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执行;拘留多罚款少
现行司法实践中,多拘留、少罚款现象比较普遍,且鲜有合并适用之情形。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主要原因
一是在处罚理念上,认为适用一种强制措施即已达制裁之目的。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的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因此,执行人员认为适用了拘留强制措施即可达到处罚被执行人的目的。
二是在处罚效果上,拘留比罚款的威慑力更大。拘留属于自由罚,罚款属于财产罚,自由罚相对于财产罚而言更严厉,对被执行人产生的震慑力更大。因此,执行人员更容易选择适用拘留的强制措施。
三是在处罚执行上,拘留比罚款更容易执行。拘留时将被执行人送往拘留所即可,而罚款还得执行人员再去执行,增加了执行工作量。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时,罚款往往成了一纸空文。因此,执行人员往往回避适用罚款。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对策建议
现行司法拘留最长时间为15天,对一些老赖不足以造成执行威慑。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大幅度提高了对个人和单位的罚款金额,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尽可能用足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以最大限度地达到制裁的目的,达到威慑的效果。
笔者认为,在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行为时,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应当优先适用罚款。一是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通过金融机构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超过执行标的的存款,或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超过执行标的,罚款能够执行到位的。二是执行标的为行为,通过金融机构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支付罚款的能力或扣押到被执行人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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