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先秦儒家将“仁”作为价值的核心,阐发出包括“礼、乐、政、刑”在内的一整套完整治国方略体系。先秦儒家的刑罚思想作为这一体系的组成部分,既具备了儒家的核心价值,又拥有刑罚所独有的原则与规范,这种特点由儒家的价值理念与刑罚自身的特点共同作用而造成。文章梳理先秦儒家关于刑罚制度的产生、构建、运行以及与其他制度之间的联系的论述,了解在这些论述中所包含的刑罚思想,并从中剥离出具有普适性的刑法理念,从而为今天的刑罚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儒家; 治国方略; 刑罚思想
引言
儒家作为先秦诸子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学派,它的思想学说构成了中华法制文明的主体。儒家以“仁”作为理论的核心,强调以礼治国,以德为政。孔子便有“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的论述。但儒家在强调以德为政的同时并不否定其他治国手段的作用,而是强调在“德”的原则之下,礼刑并用,综合为治。《礼记·乐记》中就提出: “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集一也: 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一直以来儒家的刑罚思想的价值都为其仁治思想、礼治思想的光芒所掩盖而无法充分体现。
儒家思想在中国传承两千多年,儒家文化所蕴含的价值观以及思维方式对于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直至今日,这种价值判断标准仍然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著作用。这也是以西方价值观和法学理论所构建的现代刑罚制度在我国屡遭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如苏力所言: 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的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1〕对于先秦儒家刑罚思想的梳理,更清晰地把握这种思想背后所蕴含的的理念,才能在构建现代刑罚制度的过程中,更为准确地理解我国的现实情况。一、刑罚的必要性儒家认为,刑罚的产生是与自然界的现象相互对应。《易经·彖辞》中说: 颐中有物,曰噬磕;噬磕而“亨”。刚柔分,动而名,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孔子在对噬磕一卦的解释中阐述了刑罚产生的原因。噬磕,意为咬合。颐中有物,即口中有梗使之不能闭合,因此需要咬合才能使口恢复原状,噬磕即取咬合之意。孔子以口比喻天地,当天地中有物使天地的正常运行受到阻碍,天地就降下雷火噬之、嗑之,以此求达亨、通。与自然界的这种现象相对应的,当社会的运行受到不法行为的阻碍时,国主就需要通过刑罚消灭这种不和谐的因素,以保证社会秩序。噬磕卦,震下离上,离主火,震为雷,雷火交加象征着自然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在人类社会中的体现便是刑罚。因此,儒家认为刑罚就是当人们面对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时,对自然现象的一种模仿。
正因为刑罚被认为是对自然界的一种模仿,因此在先秦文献的有关论述中,刑罚的产生往往与上天的意志结合起来。尚书中也说: “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先秦儒家认为刑罚之所以产生,是帝王感受上天的意志,为惩罚社会中的不法行为而设置的制度,“因天讨而作五刑”。现今学者大都认为这种做法是统治者出于加强刑罚权威性的考虑,借着上天的名义来执行惩罚。借自然现象以说明刑罚的合理性,被认为是由刑罚自身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这种自然属性表明,刑罚与自然现象之间存在着相互对应的关系。
实际上,刑罚是人类社会需求的产物。对此儒家经典并非没有认识到。先秦的儒家经典中,关于刑罚的论述最早应是《尚书》中关于舜帝制刑的记录。舜帝“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先民时期,虞舜将五种常用的刑罚的图样刻在器物上面,以警示民众勿为违法之事,并制定了流刑、鞭刑、扑刑以及金刑作为补充。从这段记录中可以看出,刑罚的产生是出于对不同群体违法行为的处罚需要,同时这一论述也体现了儒家主张刑罚的适用应当存在差异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刑罚的作用
( 一) 刑罚的告示功能
统治者通过对违背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使民众出于对刑罚的敬畏而不去违背社会秩序,这就是刑罚的告示功能,也就是法家所说的“立禁”。在这一问题上,先秦儒家与其他尤其是法家的观点并没有太大的不同。①孔子在《象卦》中对噬磕卦进行解释时就说: “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4〕根据说文解字对“敕”字的解释,“敕,诫也。”〔6〕这里的“敕”取告诫之意,统治者通过公布刑罚( 当然也包括公开地实施刑罚) 使百姓知晓,以达到告诫百姓,使之遵守秩序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在先秦儒家的理论体系中,刑的作用是与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 二) 刑罚的惩罚功能
对于违背秩序的行为的处罚是刑罚功能的主要表现形式,儒家不主张单纯以刑罚的方式来达到禁民为非的目的,提倡以道德教代写论文化来达到使民“知所避就”的目的。孔子便有“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论述。儒家认为,刑罚的作用只是一种外部强制。这种通过明示刑罚的威慑力以使民众出于对刑罚的恐惧而不为非法之事的做法只能使民众的行为不碰触法律底线,而却无法培育民众内在的“羞耻之心”。
