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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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研究

——兼评对内地监狱的改革

摘要:我国香港地区根据刑罚体系的不同设计了不同的刑罚执行体系,惩教署是监禁刑罚的执行机构,其根据性别、年龄和保安等级的不同对惩教机构做了不同的分类,以适应不同的罪犯。同时,惩教署开展教育改造、劳动感化,心理服务、宗教服务、善后辅导、中途宿舍,太平绅士巡狱制度和社区参与等一系列的惩教措施来实现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对比香港监禁刑罚的执行情况,值得内地监狱借鉴。

关键词:香港 监禁刑罚 执行制度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97回归后香港与内地各方面的联系日益加深,对香港法律的研究也日渐深入,跨地区犯罪更是其中的焦点。在研究跨地区犯罪时。不可避免的涉及到香港的刑事诉讼制度,即香港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体制。从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学者主要将研究重点集中在香港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体制,较少论及执行体制。然而,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执行判决,乃判决之最终落实,具有预防、威慑、感化的作用,理应得到重视。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刑罚及执行体系

香港属于普通法系,因此没有统一的成文刑法典,也就没有明确可运用的刑罚种类。有的学者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刑罚体系做了分类:[1]

1、依刑罚的严厉程度将刑罚分为三种:一是刑罚(Punishment),即较严厉的刑事处罚手段;二是非惩罚令(non-punitive Order),即较轻的处罚;三是其他命令(other order),即一些特殊处置手段。

2、依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分为非监禁性刑罚(Non-custodial Sentence)、监禁性刑罚(Custodial Sentence)和死刑(Death Sentence)[2]。

3、依刑罚的形式,分为判决和命令两种。一般情况下,判决适用于较严厉的刑罚和监禁性刑罚,而命令适用于较轻的处罚、其他命令和非监禁性刑罚。

香港的非监禁性刑罚种类很多,一般用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主要包括:社会服务令、罚金、补偿或赔偿、感化、具保守行为、刑事破产令、没收、吊销驾驶执照。虽然非监禁性刑罚一般与其他刑罚一并执行,但是由于其无须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执行方式较多样化。以社会服务令为例,法官颁发该命令,社会福利署指定感化官对其进行监督,以无报酬的社区劳动代替原应判处的监禁性刑罚。

监禁性刑罚适用于比较严重的犯罪,由于其须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都慎用之·香港法律要求只有对所有可选择的刑罚都作了考虑并且认为不足以惩罚被告人时才可运用监禁,而对未满21岁的犯罪人更是明文规定要慎用监禁。[3]监禁性刑罚除了被判决缓期执行以外,均由监禁性刑罚的执行机构执行。由于香港刑罚种类的繁多,监禁性刑罚的执行机构也比较复杂,包括监狱、惩教所、劳役中心、戒毒所、精神治疗中心等,而上述执行机构目前均由惩教署(Correctional Services Department)统一管理,通称为惩教机构。

三、执行机构——惩教署

(一)历史发展[4]

香港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制度有超过160年的历史。由于惩教署统一管理监狱、惩教所、劳役中心、戒毒所、精神治疗中心的监禁性执行机构的管理。因此惩教署的历史从微观上来说,也就是这些机构的发展史。1841年8月9日,香港设立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所监狱,由威廉坚恩团长委任的裁判官负责管理,从机构上来讲,监狱由警队负责管理。1853年9月20日,香港制定了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有关监狱的法例,监狱的发展也进入正轨。监狱设立初期,除限制人身自由外,还限制犯罪人的饮食,欧洲籍的囚犯只分得水和面包,中国籍的囚犯只分得水和米饭(监狱规则内有关限制饮食和体罚的条文直到1981年才被删除)。1879年,香港设立的监狱监督负责管理监狱,监狱正式脱离警队的管理。1932年4月19日,香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所女子监狱在荔枝角正式投入使用。1938年,监狱署开始负责统筹感化服务(此后,感化院转由社会福利局管理)。1946年12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所开放式的少年罪犯院所(临时感化院)成立,主要收治8至16岁的男童。1953年3月6日,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所教导所——赤柱教导所由赤柱感化院改建而成,法定的善后辅导服务被确立。1956年,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所开放式的监狱在芝湾建成。1968年8月1日,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所中途宿舍——“新生之家”正式启动,为曾染上毒瘾的释囚提供康复服务。1969年1月17日,戒毒所条例正式制定,大榄戒毒所开始运作。1971年1月,永久性犯人编号系统开始使用。1972年3月16日,劳役中心条例正式制定,同年6月16日沙咀劳役中心开始运作(现改称为劳教中心)。1972年11月27日,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正式启用,为犯人提供精神病治疗服务。1980年5月1日,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收容年轻的女罪犯的惩教所一大潭峡惩教所正式启用。1982年2月1日,“监狱署”改名为“惩教署”,以反映部门重视犯人康复,并确立未来的发展方向。1983年7月5日,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所青少年犯罪的中途宿舍“丰力楼”正式启用。1984年8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所收容女罪犯的中途宿舍“紫荆楼”正式启用。1995年2月8日,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所为成年罪犯而设的中途宿舍“百勤楼”正式启用。97回归前,惩教署是布政司署保安科下的一个署级部门。回归后,惩教署成为政务司保安局下的一个署级部门。1999年3月3日,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亲子中心于大潭峡惩教所启用。2002年7月11日,《更生中心条例》生效,励志更生中心于同年8月1日收纳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位更生中心所员。2002年11月1日,为了让市民更多地了解惩教历史,惩教博物馆开幕。[5]

