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世界各国在深刻反思传统工业化所带来的日益严重的全球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一项重 要原则,为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同,成为贯穿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环境法是在保护国际环境方面协调各国行动的法律,只有各国切实履 行国际环境法所规定的义务,建立健全本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处理好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环境保护领域积极合作,才能真正实现一国乃至世 界的可持续发展。
在 20 世纪后 50 年,和平与发展取代战争与革命成为人类面临的两 大主题。在整个世界相对和平的条件下,发展问题成为两大主题中更具现实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都面临着抓住机遇、发展自己的艰巨任务,都面临着在发展进程中所遇到的一系列世界性难题的挑战,如全球性生态恶化、环境危机等。这些世界性难题引发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思考和深刻反思。有关国际环 境保护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并且迅速发展 起来的,逐渐形成了国际法上一个新的分支 ——国际环境法。而可持续发 展原则也是在这一反思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贯穿国际环 境法始终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由来发展不仅是当今时代的主题,而且是当今时代的难题。人类对发展本身的认识似乎只停留在事实和经验层面,唯发展是从,认为 “发展本身 就是好的”、“发展是天然合理的”。受这种绝对化、理想化的传统发展观 念的影响,人们可以不择手段地搞建设、谋发展,可以不惜以破坏自然生 态环境为代价来追求人类的发展,这些都是造成生态环境恶化、贫富差 距扩大等世界性难题的根源所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就源于全球 性的环境危机,是人类对全球环境问题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它旨在探 求一种环境保护与发展同步的新理念。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和完善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可持续发 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思想和发展战略,最早出现于 20 世纪 70 年代,提 出者是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后来随着该所所长莱斯特·布朗的《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一书的出版而得以广泛的传播。1980 年 3 月, 联合国大会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使用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大会向全世界发出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的可持续发展。”[1] 1983 年,联合国授命时任挪威首 相的布伦特兰成立一个独立的特别委员会(即后来的环境与发展委员 会),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纲领,制定“全球变革日程”。1987 年,世界 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经过四年的努力,发表了影响深远的题为《我们共同 的未来》的长篇报告。报告首次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规范和统一, 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 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2]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提出后,受到世界各国 的广泛重视,并作为 21 世纪的战略选择在 1992 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 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得到肯定和认可。大会通过了《里约热内 卢环境与发展宣言》(简称《里约宣言》)和《21 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 件,详细地阐述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制定了可持续发展的行动方略,进 一步丰富了可持续发展理论,标志着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形成,并在世界 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和普及。截至 1997 年,全球已有 150 多个国家建 立了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国家委员会或协调机构,74 个国家向联合国 递交了执行《21 世纪议程》的国家报告。[3]1994 年 3 月,我国率先制定 了中国人口、环境与发展的白皮书-《- 中国 21 世纪发展议程》,把可持续 发展作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已经为世界各 国广泛认同,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可以毫不夸张地认为,如果说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是国际环境法的出 发点,那么可持续发展原则就是国际环境法的立足点。[4]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可持续发展是 21 世纪的主题,其中心内容是要求经济增长与环境 保护的协调, 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新理念、新模式。当前国际环境 法学界尚未对其形成统一认识,但一般认为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 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四个基本要素。
1、代际公平 国际环境法中的代际公平理论由美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华盛顿大学教授爱蒂丝·布朗·魏伊丝提出。她的代际公平理论由三项基本原则组成,一是“保存选择原则”,即每一代人既应为后代人保存自然和文 化资源的多样性,以避免不适当地限制后代人在解决他们的问题和满足 他们的价值时可得到的各种选择,又享有拥有可与他们的前代人相比较 的多样性权利;二是“保存质量原则”,即每代人应保持行星的质量(指地 球生态环境质量)以便使它以不比从前人手里接下来时更坏的状态传递 给下一代人,又享有前代人所享有的那种行星的质量权利;三是“保持接 触和使用(access to)原则”,即每一代人应对其成员提供平等地接触和使 用前代人的遗产的权利并为后代人保持这项接触和使用权。她的这个 代际公平理论引起国际环境法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评论。[5]“代际公平”在很多环境条约和其他国际环境法文件中得到反映。 其中主要有 1946 年《国际捕鲸公约》、1973 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 际贸易公约》、1976 年《南太平洋自然保护公约》、1977 年《禁止为军事或 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环境致变技术公约》、1970 年《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1985 年《东南亚国家联盟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协定》和1992 年《保护和利用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公约》。
