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苗族婚姻习俗的法律考察

时间:2024-04-26 04:52:2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苗族婚姻习俗是苗族文化最集中的反映。由于地理环境、心理素质、宗教信仰、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苗族婚姻习俗成为苗族文化的一大特色。新时期的苗族婚姻,仍残存着古时的婚姻特点。因此,我们从法律角度研究苗族婚姻礼俗,对传承苗族优良传统文化与进一步改革苗族的陈规陋习,提倡科学、文明的婚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苗族支系纷繁,小聚居,大杂居,且各地苗族之间素少往来。虽然如此,苗族的婚姻在若干方面基本一致,如一夫一妻制、同宗(同姓)不婚、舅权制约、自由恋爱、包办婚姻等。在婚仪与婚俗上,各地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形形色色,绚丽多彩,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苗族婚姻文化。

  婚姻形态是地理环境、历史渊源、心理素质、宗教信仰、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苗族婚姻也是如此。苗族的婚姻礼俗是苗族文化的一大特色,也是苗族文化中最集中的反映。恋爱、结婚的整个过程,就是体现苗族酒俗、歌俗、服饰、禁忌、惯例等的过程,同样,离婚的过程也就是苗族婚姻习惯法得到体现的过程,通过这两个过程,就可以窥探苗族婚姻礼俗的“全貌”。新时期的苗族婚姻礼俗,仍残存着古时的婚姻特点,因而也进一步引起了我们的法律思考。

  一、“友访”:恋爱自由,婚姻不自主

  苗族的青年男女,达到一定的年龄(一般十五六岁),行完成年礼后,就可以同异性交往,并且通过一定的社交活动来寻找意中人,这种社交活动,黔东南称为“友访”或“游访”;湘西和贵州松桃称为“会姑娘”;广西大苗山称“坐寨”;黔西北称“踩月亮”。以黔东南为例,在“友访”活动中,青年男女互相认识,互相倾慕,自由恋爱。一般说来,一对青年男女要在“友访”中结成伴侣,须经过对唱情歌和单独面谈两个阶段。在“友访”的地点(称“友访场”或“友访坡”),他们常常唱这样的“友访”歌:

  “一你们有真心没有?有真心就来玩,没有真心就算了。”姑娘们听后,若拒绝回唱,小伙子接着又唱:“你们有真心没有?有真心就来玩,不玩我们都变老了,想玩也没有机会了,到那时候太可惜了。”姑娘们终于唱了起来,“玩就玩吧,我们怕你们已成家,你们是来哄我们的,这样我们太可怜了……”

  经过多次“友访”对唱,摸透了对方的思想、智慧和才艺,双方互相产生了爱慕之情,这时候,“友访”便进人了第二阶段,即单独面谈阶段,进一步加深感情,相互交换信物,订立婚约,择日成亲,“友访”到此告一段落。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苗族青年男女的恋爱方式是自由的,并没有遭到家长家族的反对,但这并不显示他们的婚姻是自由的。当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欲结婚时,则要通报他们的父母,由父母决定,受父母支配。由于传统的压力,他们所遵循的“父母之命,媒灼之言”是他们婚姻的“合法”形式。这实际上是一种包办婚姻。出现这种现象,原因主要有:一是封建社会门第观念在作崇;二是苗族婚姻禁忌的强制力所致。解放前,苗族婚姻关系打上阶级的烙印,讲究“门当户对”,比如,地主只与地主联姻,决不许与佃农通婚,以后,以致于愈演愈烈,达到富家不与贫寒之家通婚的程度。再如、凯里、台江、雷山一带的苗族忌讳与所谓有“鬼”或有“蛊”的人家开亲,造成有情人难成眷属甚至含恨自杀的悲剧。如果恋爱双方通报父母,男方父母不反对,就请人去女方家说媒。如果女方家长也不反对,便可送礼订婚。如果双方或一方父母不同意,年轻恋人也无可奈何,只能算有缘无份了。他们一般不能反抗,否则,将遭到周围人们的排斥、蔑视。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抢婚”习俗:“既成事实”婚姻