(二)惩教机构概况

截至2003年,惩教署负责管理24所惩教院所、三间中途宿舍(又称过渡期宿舍)、两间羁留病房、一所职员训练院以及一个押解组。工作人员多达6814名。在香港,惩教机构的保安问题一直引人关注,认为将犯人过度集中容易聚众生事,引致骚乱,因此很少有特别大型的监狱,尤其反对“综合监狱”,认为这是只重成本不顾人性的表现。同时还认为,如果将罪犯不分轻重一律关押于同一环境内,不但对他们的更生发展形成不必要的障碍,而且容易交叉感染。再者,如果对罪犯不加区分而统一关押,惩教署便须制定统一的保安措施、监视制度和纪律,这对一些轻罪的罪犯并不公平且无法为其提供一个自我改造的环境。因此,香港的惩教机构种类繁多,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做不同的分类:

一是以性别(Gender)为标准,分为男性惩教机构(Male),包括:歌连臣角惩教所、喜灵洲戒毒所及附属中心、喜灵洲惩教所、荔枝角收押所、励志更生中心、励行更生中心、励敬教导所、励新惩教所、罗湖惩教所和埔坪监狱(塘福中心)、白沙湾惩教所、百勤楼、丰力楼、壁屋惩教所、沙咀劳教中心、石壁监狱、赤柱监狱、大榄惩教所、东头惩教所;女性惩教机构(Female),包括:紫荆楼、芝兰更生中心、芝新惩教所、芝湾惩教所、喜灵洲戒毒所、大榄女惩教所、大潭峡惩教所、蕙兰更生中心;以及不分性别的惩教机构(Both Genders in Separate Localities)[6],包括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和域多利监狱。

二是以年龄(Age)为标准,分为关押任何年龄囚犯的惩教机构(Any A ge),包括:紫荆楼、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域多利监狱、丰力楼;关押成年犯人[7]的惩教机构(Adult Offenders),包括:芝新惩教所、芝湾惩教所、喜灵洲戒毒所及附属中心、荔枝角收押所、马坑监狱、罗湖惩教所、埔坪监狱(塘福中心)、白沙湾惩教所、百勤楼、壁屋监狱、石壁监狱、赤柱监狱、大榄女惩教所、大榄惩教所、东头惩教所、域多利监狱;关押年轻犯人[8]的惩教机构(Young Offenders),包括:歌连臣角惩教所、芝兰更生中心、励志更生中心、励行更生中心、励敬教导所、励新教导所、壁屋惩教所、沙咀劳教中心[9]、大潭峡惩教所、蕙兰更生中心。

三是以保安等级(Security Level)为标准(保安等级是根据保安设施的程度来确定的),共有五类:

1、高度设防(Maximum Security)

高度设防的惩教机构主要囚禁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大的罪犯、他们一般犯有较严重的罪行,刑期在中等(3年以上)至长期(6年以上)以及终身监禁和死刑罪犯。高度设防的惩教机构配备保安程度极高的设备如了望台、电子了望台和高围墙(并配有铁丝网),制定严格的监视制度和纪律,犯人只能在工场工作,而不能从事户外工作,且犯人不可共处一室。虽然是高度设防,但是这类惩教机构并非都是监狱,目前六所,它们是:荔枝角收押所、壁屋惩教所、石壁监狱、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赤柱监狱和大榄女惩教所。