虽然先秦儒家主张在国家的治理过程中应当“省刑罚,薄赋敛”,但这并不意味着儒家彻底否定了刑罚在国家治理中所起的作用,孟子在与公孙丑的对话中便有这样的论述。孟子说: “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虽大国,必畏之矣。”由此可见,在先秦儒家的思想体系中并不否认刑罚的作用,而是将其作为治理国家的一项重要手段,认为“明政刑”是国家能否富强的一项重要条件。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 在先秦儒家的思想体系中,“省刑罚”并非“不刑罚”。荀子就说: “加愓悍而不顺,险贼而不弟焉,则可谓不详少者矣,虽陷刑戮可也。”; “无不爱也,无不敬也,无与人争也,恢然如天地之苞万物。如是,则贤者贵之,不肖者亲之; 如是,而不服者,则可谓訞怪狡猾之人矣,虽则子弟之中,刑及之而宜。”当某种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社会秩序,尤其是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秩序之后,儒家是不会反对对这种行为施加刑罚的。
( 三) 刑罚的教化功能
正如孔子所说: “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刑罚的最终目的并不在于使民众“免于刑罚”,而是促进儒家之道深入人心,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平,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在先秦儒家的理论体系中,民众的道德水平是决定国家贫富强弱的关键因素。孟子就认为: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 羞恶之心,义之端也; 辞让之心,礼之端也; 是非之心,智之端也……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 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因此,作为儒家治国方略体系中的刑罚必须与道德教化相结合,并以实现教化为最终的目的。
先秦儒家对于刑罚的教化功能的论述并不仅限对刑罚适用原则的抽象性描述,同样体现在他们对于某些具体案例的评析上面。孔子与叶公关于党人攘羊的对话便是一个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叶公语孔子曰: ‘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 ‘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一句“直在其中矣”表明了儒家对于父子相隐这种行为所隐含的“直”的认同,也表现了儒家希望通过司法行为来追求他们所提倡的价值理念,在中国沿用近两千年之久的“亲属容隐制度”就源于此。
( 四) 关于刑罚与私力救济之间的思考复仇和私力救济是原始社会中极为普遍的一种行为,也是刑罚的报应性属性的来源①。在现代的刑法学说中,刑罚的报应功能也经常被认为是安抚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家属的一项重要手段。但奇怪的是,在先秦儒家理论体系中似乎也很少提及这一问题,只有在孟子的著述中隐约涉及到这一问题。②
孟子说: “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 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 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而且实际上,孟子的这番论述只是对于杀伤行为的一种批评,也没有涉及关于复仇的合法性问题。但在同时代的墨家学派中却对私力救济十分提倡,这一点在墨子阻止鲁国攻打宋国的行为中就有所体现。为何在先秦儒家的刑罚思想中没有涉及私力救济?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首先,在先秦儒家的刑罚思想中,刑罚是一种由自然到社会的映射,并非来自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在这一刑罚思想体系中,儒家将刑罚私力救济做了严格的区分。正如孟子所说,私力救济与“自杀父兄”只是“一间耳”; 而刑罚则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是正义的实现,正是基于这一思想,私力救济才会为先秦儒家的思想体系所排斥。最后,先秦儒家认为这种机制掌握在某些特定的人( 如圣人、君主、生而知之者) 手中,所以个人的私力救济行为也是对这种权力的侵犯,这也是为其所不允的。
三、刑罚与其他治国手段的关系
从先秦儒家理论体系中关于刑罚问题的论述来看,不难发现在儒家的治国方略中刑罚作为一种治国手段与其他手段相结合,共同构成一种完整的治国模式的理论体系。从礼记中关于“礼乐政刑”的论述,到孔子关于“德礼”与“政刑”关系的说明,再到荀子所提出的“庆赏刑罚”综合为治的治国方略,都表明了刑罚与礼、乐、政等其他的治国方略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 一) 刑罚的指导原则: 德“为政以德”是孔子提出的最高治国原则,孔子以“北辰”比喻“德”在治国方略中的地位,而刑罚则如“众星”中的一颗一般,围绕在“德”的周围,以之为圭臬。因此,刑罚的执行必须以“德”作为它的基本原则。那么儒家之“德”的核心价值又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其核心价值就是“仁”。
实际上,在先秦儒家的经典当中“德”字并没有固定的含义,它更加倾向于一种对于人的品性的一种总结,而并不涉及价值的判断。譬如论语中有“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1〕在这句话中,君子有君子之德,小人有小人之德,可见“德”一词并不仅仅代表某种具有积极意义的品性,再如“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以及“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中的“德”也都是仅取品性之意。