  原始社会末期,母系氏族让位于父系氏族,“抢婚”曾经在古老的苗族社会中盛行并流传下来。现在“抢婚”仍以变异的形式存在于苗族婚姻礼俗中。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一带的苗族中风行的“抢婚”是:在女方父母不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夜晚把新娘偷偷接回来的方法。黔东南凯里、台江、雷山一带的“抢婚”也大致相同:青年男女通过“友访”谈情说爱,愿作终身伴侣后,就约定在某天夜里,男方邀约几个朋友(或兄弟)去把女方“抢”到家里来,择吉日举行婚礼。

  由此可知,“抢婚”一般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女方父母不同意、违背女方意志的抢婚。当某男看中某女,但姑娘不同意或已属他人时,男方便组织人乘赶集、节日或夜里将姑娘抢回家中,然后通过中间人调解,让女方家承认既成事实,双方和解,再正式举行结婚仪式,抢婚宣告成功。这种方式往往引起姑娘和其父母强烈不满。如果被抢的女子还未定亲,则有可能为习惯法所认可。如果被抢姑娘原已订婚,原定婚的男方家往往要与抢婚者打冤家,终以一家的失败而告终,因此,一般较少采用这种方式。第二,避免不吉利采取的“抢婚”。这是按习俗在特定情况下,如认为正常嫁娶不吉利时采取“抢婚”的办法。第三,在姑娘同意后的“抢婚”。它是男女私下先相约成婚,但明媒正娶有所不便,在女方默许下由男方以“抢婚”方式,先把姑娘抢到家中,再请媒人到女方家报亲、说合,之后议定聘金,举行婚礼。黔东南凯里、台江、雷山一带属于这种情况。

  现在,“抢婚”作为一种变异的婚姻形式,是苗族禁忌、惯例等的文化反映,无可非议。但是,在女方父母不同意、违背女方意志的情况下,强行把女方抢回家中,通过中间人调解,并举行结婚仪式,迫使女方家承认既成事实,在目前,不但婚姻无效,还触犯了刑律。因而,这种“既成事实”婚姻的做法应为自由、文明的婚姻所取代。

  三、“不落夫家”:妇女权利与早婚

  时至今日,居住在清水江、都柳江流域的一些地区的苗族,云南金平县和四川摘连县的苗族,都还保留有女子婚后“不落夫家”的习俗。

  以贵州境内的苗族为例,新娘在婚后数日或十几日即回娘家,开始“坐家”生活,此后在农忙季节或年节时,到夫家住上几天或十来天不等,然后返回娘家。在新妇“坐家”期间,男子决不到岳丈家居住,否则将受到舆论谴责,为人们耻笑。新妇“坐家”时间一般为三年左右,但也有少数“坐家”为一、二年或四、五年,甚至有的以住娘家更长时间为荣。总之,新妇何时结束“坐家”生活,以她怀有身孕或生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孩子为限。

  按照这种习俗,不少苗族地区,新娘在“坐家”期间仍不同程度地享有“友访”、“踩月亮”等自由,而且享有当姑娘时的地位,在娘家受到减轻一定劳动强度的照顾,有的享有一定条件下可以分享财产的权利,如台江县反排寨的苗族,分家时女儿可以获得三五挑田产,“坐家”期间继续享用,定居夫家后可以带走。[6]由以上可知,封建包办婚姻习俗在苗族地区仍有影响的今天,“不落夫家”习俗给予妇女某些自由平等权利,从这点看,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不落夫家”习俗往往同早婚习俗有关,早婚是“不落夫家”习俗得以长期保留的一个原因,而“不落夫家”习俗也强化了早婚习俗的延续力。现在,一些地方的苗族对这种习俗进行了改革,婚龄普遍提高。如榕江八开乡的苗族,新妇婚后不问是否怀孕或生孩子,“坐家”时间为一年。凯里舟溪的一些苗族,现在新妇“坐家”几个月即到夫家定居。由此可知。按照“不落夫家”习俗,男女双方在结婚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不能组成实际上的家庭,双方仍有不同程度的社交自由,使夫妻关系处于相当脆弱的状况,容易引起夫妻不和,造成婚姻纠纷。“不落夫家”从三、五年减到一年,说明了这种婚俗正在改变。