2、中度设防(Medium Security)

中度设防的惩教机构所关押的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高度设防小,罪行较轻,刑期相对较短。中度设防的惩戒机构的罪犯可以共同关押(共处一室),监视制度亦较松, 犯人亦可在户外,即监狱内四周工作。中度设防的惩教机构一共有五所,它们是:芝湾惩教所、喜灵洲惩教所、埔坪监狱(塘福中心)、白沙湾惩教所和域多利监狱。

3、低度设防(Minimum Security)

低度设防的惩教机构主要关押一些刑期将满或在惩教机构中表现较好的犯人以及初次犯罪的人,刑期一般在3年以下,他们可以在户外工作,生活较自由。在低度设防的惩教机构,探监者与犯人之间,只有一块半开放式的玻璃隔开,他们可以面对面谈话,毋须用听筒。虽然是低度设防,但是一些惯例还是需要遵守,如新到的犯人需要剪成平头,且都为犯人间互相剪,再如犯人都需穿囚衣。目前香港的大部分惩戒机构属于低度设防,多达16所,包括:歌连臣角惩教所、芝兰更生中心、喜灵洲戒毒所、励志更生中心、励行更生中心、励敬教导所、励新惩教所、罗湖惩教所、马坑监狱、壁屋监狱、沙咀劳教中心、大榄惩教所、大潭峡惩教所、东头惩教所和蕙兰更生中心。

4、更新中心(Rehabilitation Centre)

更新中心的主要职能在于对年轻罪犯(14.21岁)进行训练,目前共有四所:接受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阶段更生训练的年轻女犯关押在芝兰更生中心,完成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阶段的更生中心训练计划后转到蕙兰更生中心;接受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阶段更生训练的年轻男犯关押在励志更生中心,完成第—阶段的更生中心训练计划后转到励行更生中心。与上述三个等级的惩教机构不同,更生中心的犯人在接受心理治疗的同时以接受训练为主,目的在于帮助其快速回归社会。同时,更生中心的探视时间也相对较宽松,励行更生中心和蕙兰更生中心在周一到周日均接受探视者,无公共假期的限制。

5、中途宿舍(Half-way Hour)

中途宿舍是一个过渡性惩教机构,作为犯人离开其它惩教机构与走上社会之间的过渡,以让其能尽快适应社会生活。不同的中途宿舍关押的犯人并不相同。目前香港一共有三所中途宿舍,紫荆楼关押从教导所或戒毒所释放的女性受监管者及参与“释前就业计划”或“监管释囚计划”的成年女犯人,百勤楼关押参与“监管试释计划”、“释前就业计划”、“有条件释放计划”、“监管释囚计划”及戒毒所的成年男犯人;丰力楼关押从劳教中心、教导所、戒毒所释放的年轻男性受监管者。[10]中途宿舍作为劳教中心、教导所、戒毒所以及监狱内所提供的更生服务的延续一有其特殊的功能与服务[11];有需要的监管者例如遇到居住困难或需要严密监管者,将会被安排入住适合的中途宿舍;期间,他们会于日间外出工作或上学,夜间返回宿舍。中途宿舍旨在提供一个井井有条和充分支持的环境,培养宿员自律的精神及积极的工作态度。入住期视乎个别人士的需要及进度而定。周末及假期通常会批准他们外访家人和朋友,以便融入社会。宿舍亦鼓励家人及朋友来访,建立及加强他们对宿员的支持,有助于宿员改过自新。