既然“德”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的价值判断,那么如何判断儒家所说的“德”的核心就是“仁”呢?首先,“仁”是先秦儒家的核心价值观念,孔子在回答子贡关于“有一言可以终身而行之者乎”的问题时,回答“其恕乎!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曾子也说: “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孔子说仁者爱人,而忠、恕就是爱人的具体表现。由此可知,儒家所推崇的“德”必然以“仁”作为其基本原则。孟子说: “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孟子认为只有以仁作为自己修养德行的标准,并推及到治国理政之上,才能做到“王天下”。所以,只有符合“仁”的精神,并以此为基本内容的“德”,才是先秦儒家所提倡的“德”。
( 二) 刑罚的服务对象: 政如果说“德”与刑罚的关系仅仅是一种抽象的从属关系的话,那么“政”就是刑罚的实际服务对象。在《礼记》中有“礼道之,乐和之,政一之,刑防之”的论述。从这一论述中可以发现,儒家认为礼、乐、政、刑的论述中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即刑罚是作为一种预防的手段存在的,而预防的对象正是不守政令的奸邪之人。
“政”即治国之事,在先秦儒家的理论体系中,“政”主要强调君主与民众之间的关系,礼记中说“政以一其行”; 孔子也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从这些论述中可以发现,儒家所谓的“政”与其说是一种治国之事,倒不如说是一种同化的机制。君主为政的目的在于使民众的行为符合一种共同的标准,而这种标准就是“礼”。
四、刑罚的适用原则
先秦儒家理论体系中的刑罚作为一项治国手段,除了受制于儒家的核心价值理念之外,同时也具有自己独特的运行规律。这种共性与个性的结合决定了先秦儒家的刑罚思想必须体现其基本治国理念,又有别于其他的治国方略。
( 一) 教而后刑
从先秦儒家的治国方略体系的位阶排序看,刑罚的位阶要低于“礼”、“乐”、“政”等其他几种治国方略。这种位阶上的高低就决定了刑罚的适用必然要以前者的精神为原则,这种位阶上的高低在刑罚的适用原则中就体现在先教后刑的理念上。
孔子在《论语》中说: “不教而杀谓之虐”〔1〕,认为刑罚必须置于教化之后。孟子曾几次提到到这一问题,孟子认为“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今之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 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孟子认为治国之道首先在于富民,只有保证民众的生活温饱的前提下才能推行教化,如果不富民、教民而单纯用刑罚去惩治百姓就是对百姓的陷害,所以孟子的治国方略遵循着富民———教民———不从教而刑之的路径。荀子也对刑罚与教化的关系做过相关的论述,荀子指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 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在荀子的论述中,教化与刑罚的关系似乎更为趋向于平等,但依然遵守了先教后刑的基本原则。
( 二) 原心定罪
观察先秦儒家对于刑罚的论述,可以发现他们在刑罚适用上所强调的是对适用对象的主观心态与道德品质的考察,而对象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特别是物质损害) 的不同对于刑罚的适用似乎并没有太大的影响。从孔子关于“党人攘羊子为父隐”的评述,到荀子“惕悍而不顺,险贼而不弟焉,则可谓不详少者矣,虽陷刑戮可也”的论述,儒家的许多论述中都透露出这种思想。
( 三) 刑罚得中
“中”是儒家推崇的一种处事准则,子思说“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这种思想在刑罚的适用上就表现为“刑罚得中”。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刑罚得中”即刑罚的轻重、缓急、宽严当适度,不得偏废。先秦儒家认为刑罚应当宽严适当,不能过于严苛。荀子就主张“析愿禁悍,而刑罚不过”,认为只有“刑政平,百姓和,国俗节”才能使得“兵劲城固,敌国案自诎矣。”
( 四) 约法省刑
受“仁”的思想的影响,自先秦时开始,儒家向来强调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同时尽量减少刑罚的适用。因此“约法省刑”也是先秦儒家的刑罚适用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孟子说: “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赋敛……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在孟子的“仁政”理论中,“省刑罚”是实行仁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尽量减少刑罚对于民众的影响,才能确保民众拥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生产与生活,进而实现国家的富强。如果一味地强调适用刑罚去治理国家,那么最后的结果也只能是“刑繁而邪不胜矣。”
结语
儒家思想源远流长,在它发展与传承的两千多年里,儒家思想的影响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直到今天,儒家思想依然在国人的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从“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到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应用,儒家的刑罚思想中某些有价值的部分依然与当下的社会实际遥相呼应。笔者通过对先秦儒家刑罚思想的研究,试图探寻这种思想的背后所蕴含的司法理念,希望能为中国法律传统的现代转化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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