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婚姻观念也在不断更迭,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增多,所占案件比例也在不断增大,且离婚原因越加复杂。给基层办案法官带来了不小的办案压力,笔者拟从农村离婚案件产生的原因、特点作分析,调整思维,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更好的解决此类纠纷,维护家庭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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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离婚案件当事人多为中青年,且婚龄较短;第二,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约为七成以上;第三,外出务工人员比例较大,其中一方或双方在外务工人员约占八成;第四,案件调解和好难度大,一大部分当事人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后又再次起诉,案件调和难度相当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农村离婚案件的成因
目前我国农村的离婚率整体呈上升趋势,农村离婚的因素比较复杂,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冲击,导致现代人对婚姻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而且婚后关系一旦发生激烈矛盾就不可调和,甚至会最后两方都选择离婚。
农村的婚姻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1、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在许多地方,在一些地方,婚姻仍建立在钱财或父母之命的基础上,双方婚前可能只见了几次面,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彼此及婚姻生活并没有必要的认识。加之夫妻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逐步认识到夫妻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投并不幸福,因而产生了离婚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长期的两地分居生活,导致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导致夫妻双方聚少离多,偶尔电话联系,难以有情感沟通。由于长期两地分居,加之婚姻观念和生活环境的改变,也为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若男方或女方在自己的生活中遇到关心自己的人,极易发生婚变。
3、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家庭琐事纠纷是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主要因素。婚姻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还关系到双方的家庭。许多婚姻破裂就是由于双方家庭的矛盾没有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了感情破裂。
4、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以及农村女性意识的觉醒。近年来,人们从“好人不离婚, 离婚让人抬不起头”的陈腐观念中走出来, 觉得离婚不再是丢面子的事。现代社会对离婚现象愈来愈宽容, 传统道德的约束力渐显薄弱。在一些农村地区,仍存在着、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因为未生育男孩而男方对女方没有生育男孩心存不满,甚至家庭成员如公、婆对女方也心存嫉恨。生活中不尊重女方,轻则辱骂,重则拳脚相加,致使女方忍无可忍提出离婚。
三、关于妥善处理离婚案件的建议
离婚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如未妥善处理,会对农村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单靠法院审理案件来达到农村的和谐稳定显然不够,还需要社会的各个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努力来妥善解决。
1、加强法制宣传,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婚姻法律观。基层法院及乡镇司法所等机关单位,应充分利用基层工作的优势,通过对《婚姻法》、《民法》、《民诉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宣传,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其法律意识。在农村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
2、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降低离婚案件的发生率。在农村这一特殊环境下,村民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劝说、引导的效果可能优于法院的调解。在农村婚姻家庭出现矛盾时,村民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大调解力度,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支持、鼓励他们维系好婚姻,保持家庭的稳定。
3、法院应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有效的开展工作。如成立婚姻家庭法庭,加强巡回审判力度。在开庭调解时可以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威信较高亲属参与调解,或邀请有些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并不拘泥于程序的刻板,采取让当事人在法庭上单独交流,或让双方之子女到场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
4、切实维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过错方加大惩罚力度。在农村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过错问题的,应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一些当事人因客观条件无法收集的证据,法院应扩大调查取证的范围,查清事实,对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予以倾斜,维护其利益。对因重婚、家庭暴力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对过错方应予以制裁,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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