四、惩教措施

(一)教育改造

香港对犯人实行强制教育与自愿教育相结合的制度,所有犯人,无论男女,都必须而且有机会接受适当的教育。教育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思想道德教育,大部分犯人受到了腐朽没落意识的影响,形成了某种与社会不相适应甚至抵触的思想、观念和习惯,在这种思想、观念和习惯的支配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思想道德教育有助于犯人转变错误思想,形成正确观念,养成良好习惯,最终使他们形成健康的与社会相符合的心理品质;另一部分是技能教育,主要有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所有21岁以下的年轻犯人,均可以参加由具有资格的全职教师生持的教育课程学习。教材需要教育署认可,由惩教署编写辅助材料。为配合不同程度、不同年龄的囚犯的需要,惩教署提供各类不同范畴的课程。针对成年犯人,惩教机构开设了由兼职教师主持的夜间补习班,主要讲授职业技能和进行职业培训,犯人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自由选择。如果犯人提出要求,惩教机构还会为他们安排函授课程、特别课程、远程教育课程和自修课程,项目包括餐饮服务、基础商业会计及电脑软件应用,考取认可资格和攻读学位。惩教署鼓励囚犯参加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和其他本地及海外考试机构主办的公开考试:年轻囚犯可以修读至会考程度的正规课程,并可用学校考生身份参加香港中学会考:成年囚犯则可用自修生身份参加考试。[12]惩教署开展了“青年自我增值计划”,该计划的参加者均是经过严格挑选的21岁至25岁及剩余刑期较短的成年在囚犯人,在自愿参与的情况下,他们可以接受完备和深入的全日制工商技能培训。完成课程后,可以参加公开的考试以考取相关的专业资格。

犯人的教育得到了全社会的支持,各种基金和有识之士为犯人提供经济援助,资助其学习。香港公开大学和苹果日报慈善基金共同发起了“进修助更生计划”,为经济困难的犯人提供学费和参考书,并定期安排义务导师前往惩教机构为犯人解答学习上的疑难问题。

在惩教机构接受教育成为犯人提高自身素质,重新走上社会的关键。许多犯人因为没有谋生技能而走上犯罪道路,如果能在惩教机构关押期间学得一技之长,有助于其回归社会后自力更生。很多犯人在关押期间获得了副学士、学士和硕士学位,为其释放后的就业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劳动感化

香港对犯人实行强制劳动,任何惩教机构,不论性别、年龄和保安等级的不同,均强制身体健康的犯人进行劳动。让罪犯在监狱中从事各种劳动有多重目的:一可使其养成劳动的习惯,不致于浪费劳动力;二可让其体会劳动的艰辛,教育其放弃通过犯罪一夜暴富以及不劳而获的腐朽思想:三可让其适当接触社会,不致于完全脱离社会;[13]四可帮助其学会某些特殊的技能,能在释放后获得就业的机会;五可通过劳动赚取工资,寻找精神寄托,减少无所事事所生的危机;又可通过劳动培养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团队精神和建立自信。

惩教机构设有140多个工场,包括13个行业,主要为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提供各类产品及服务。工场由工业组管辖,工业组由总经理掌管,各惩教机构的工业运作由工业经理或工业联络主任负责,13个行业可以分为三个工业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业务组负责制衣、针织和皮革制品;第二业务组负责洗熨服务、标志品、预制混凝土制品和金属制品;第三组负责木工、玻璃纤维制品、书籍装订、印刷、信封制造和简单操作。在工场生产的产品既有政府家具、职员制服和皮具、医院被服、垃圾桶、邮箱,以及公路和基建工程的交通标志、铺路砖、行人路铺板等,这些工场又为医院管理局、卫生署和其他政府部门提供各种洗熨服务,也为公共图书馆装订书籍,以及为一些政府部门提供印刷服务和制造信封等。[14]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工场也是市场竞争的主体,需要用品质来吸引客户,因此工场非常注重产品的性能、生产技术和管理技巧,并对犯人进行技能培训,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也为犯人掌握先进的技能提供了平台。工场的很多产品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一些产品通过了国际质量认证,有的还获得了专利。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在劳动中或是其他人员编配中,惩教机关都根据犯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将他们严格区分开来,即便在同一机构中也会把累犯与罪行较轻的犯人和初犯者分离开来,以防“交叉感染”。[15]

(三)心理服务(Psychological Services)

香港的惩教机构十分重视犯人心理健康和心理治疗[16]。监禁作为惩罚手段对犯人的心理矫治能起到威慑、教育和惩前毖后的作用,但并不能代替其他心理矫治方式。为犯人提供心理服务是各惩教机构实施惩教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心理服务的方式很多,主要有面谈、电话、专栏、集体讨论和书信五种方式。心理服务的目的在于通过心理辅导和治疗,既可使犯人产生符合社会需要和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犯人个人的身心健康的变化;也可使犯人增强自我了解,改变错误认识,疏导消极情绪,矫正不良嗜好和习惯,加强自控能力,改善人际关系。

