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构建

时间:2024-04-26 04:51:4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构建

随着公共传媒的发展,尤其是网络的发展,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也随之拓宽。无论是彭宇案、还是药家鑫案,我们都能看到,公众参与司法的热情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广大的网民群体以期通过舆论影响来干预司法的现象一方面可以看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心态,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司法工作仍然缺乏信任。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主要职能在于利用审判职能定纷止争、解决纠纷。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新型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法院要实现其职能,必须提高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度、保证审判工作的公信力,由此才能保证判决的权威性、保障判决的执行力。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全面实现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

一、 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及意义

公信力,顾名思义,指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这是一种较为通俗的理解。从这种意义来讲,法院司法公信力指法院司法工作获取公众认可的能力。国内有学者认为,“公信力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动机、行为所表现出的信心、信任或信赖”。[1] 司法公信力的内涵有二:一、从外部因素来讲,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合理期待,根据一般人的一般想法,这种合理期待应当依法得到、且最终能够得到实现;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从法院这个司法机关自身来讲,司法公信力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获得公众信任、支持的能力,以及保持信用的状态。司法公信力应当是双向的,信任与被信任。从法院来讲,司法机关和法官在社会公众中应当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从公众来讲,当公众通过司法机关寻求救济时,法院应该能够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司法公信力是保证司法权威性的基础,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是司法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从微观上来讲,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关系到判决的权威性与可执行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得到实现。从宏观上来讲,司法公信力关系到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司法公信力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法治化程度也较高、司法环境较好。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甚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公信力较高的法院可以尽快做到案结事了,及时化解矛盾;反之,司法公信力较低的法院,矛盾不能及时解决,甚至会造成矛盾的激化。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 法院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 法院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理论上来讲,审判工作是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信任的。但是,现在存在着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状况。首先,存在“信访不信法”的现象,部分当事人倾向于通过信访、上访来化解矛盾。还有当事人选择通过互联网、报社等媒体的干预或者甚至通过一定的偏激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来获得权益的实现。案外的社会公众,尤其是网民,在面对各种涉及官员、“官二代”、“富二代”等具有优势地位主体的案件时也期望通过网络的影响干预审判,得到他们所认为的公正结果,这都是公众对司法工作不信任的具体表现。其次,当当事人通过司法渠道主张权益时,部分当事人主动寻求法院领导、承办法官等各种社会关系干预审判工作,这也折射出当事人对法官、法院的不信任。最后,法院的部门判决会沦为一纸公文,当事人以判决不公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更是直接反映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二) 法院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1、 审判工作缺乏独立性

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归结其原因,首先因为法院的审判工作缺乏独立性,外部表现为行政权力对审判工作的干涉、舆论对审判工作的干预。

我国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审判权受到干预的情况。审判工作会受到行政干预,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我国司法机关的设置是以行政区化进行的,法院的人事、财力、物力直接受制于地方政府。法院应当是保持高度独立、中立的部门,但是“为政府服务、为经济护航”的要求,使这种中立性不能保持,致使当事人产生不信任。尤其是一些涉及招商引资、纳税大户的民事案件、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当事人觉得没有受到公正对待时,倾向于指责 “官官相护”、“官商相护”,进而对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另外,审判工作会受到媒体干预、舆论影响。网络、电视、报纸等传媒辐射力的愈发强大,为社会公众讨论、评断个案的提供了更多平台。尤其是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舆论对司法过程的影响日益增强。这些意见往往具有一定的“合情、合理、合法”的依据,体现了一般人的一般想法,是群众智慧的集中体现。但是,当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是错误的信息或者是不完整的信息、或者媒体报告具有一定倾向性意见时,容易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这对另一方没有使用网络工具、没有话语权的当事人来讲,信息的不对称容易产生新的不公。同时也存在着当事人利用媒体炒作、渲染来引导甚至误导公众,最终达到影响判决的目的。如果法院的审判被这种不对称的信息所左右,那么法院的判决将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审判权受干预的内部表现为,法院领导干涉承办法官的案件、法官干涉其他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由于公信力的缺失,部分群众不相信法院的公正,进而采取各种手段来提前介入纠纷的解决,部分当事人在裁判结果出来前自行或托人到法院领导或者直接找承办法官施加压力,达到干涉法院审判的目的,最终造成法院公信力的缺失。

