,只要做到让社会公正确信公正廉洁司法才有可能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这种确信机制的建立,要依赖对外宣传的活动,但要把握宣传的时机、角度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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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style="text-indent: 2em">[1]毕玉谦主编:《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2月版,第1页。

[2]毕玉谦主编:《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2月版.第3页。

[3]孙应征、刘国媛:《略论司法公信力之构建》,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4]关玫主编:《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页。

[5][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6]慕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研究》,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

[7]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9月版,第2页。

[8][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版,第193页。

[9][英]丹宁勋爵:《法律的界碑》,刘庸安、张弘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54 -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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