心理服务由心理专家和受过特别训练的职员负责,为犯人提供广泛的心理服务,服务范围包括:为犯人准备心理评估报告,以供法庭、有关复检委员会及管理当局参考;为有情绪及行为问题的犯人提供多项辅导服务,其中包括对性犯罪及滥用药物者提供深入治疗程序,以及对青少年犯罪及长刑期成年罪犯提供预防性的心理健康计划;定期安排讲座及制作增进犯人与家人沟通之物及影音资料,以鼓励犯人家人参与犯罪更生过程:对犯人的心理状况及需要作定期研究,以此为依据来改善惩教治疗程序。[17]

(四)宗教服务(Religious Services)

香港宗教信仰自由,且由于中西文化的融合,世界各大宗教均能在香港找到足迹。既有上千年历史的寺庙,也有欧洲风格的教堂。不仅如此,宗教组织在办学校、建医院和社会福利事业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香港基本法第141条规定: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兴办宗教院校、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特区政府不会限制市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亦不干预宗教组织合法的活动,而是要继续支持他们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香港的惩教机构也为犯人提供了宗教服务。由于香港市民信仰宗教的比例较高,且大部分宗教均有生死轮回的思想,要求信教者遵守各种“清规戒律”道德规范,客观上也要求信教者遵守法律。惩教机构通过探访、教学、辅导、宗教崇拜及康乐活动,试图在道德和心灵上帮助、改造犯人,从心灵深入对其进行矫正:通过惩教署司铎、义务司铎及其他宗教的探访人士,凡自愿参与的犯人,不论其宗教信仰如何,均可获得该类服务。[18]

(五)善后辅导(Aftercare Services)

善后辅导是香港惩教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悠久的历史。1953年3月6日,赤柱感化院改建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教导所——赤柱教导所。同时,法定的善后辅导服务被确立,成立善后辅导组,专门负责监管自教导所释放的重犯。从1980年起,根据《教导所条例》、《戒毒所条例》及《劳役中心条例》规定,所有在教导所、戒毒所及劳役中心服刑的犯人以及21岁以下,被判入狱3个月或以上,而出狱时为25岁以下的年轻犯人,必须接受善后辅导。

善后辅导服务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透过在犯人与家人和职员之间建立融洽和谐的关系,帮助犯人改过自新和重新融入社会;二是帮助犯人在获释后奉公守法,勤奋过活。[19]善后辅导在这两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被判入教导所的犯人要接受3年法定监管,而其余的监管期均为12个月,具体做法是:

1、善后辅导计划从犯人进入惩教机构即开始进行,也就是说,犯人被监禁开始以至完成监管期为止都是接受善后辅导;其间,善后辅导人员会会见每一个犯人,调查每个犯人的背景和遭遇,与犯人家属建立紧密的联系。

2、通过个别及小组辅导,协助犯人认识自身的问题,并让其对重返社会后可能遇到的挑战和考验做好准备。

3、犯人出狱后,该辅导人员仍会监督该犯人,按时探访其家属和工作地点,在需要时给予服务。

4、在监管期间,监管者如有违反任何监管令的规定,惩教署长有权召回该受监管者,再接受一段时间的训练,或使其再接受惩教。

5、以监管期间内不犯新罪,或在戒毒期间内不再吸毒为标准,评价监管的成功率。

(六)中途宿舍

香港的惩教机构不仅负责执行监禁性刑罚期间对犯人的改造,也负责犯人在离开惩教机构前的一段时间及离开惩教机构后的生活。《囚犯条例》规定:任何被判处2年或2年以上监禁的囚犯,在刑满前6个月,根据他的申请与表现,惩教署可以准许其在剩余刑期内离开惩教机构,居住在特设的“释囚中途宿舍”中,为释放后就业寻找机会和作准备,从而给予其一个适应社会的过程。惩教署为此设置了三间中途宿舍:

1、位于龙欣道的丰力楼收容来自劳教中心、教导所和戒毒所的年轻男犯人;

2、位于龙欣道的百勤楼收容根据“监管试释计划”、“释前就业计划”和“有条件释放计划”释放的男犯人、来自戒毒所的成年戒毒者及根据“监管释囚计划”释放而又住屋需要的人士;

3、位于大榄涌的紫荆楼收容从教导所、戒毒所和按照“释前就业计划”、“有条件释放计划”和“监管释囚计划”获释的女囚犯。[20]