2、 部分审判人员素质偏低

法院公信力的缺失,最直接的体现是法官公信力的缺失。部分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思想素质的缺陷都会影响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最终导致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从业务素质来讲,不少法官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少数法官为了片面追求审判质效,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解决纠纷,因为程序较实体更为直观,利益相关的主体会因为程序的不公正、不合理,对判决的结果产生质疑。另外,审判工作的说理性较强,法官需要依照一定程序、根据法律、法理来说理和判断,最终解决问题。在审判过程中尤其是在判决中,需要通过缜密的说理来阐述裁判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之间的逻辑关系。在实践中,我们的裁判文书大多“通俗易懂、简单明了”,不注重说理,这样不利于当事人充分理解并信任判决,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从思想素质来讲,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存在少数品行不端的法官。少数法官存在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枉法裁判的情况;少数法官存在办事拖拉,案件久拖不审、久审不判的情况;少数法官服务意识不强,不注重司法礼仪,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不公正的印象;少数法官在日常生活中,不注重个人形象,与律师、当事人出入娱乐场所。虽然这些现象只是少数,但是这些少数造成的影响极坏。法院本身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机构,如果法院这个“讨说法”的地方、法官这个“给说法”的人都存在瑕疵,那么必然导致法院公信力的下降,部分涉诉群众的不信任必通过舆论的传播将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即对司法的不信任,降低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而这种不信任更会带来一种恶性循环,即当判决结果不在当事人的预期范围之内,即使法官是公正裁决的,当事人也会将最终结果低于其期望值的责任归咎于法官的“不公”。这样又进一步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影响了整个司法环境的良性发展。

三、 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措施

(一) 加强审判部门自身建设

1、 切实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要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首先必须要从财政上保证法院的独立性。“钱袋控制脑袋”,有了独立的财政法院才能最低程度上保证司法工作的独立,不受行政权力干预。其次,要从人事上保证法院的独立,法院干警的录用、任免等人事上的调动都应当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最后,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来化解矛盾。但是这种参与必须保证审判权的独立和中立,而不能提前介入纠纷的解决。法院必须把握参与的尺度,在法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2、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科学发展应当以人为本,法院公信力的提升应当以法官为本。提升法院公信力,必须提高法官的公信力。当务之急是提高法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首先要提高法官的思想素质,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2],作为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的主体,法官首先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牢记为民司法的宗旨,坚持维护正义。在审判工作中,法官要用公平正义来筑起自己的威望,树立起司法权威;在日常生活中,法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慎独、慎言、慎行,严格的约束自己的日常活动,不结交不可结交之人,以避免千丝万缕的人情网、关系网对审判工作的影响。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必须从法官的日常行为及生活小节入手,规范其生活圈、社交圈,确保法官队伍的廉洁、公正、诚信的职业形象。[3]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主要的工作是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法律的适用,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保证专业性。法官必须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和运用法律的专业能力。所以,法官首先要重视理论学习,深厚的理论功底才能成就一名职业法官的社会威望。 “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发展,社会矛盾也多元化。当事人理解法律、法院工作的途径也多元化,当事人及整个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加深,这对我们的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判工作专业化程序比较高,这要求法官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才能做到与时俱进,及时用专业化的知识来解决各种矛盾。尤其在审判过程中,要加强说理部分,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在审理过程中,理清事实、释明法律。在判决书中应当体现出的法律推理过程、阐明法官心证的逻辑,使当事人能够明白法官对事实是如何认定的、对法律是如何适用的。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如何做出的价值判断,尤其需要说明。一份说理透彻、推理严密的判决书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也更有利于获得司法公信力。

