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迄今一年多来,因诉讼成本高等难题,环保公益诉讼受理数一直为零。面对“零公益诉讼”尴尬,记者6日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与昆明市环保局等部门正联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破解公益诉讼成本难题。(4月7日《中国新闻网》)
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力量,来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国外环境治理中的一个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少得可怜。昆明等一些地方即使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成立了环保法庭,也面临“零公益诉讼”的尴尬,这无疑是我国环境治理的软肋!在我看来,这一方面固然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公益诉讼社会氛围不浓有关,但也与公益诉讼成本巨大有关。据悉,打一个环保公益官司,费用动辄数十上百万元,要让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组织来承担这笔庞大的费用,显然是不可能的。庞大的诉讼成本问题,正成为环保公益官司面临的最大难题。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一方面是有利于减轻公益诉讼的成本,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另一方面,在目前国内公益诉讼氛围并不浓厚的背景下,有利于鼓励更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到保护环境的队伍中来,提高和调动他们参与环保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环保公益诉讼的发展,形成人人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虽然这需要地方政府掏出一笔钱来,但是,为了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为了子孙后代的长远发展,这笔钱显然花得值。
事实上,在环保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已成为惯例,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建立了该制度。美国早在1970年就将公益诉讼类型引入环境领域,目前此制度在美国的多项环境法律中均作了规定。在这些国家,环保组织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或支持公民与环境违法行为做斗争,或对政府不利环境治理的行为提出抗议,或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环境诉讼,对保护环境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护环境任务的加重,在我国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呼声,同时也是大势所趋。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与国外相比,我国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群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意识不高,特别是与国外的社会公益组织相比,我国的社会公益组织的经济基础往往比较薄弱,无法承担漫长的环境公益诉讼耗费的巨额成本。如果不考虑这一国情,而简单地引进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恐怕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难免同样遭遇“零诉讼”的尴尬。在这种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就成为必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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