中途宿舍给宿员提供了一个有序的环境,在培养宿员良好的守法意识和工作态度的同时,利用周末和假期外访亲戚和朋友,帮助其逐渐适应社会。在中途宿舍居住期间,宿员白天可以外出寻找工作、工作或上学,晚上必须返回宿舍接受监管和教育。香港还有一个称为善导会的志愿性机构,成立于1957年,为释放人员和无须监禁的犯人提供职业培训、就业安置以及住宿等服务,还为患精神病的释囚设立专门的服务及住宿设施。善导会不仅为在香港定罪和服刑的香港居民提供服务,还为曾经在海外定罪服刑的香港居民提供服务,帮助其重返社会。[21]

(七)太平绅士巡狱制度(Visiting Justices)

根据《惩教署条例》的规定,每间惩教机构应有两名太平绅士轮流前往巡视,每隔两个星期或一个月一次,相隔的时间视惩教机构的种类而定,巡视的日期并不固定,也无须事先通知。巡狱的太平绅士原由港督委任,回归后由特首委任,负有若干法定任务,包括视察惩教机构的膳食、住宿状况,接受、调查犯人的投诉,就机构内的建筑和住宿设施作出报告以及就犯人释放后的就业等问题向惩教署反映意见。巡狱的太平绅士会特别留意在医院就医的犯人或中途宿舍宿员以及被隔离囚禁的犯人。监狱职员必须引导巡狱的太平绅士探视被中止与其他犯人交往的犯人,这类犯人如有投诉,可向巡狱的太平绅士提出。

太平绅士巡视惩教机构时,惩教署会安排一名职位不低于总惩教主任的惩教署人员陪同,并把任何欲与巡狱的太平绅士会面的犯人带来。该陪同人员的作用主要在于向巡狱的太平绅士陈述有关情况,解答太平绅士的问题,及确保监狱、囚犯和太平绅士的安全。如巡狱的太平绅士欲与犯人单独面谈,该惩教署及该陪同人员必须作出安排。各惩教机构均设置了用于此用途的房间,惩教机构的工作人员只能看见房间里的人,但听不到巡狱的太平绅士和犯人的谈话内容。

太平绅士巡狱制度也受到了很多批评。首先,由于太平绅士没有处理惩教事务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也没有接受专门的训练,故巡视未必能发现惩教机构的问题。其次,太平绅士巡狱制度缺乏连贯性。再次,太平绅士的角色有限,并不能代替独立的监狱巡视人员,犯人欲投诉,仍需要向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申诉专员及惩教署下设的投诉调查组提出。即便有许多批评,但是太平绅士巡狱制度还是在香港的惩教事务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八)社区参与(Community Involvement)

社会大众的接纳、理解和支持是犯人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的关键。香港惩教署于1999年设立社区参与助更生委员会(Committee on Community Support for Rehabilitated Offenders),由非政府机构、政府部门及社区不同专业的代表组成,主要就更生计划和宣传策略向惩教署署长提出意见以及呼吁社会人士支持更生人士。

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一连串宣传和公众教育活动自1999年起推行,令市民加深认识以下情况:

1、大部分囚犯获释后愿意奉公守法,但他们需要家人和社会人士的接纳和支持,才达致成功;

2、不要因为他们过往犯错而抱有成见,让更生人士有同等机会工作和生活,这对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至为重要;

3、雇主可给予协助,为更生人士提供就业机会;

4、更生人士如能顺利重投社会,将有助于他们过有意义和健康的生活,罪案减少也使社会更稳定太平。[22]

五、对内地监狱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对监狱分类进行细化

横向上,内地实行以性别为标准的分类方式,将监狱分成成年男犯、成年女犯、未成年人管教所三种类型。由于成年男犯、成年女犯和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和生理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横向上的分类不无必要,且此种横向分类也符合国际标准。

