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审判与精英思维的冲突

时间:2024-04-26 04:52:4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 要:民意审判者和精英思维者基于思维方式的相异,及评论基点、法律素养、考虑因素、效果取向的不同,会在评判案件时观点对决。但由于两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法治需要民意来验证社会效果,公共舆论亟需克制情绪化冲动,回归司法的专业立场,加之立法途径的完善、司法公正的提升、民众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两者也存在契合的可能性,并进一步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共同为国家的稳定繁荣作出贡献。

  关键字:冲突表现;冲突原因;契合可能;切入点

  近来,药家鑫案、李昌奎案频频触及人性底线,引发社会公愤,案件的案发原因及审判结果也引发全民热议,随之评断也上升到了关乎到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伦理道德及法律信仰、公众安抚和安全稳定的高度。之中,也凸显了民意审判的形象思维、聚合思维、常规思维、求解性思维与精英思维中的抽象思维、发散思维、创造性思维、决策性思维的猛烈碰撞。对此,笔者认为对民意审判与精英思维的观察不可失之偏颇,应采用辩证思维看待各方观点,理性地寻出双方的契合点,进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一、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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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意审判者的形象思维。形象思维是利用已有的表象进行的思维活动。在公众看来,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连捅8刀灭口杀人;李昌奎先奸后杀19岁女孩,随即又将女孩3岁的弟弟倒提摔死,这些令人发指的残暴行为,是真真实实存在发生在眼前的,他们基于这种现实表象并根据朴素常识判断与情感伦理认为即使案后有自首情节也不足改判为死缓,如果不依法判处最重的死刑以警醒世人,便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纵容,意味着会有更多潜在的药家鑫、李昌奎们涌现,会给人们带来极大的社会不安全感及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潜意识中会认为将来自己会深陷于一种人人自危的恐慌状态。因此当药家鑫判处时,李昌奎案件二审由死刑改判为死缓时,自然遭到了民众的强烈炮轰。

  第二,精英思维者的抽象思维。抽象思维也称为逻辑思维,是利用概念进行的思维活动。精英思维者认为药家鑫、李昌奎该不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能公众说了算,而应该由法律来决定,定罪量刑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司法工作者应基于其法律素养严格遵照法律行事。他们认为定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要有符合成罪的客观要件要具有主体、客观行为、行为对象、构成身份、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等;主观要件要有罪过、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排除犯罪的法定事由。处罚要罪行相适应,要考虑相关因素,要衡量情节的轻重,考虑各种加重和减轻刑罚的因素。譬如要考虑犯罪情节轻重,作案手段的恶劣程度、是否未成年犯罪,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造成的社会影响大小等。以李昌奎案为例,司法机关在二审过程中认为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判处死缓。但经过再审,认为立功情节不成立,改判回死刑立即执行。

  (二)聚合思维与发散思维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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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意审判中的聚合思维。聚合思维有称为求同思维,辐合思维,是指把问题所提供的各种信息聚合起来得出一个正确的或最好的答案的思维。民意审判者运用的聚合思维将所有事实信息聚合起来得出一个自己情感上的判决,但该民意判决因法律知识的欠缺,因而鲜有考虑法律层面上的形而上的东西。

  第二,精英思维者中的发散思维。发散思维又称求异思维,辐射思维,是从一个目标出发,沿着各种不同途径寻求各种答案的思维。发散思维特征之一是独特性。表现出某些独特的思想和独到的见解。运用新角度、新观点发表出与众不同的见解。精英思维者在评判案件时较之民意审判,更多运用发散思维。如下:

  有学者从社会学角度出发主张药家鑫或是可以宽宥的,应判死缓而非死刑,他们认为药家鑫案发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缺陷的折射。如李玫谨教授认为药家鑫案件值得反思的更重要的问题在于:突发事故场境下,药家鑫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的背后犯罪心理的代表性。因为在药案之前,社会上是有“撞伤不如撞死”、“撞人后不救人反而倒车继续碾压的”的现实案例的;是存在因伤胡搅蛮缠闹事的现实影像的;因受害者网上煽动而导致民意无节制倾倒向被撞伤者,进而无限加大行为人责任的现实困境的;执法机关在大众同情心理推动下也有草率案件处理的现实个案的。他们认为,正是这些社会背景的存在,导致了药家鑫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这或成为可以宽宥的理由。

  也有学者从教育体制方面寻求药家鑫发案原因,将视角延展到了我国的德育制度层面。认为我国现行教育体制在道德教育考核体系上或有缺失,有关个人道德的考核尚无具体的可操作标准,或有些道德考核流于形式,道德标准还没有完全成为某些学生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促成了某些学生的社会投机心态。以冷静的心态反思我们重外在技能、轻心灵塑造的教育模式。这也或成为可以宽宥的理由。

  (三)常规思维与创造性思维的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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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意审判者的常规思维:常规思维是指人们运用已获得的知识经验,按惯常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思维。李昌奎案曾被舆论称为“赛家鑫”案,意为李昌奎的凶残罪行,于药家鑫有过之而无不及,要赛过药家鑫。民意审判者认为药家鑫杀一条人命都判死刑了,李昌奎犯两条人命,二审却被轻判死缓于情于理不通。

  第二,精英思维中的创造性思维:创造性思维是指以新异、独创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思维。云南高院二审中改判李昌奎死缓本意或尝试将“李昌奎案”办成倡导的“少杀、慎杀”、“尊重生命”之案,或意在以个案推动立法,推动废除死刑的进程。