业务能力的提升也是应有之意,古代的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要注重“五听”,将这种察言观色的能力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手段。现代的法官也要提升业务能力,包括庭审驾驭能力、调解能力,全面提高做群众工作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技能。在审判中,法官首先要规范自身行为。尤其是法庭审判,这是法院直接面对社会公众的窗口、展示法院形象、法官形象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平台,法官在庭审中要注重司法礼仪,用规范的言行,增强社会公众及公共传媒对法院、法官的信任。法官也要加强执行力,执行难是现在存在的一种较为普遍的问题,很多案件结了、事情并没有了结。要加强执行力,审判部门的法官要做到公正审判,做好法律释明,让人信服的判决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可保障其执行力;执行部门的法官,要规范执行行为。审执工作的全面完善,必定会提高司法公信力。

3、加强法院的内部监督

“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不受监督或者监督不力,是造成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首先在法院内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法院内部的监督主要以纪检监察和审判管理为后盾。

从纪检监察的角度来讲,针对一些法官存在的司法不文明、庭审不规范的、作风不廉洁的问题,着力规范法官行为。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在庭审中,与当事人特别是代理人保持适当距离,养成依法定程序文明办案的职业习惯,用规范的言行营造公正的法官形象。用程序的公正确保实体的公正。对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将其与绩效考核挂钩,确认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司法廉洁、行为规范、执法文明。

从审判管理的角度来讲,严格抓好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规范审判管理,强化绩效考核工作,实现审判工作案前防范、案中规范、案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4] 在立案时,注重涉诉案件的风险防范,对于矛盾激化的案件,建议着重处理。在审判工作中,完善独任审判、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将责任落实,做到职责分明。最后完善监督机制,对整个案件的流程进行考核,发现其中不足,有则改之;对于上诉、抗诉的案件,建立案件质量监督、违法审判追究的监督机制,促进法院管理规范化。不断完善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实施审判管理科学化,加强对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效能监控,促进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二) 司法公开与社会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与民主监督是体现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在针对司法权的各种监督方法中,通过司法公开的监督无疑是最有效的。司法公开运行,可以使司法权的行使置于当事人、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之下。司法公开能够有效阻却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增强司法公信力。[5] 在公开透明的司法运行模式下,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工作作风直接面对公众的审视和评判,司法活动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捕捉和质疑。这有利于促使法官努力加强自身素质,提醒法官勤勉敬业、谨言慎行。[6] 普通程序中的人民陪审制度是司法公开的主要方法之一,可以让公众参与到审判当中见证法院审判工作,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当然,人民陪审制度也需要制度的保障,否则容易形同虚设。普通程序在使用人民陪审员时,必须充分考虑并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志。人民陪审员的意志更能代表一般人对案件的一般看法,他们的意志也是人民意志在审判中的意见,应当充分尊重,并最终在判决中得到体现。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法院也可以在不违反保密原则、不侵犯他人因素的前提下,公开审理案件,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由于网络等媒体的发展,司法公开的途径也多元化发展。作为法院加强审判工作社会监督的主要途径,从审判公开到文书上网,法院多方面开放社会监督的渠道。在接受社会监督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甄别,所谓的主流或主导意见究竟是普通人群自由表述意见的自然汇聚,还是利害相关人操纵的结果。在受到社会监督的情况下,法官仍然要保持高度的中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新闻媒体的桥梁与媒介功能,正确引导媒体报道,理性对待和正确接收媒体监督,防止不适当的舆论压力给司法办案带来负面影响,实现良性互动[7]。

总而言之,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审判权力的信任程度,也是法院获取社会公众信任的能力。从外在因素来讲,司法公信力有赖于司法环境的提升,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利于审判机关保持高度中立;从审判部门的自身而言,有赖于法官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的提升,从内部加强纪检监督与审判管理,从外部加强司法公开与公众监督。当然,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有赖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需要通过各方合力来全面推动和促进法院公信力的提升,最终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加快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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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style="text-indent: 2em">[1]毕玉谦主编:《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2月版.第1页.

[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上海: 新知三联书店,1991.

[3]季卫东.《中国司法的思维方式及其文化特征》,2006年1月3日《法律思想网》.

[4]郑康,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之我见,红网http://zxz.rednet.cn/c/2012/03/21/2556966.htm,2012年6月2日访问.

[5]于慎鸿.程序公正与司法公信力.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9):51-56.

[6]翁晓斌,以阳光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报,2011年10月20日,第5版.

[7]孙应征,刘国媛.略论司法公信力之构建. 汉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1月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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