  四、“舅爷钱”:舅权的妥协

  苗族大都实行家族外婚制,一般同姓或异性同宗不婚,这种家族外婚制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姑舅表单方的优先婚。同时又严禁姨表兄弟姐妹通婚。〔71..舅权大如山”,姑妈的女儿必须嫁给舅家的儿子。这种旧规矩在苗族地区叫“还娘头”。舅家不娶,才能嫁给别家,嫁给了别家,那么男方就要拿一笔钱给女方家,不过,这笔钱是女方为其舅家要的,苗语叫“你姜”( Nixdi-angb),汉译为“娘头钱”或“舅爷钱”。关于“还娘头”的历史原因,有这样的解释:由于姑妈带去了本家不少的财物,因此规定:姑妈的女儿须嫁舅家的儿子,才能把这些财物带回来,[s〕由于外甥女不能‘、还娘头”而造成的损失,便由外甥女婿给舅家一笔财礼“舅爷钱”以得到经济补偿。这样看来,“舅爷钱”是舅权向争取婚姻自由势力妥协的产物。

  同抢婚、“不落夫家”习俗一样,苗族婚姻中的舅权,是母系氏族时期向父系氏族时期过渡时遗留的习俗,这种婚姻机制.不知制造了多少悲剧。这是因为在过去,“舅爷钱”的财礼数目大得惊人,造成穷人终身不能娶妻。比如贵州黄平县流传的(刻道歌》中要求的财礼是:三百头大水枯牛、三百匹骡马,三百两白银,三百只活鸭……当然,现在,实际上给多少,视新郎的家境而定。但是,在黔东南的凯里、雷山,女方家要“舅爷钱”,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逼得男方只得退婚的不在少数,这也是变相地借婚姻勒索钱财和粗暴干涉婚姻自由了。

  五、“简易离婚”:形式自由而实质不自由

  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主要手段。离婚的完成,标志着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处于不同历史时期,生活在不同区域的人们,对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持不同的看法。苗族青年男女,同恋爱自由一样,离婚也是“自由”的。他们认为,同结婚时举行礼仪一样,离婚时请证人举行简单仪式,让大家知道离婚了就行。

  因此,他们的离婚极其简单。若是父母包办婚的离婚,是这样解决的:双方各请一位理老作为公证人,约定在野外某个地点会齐,双方理老照例规劝和好,若双方都仍表示坚决离异,则由先提离婚者将一截竹筒劈成两半,各拾一半而去,离婚手续就算完毕,以后决不互相干涉。

  同样,离婚的原因、条件也是简单的。男方向女方提出离婚的条件是女方“脚不踩丈夫的席,头不进丈夫的被”,女方向男方提出离婚的条件是“米不给女春,水不给女挑,公公‘打谷仓’,婆婆‘吹晒架”’。以上是苗族古理古歌中对离婚的规定,可看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另外,婚后不育、无子、通奸、偷盗、不孝等也是离婚的原因,它们往往也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因而,苗族离婚原因或多或少带有封建离婚理由“七出”的阴影。

  从表面上看,苗族离婚是简单自由的。他们受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制约,而不愿通过国家的法律程序打官司来判决离婚,有点相似于协议离婚,好合好散。其实不然,从以上抢婚、坐家、姑舅表亲等习俗看出,由于还残留着一些封建的族权、夫权的制约,因而离婚自由只是对于男方而言,对妇女来说,实质上并不自由。这是不育、无子、通奸、不孝等在物质上、精神上重重束缚着妻方的结果。

  历史发展到今天,苗族婚姻礼俗经过改革、沉浮、积淀,其传统的主要特征还是基本保留下来。随着时代的进步,一些婚礼、婚俗已被时代所湮灭,而有的还丝丝缕缕地残存着。今天,在苗族地区,一些传统的、不符合现代精神文明的婚姻礼俗的残存,体现出苗族对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原始的、落后的、宗法的婚姻制度传承的顽固。而苗族地区目前依然存在的违法婚姻,诸如早婚、近亲结婚、重婚、不登记结婚等,实际上都与苗族婚姻礼俗及有关的苗族婚姻习惯法密切相关。在此,我们从法律角度研究苗族婚姻礼俗,对传承苗族优良传统文化与进一步改革苗族的陈规陋习、提倡科学、文明的婚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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