  精英思维者认为死缓制度是“少杀、慎杀”的有效措施,具有很大优越性,既严惩了重大犯罪分子,保留了死刑的严厉性,又可避免死刑的消极因素,缓刑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错杀,缓刑二年后无故意可以减为无期或有期徒刑,体现了犯罪体现了刑罚的改造功能,给那些罪该死刑但不是必须执行的罪犯留下生存希望。缓刑中的自首立功情节还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四)求解性思维与决策性思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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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意审判的求解性思维:求解性思维是寻求解决某个具体问题的思维。无论是对药家鑫案、还是李昌奎案,民意的呼声只是针对个案的判决而言。

  第二,精英思维中的决策性思维:精英思维者之所以审判中考虑到了从轻的死缓,则认为刑法司法采重刑缺乏战略性,无法真正遏制刑犯罪,过分推崇和依赖重刑,试图通过死刑的威慑效应,彻底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并不可取。废除死刑、慎刑、少杀其理由为废除死刑乃刑法文明化的方向,符合国际刑法的趋向,是科学刑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趋势,轻刑化是社会民主的保障,在此前提下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保障。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冲突的原因

  (一)评判基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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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意审判者主流要求判处药家鑫、李昌奎、赛锐死刑立即执行,民众以自身朴素的价值观为基点,表达出对该案的看法和意见,是行使自己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全民法律意识增强的一种表现,是民主的现实诠释,只要不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扰乱,不对法院判决造成恶意攻击,民意审判应为无可厚非。

  第二,精英思维的基点是建立在多维基点上的,是从社会学角度、教育学角度、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预防性、前瞻性来考虑问题的,因此也有一定原因的。

  (二)法律素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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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意审判者一般无法律专业系统知识,散落分布于各行各业。民意审判者对法律的认识一般仅限于法律基本常识,属于基础水平。基于此,对案件的认知程度难以达到系统全面,但不可否认,民意审判者代表着广大社会者朴素的价值观。

  第二,精英思维者一般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他们至少具备三项素质:首先是公正和公平为主的法律职业道德;其次是具有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推理思辨等专业技能;再次为法学学识,包括处理理法律事务中所必需的社会常识,对社会生活、人性、价值和利益等的深刻理解和感悟,并同时对社会具有高度责任感。因此,精英思维者对案件的评判在理论性、系统性、前瞻性、预防性会更强些。

  (三)考虑因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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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意审判者:为什么同样是死刑,为什么民意审判决意选择立即执行而强烈反对司法的或判处缓期两年执行呢,一是基于对案件朴素的情感,同时也可窥见民意担忧的一个原因是对司法公正执行的质疑及不信任感,在执行过程中,有可暗箱操作的空间,死缓之后如无故意犯罪通常可转为无期徒刑,无期则可通过减刑变为有期徒刑,正常的量刑在执行过程中或因司法腐败演变为畸轻的刑罚。

  如果最后药家鑫、李昌奎等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民众会很愤慨,但应更理性地通过寻找证据、审判、执行程序的适用法律等层面上寻找瑕疵并寻求司法救济途径,应着眼于监督刑罚执行是否规范以及推动刑罚执行制度的立法改革上面,而不是一味地纠结于情感上难以接受。

  第二,精英思维者在审判案件、惩罚犯罪时,会考虑诸多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诸如会考虑发案动机、发案目的及刑罚的目的。刑罚目的会体现两点,一是特殊预防,即对被告本人、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和警示,防止再犯罪;二是一般预防,即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以警告社会不安定分子,告诉他们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否则就会受到惩罚。

  (四)效果取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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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意审判者的效果取向为:杀人偿命、复仇主义的惩罚效果。考虑的更多的是立竿见影的眼前快捷效果。

  第二,精英思维者的效果取向为:惩罚与预防、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契合的可能性

  (一)存在契合的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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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社会主义法治需要民意来验证社会效果,法治也需要虚心接受民意的咨询、监督及建议。社会主义法治要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精英思维和民意审判都要统一于社会法治建设。民意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社会效果的反应。精英思维也需要接受民意审判的检验。

  第二,公共舆论亟需克制情绪化冲动,案件审判仍需回归司法专业立场。公共舆论是广大民意的集中反映,是全民参与法律案件讨论的一条言路,是司法机关听取民意的良好渠道,民意审判有其朴素的价值观,是司法机关需要关注的民情。但民众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民意审判不能绑架司法,精英思维者不能被民意的狂热冲昏头脑,要汲取精华理性对待。正如云南高院二审时在应对民意针对死缓的质疑时声称:“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二)契合的可能性

  现在中国死刑判决中“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缺少中间环节”的情况已经形成了一个刑罚的漏洞,这也是民意审判与精英思维的冲突症结所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韦峰提出:“终身监禁可以成为目前生刑与死刑之间的缓冲,或者说可以弥补刑法上的漏洞。这样做对国家的体制不会有什么冲击,法律性质也不会有什么改变,改变的只是刑罚手段,对国家的法律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和谐不会形成什么负面影响。”笔者认为韦教授该论点使民意审判与精英思维的契合成为可能。

  四、民意审判和精英思维契合的切入点

  (一)改变民意审判与精英思维的冲突应通过立法途径解决,而不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个案的判决来进行矫正,更不能一个案判决来推动立法,否则将造成个案间量刑不均衡,从而背离罪行法定原则。

  (二)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广开渠道大力宣传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努力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的司法办案制度。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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