2、代内公平 代内公平指的是代内的所有人,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享有平等的权利。代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要做到真正 的代内公平是很不容易的。这正如澳大利亚学者本·布尔所指出的,代 内公平的实施充满着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实际的困难;如果各国政 府对代内公平予以严肃的对待,它们就鼓励对社会的组织、工商业的运 作和人民的生活方式作深刻的改革。实现代内公平最重要的和最根本 的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妥善处理发达国家与 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配问题,在互利共赢的同时保证全球资源环境的可 持续发展。1991 年的《发展中国家环境发展部长级会议北京宣言》、《里 约宣言》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3、可持续利用 可持续利用指的是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对于再生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在保持它的最佳再生能力前提下的利用。对于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保存和不以使其耗尽的方式的利用。可持 续利用的核心是利用的“度”。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必须有“度”。这个“度” 就是自然资源的再生和永续能力。为了实现可持续利用,各国必须尽快 改变现行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对当今的社会体系进行综合调整,摈弃那 种生产者追求最大利润,消费者寻求最大功效的分割型社会模式,积极 探索循环型生产消费模式——最大化地运用有限的自然资源,产生尽可能 少的废弃物,有效地循环再利用产生的废弃物的发展模式。
作为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一部分的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在很多国际环 境法律文件中得到体现。例如 1980 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第2 条、1992 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2 条的规定。
4、环境与发展一体化 环境与发展一体化指的是将保护环境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个原则要求环境与发展两方面的互相结合,协调统 一,既不能以保护环境否定发展,也不能以发展牺牲环境。它一方面要 求在制定经济和其他发展计划时切实考虑保护环境的需要,另一方面要求在追求保护环境目标时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工业化以来,世界各国遭遇的生态环境危机就是没有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问题造成的。 为了谋求经济的高速增长而不择手段地对大自然进行掠夺,最终必然遭受大自然的无情报复。因此,只有兼顾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才是人类 发展的正确道路,也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本内涵之一。
很多环境条约和其他国际环境法文件承认并要求实行环境与发展 的一体化。1974 年《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第 6 条 2 款 6 项、1985 年《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的协定》第 2 条 1 款等均体 现了环境与发展的一体化关系。环境与发展一体化也是 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主题。
三、国际环境法有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实现 国际环境法是在保护国际环境方面协调各国行动的法律,它具有公益性、科技性、综合性和早期性等特点。而它的公益性与科技性特征对 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实现则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是指国际环境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制定的新的国际环境法律秩序来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地球生态环境,使人类得以在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中实现环境与经济和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无论其在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社会 文化传统、国土面积和自然禀赋等方面存在多大差异,都会从遵守这种 国际法律秩序中得到巨大的、根本的收益 ——人类生存环境的有效保持和 改善。这个特点就是国际环境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各国共同承担环 境保护责任原则的基础。当今的环境问题非一国单独所致,它的危害范 围也非局限于一国范围之内,对其进行有效治理也非一国能力之所及, 而这正是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发挥作用之处。只有世界各国积极联合 起来,针对当前的环境问题制定科学的法律规定并自觉遵守,才有可能 恢复和保护人类生存的美好家园。国际环境法的科学性是指国际环境 法的许多目标和规定是以对它所针对的环境问题的科学了解为依据的。 许多环境科学的知识是国际环境法基本规则的基础,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更多的需要法律与科学的结合。这就是国际环境法中损害预防原则和 风险预防原则的诞生的前提。
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贯穿始终的原则,国际环境法不仅 以其为指导原则,而且也为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提供了全球性的制度保 障。但是,由于国际环境法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 定的,国际环境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国家享有主权,在国际社会,没有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保证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其实施完全靠国家的自愿。近些年来,尽管各国都很关注可持续发展,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 一些问题上存在分歧和矛盾,这些都影响了国际环境法实施的效果。为 了更好地发挥国际环境法的作用,国际社会应当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各 国应当切实履行国际义务,完善本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加强环境保护 的国际合作。在一国境内,国家通过国际法的国内化,可以将国际环境 法的原则、内容体现在国内法中,这样通过国内法的强制实施而推动国 际环境法的落实;再如,各国以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原则指导本国 的发展规划,使经济的发展不超过环境的可承载能力,以发展环境友好 型社会为目标,了保护自然环境,在开始进行一个工业项目之前就要把 该项目可能对环境的影响或损害作出评价,然后才决定该项目是否应该 进行和如何在尽可能减少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的条件下进行,这是实现可 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不可取。总之,国际环境法 的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初衷只有在国际社会的广泛配合与积极响应下才 可能逐步实现,优质的生产环境需要全世界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 版,1999 年版,第 159 页
[2]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着:《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等 译,吉林人民出版,1997 年版,第 52 页
[3]参见曾建平着:《自然之思:西方生态伦理思想探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97 页[4]灿岭着:《国林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75 页[5] [美]爱蒂丝·布朗·魏伊斯《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 遗产与世代间平衡》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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