纵向上,内地监狱推行分押、分管、分教的制度,简称三分制度。三分制度最早由1989年司法部劳改所制定的《关于对犯人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提出,提出根据犯罪性质对犯人实行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以利于对在押犯人的改造,并认为这是刑事执行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三分制度在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中得到了肯定,《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纵向分类分为两种:一种是微观上的,也可称为内部分类,即在同一监狱内,将不同的罪犯进行分类关押,内地即采此法;另一种是宏观上的,也可称为外部分类,即将不同的监狱分类,以关押不同的罪犯,香港采此法。我国实行罪犯强制劳动改造制度,犯人在工作时间必须集体作业,因此,罪犯之间有很多交流的机会。这种对犯罪性质、刑期、犯罪恶性不加区分,进行集体作业的关押方式,极易交叉传染。同时,由于不同的罪犯对监舍、监视纪律,探视方式、监管人员等都存在不同的要求,微观上的纵向分类对监狱的建造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且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一些学者已经认识到我国监狱分类制度上的这一缺陷,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马贵翔教授在《狱内社会化的价值及其实现》一文中提出,目前我国的监狱仅以成年男犯、成年女犯、未成年人管教所进行分类尚不够科学、合理,可以考虑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划分,比如增设过失犯监狱,理由在于过失犯的犯罪恶性与故意犯有本质性区别且普遍刑期较短,分监狱关押有利于改造,且过失犯监狱可不分性别与年龄。笔者以为,进一步的划分固然必要,但是过失犯监狱并不可行,易带来诸多问题。原因在于,过失犯的犯罪恶性与故意犯虽有本质不同,但并不能作为对罪犯进行分类关押的标准。犯罪的主观方面固然有故意与过失之分,但在确定罪犯主观恶性上并不绝对准确。影响主观恶性和刑期长短的因素还包括犯罪类型、犯罪形态等。例如,与因重大过失犯罪导致煤矿爆炸,死伤惨重的犯人相比,为救犯盗窃罪的儿子而欲故意做伪证,且终止犯罪的母亲明显在主观恶性上要深,同时两者的刑期也是大相径庭。因此笔者认为,内地应借鉴香港的分类方式,以刑期为主,犯罪类型为辅,在横向分类的同时再进行纵向上的宏观分类,即根据保安等级的高低对成年男犯监狱、成年女犯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加以细分。此法不仅由于刑期在关押时已经确定,易于操作,且给监舍的建造、监视纪律的制定、探视方式的统一、监管人员的培训带来专业化、专门化的契机。

(二)为罪犯提供过渡空间

在内地,并非所有的罪犯都关押在监狱内。《监狱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条例》第2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可见,看守所在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同时,承担着关押罪犯的职责。由于监狱与看守所在主要职能以及关押对象上的差异,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一是地理位置的不同,监狱一般建于偏僻、偏远的地区,距居民区较远,看守所相对监狱而言距离居民区较近;二是劳动强度的不同,监狱的劳动强度要大于看守所;三是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入内,而看守所周围没有隔离带。纵然监狱与看守所存在上述的诸多差异,但是两者在与社会的接触程度上却并无二致,均与社会基本隔离。由于法律规定,关押于看守所的人员在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是不能与家人见面的,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看守所与社会的隔离更为甚。由此可推知,看守所并不能起到监狱与社会之间的过渡地带的作用。

罪犯的再社会化需要一个监狱与社会的过渡地带,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罪犯的反社会心理和行为,是后天长期生活在不良的社会环境里逐渐养成的,经过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改变原来的反社会性而再社会化的。[23]人的社会化必须在社会中才能实现,否则都是虚拟或假想意义上的社会化。再社会化作为社会化的一种类型,自然也不例外。监狱是一个与社会隔绝的区域,在监狱内对罪犯实行再社会化的改造,终究是一种虚拟或假想。良好的社会环境是罪犯再社会化的必要条件,要实现对罪犯再社会化改造的目标,必须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罪犯只有真正融入社会生活,其才能体验真实的社会环境,任何拟制的社会生活职能无限接近真实,但不可能与真实完全符合。同时,由于监狱与社会之间的差异巨大,如果让罪犯从监狱释放后直接走上社会,其心理等各方面都很难适应,有受到社会排斥的感觉,容易产生对社会的抵触情绪。若此,监狱内J的再社会化改造必将徒劳无功。

因此,罪犯在监狱里接受一段时间的思想教育、劳动改造和心理矫治后,在剩余刑期少于一定数量时,应该为其提供一个进一步接近社会的机会——将罪犯转移至一个监狱与社会的过渡性机构。在这个机构里,罪犯将得到比在监狱里更多的自由和更多与社会接触的机会,使罪犯得到一个心理和生理上的缓冲,这种缓冲既能巩固监狱内再社会化的成果,也能帮助罪犯逐渐接近社会、融入社会,逐渐被社会所接受。

(三)完善监狱监督体制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刑罚执行的监督。《监狱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目前检察机关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以向监狱派驻监察所的方式实现的。不可否认,这种“每天的”、“面对面”的监督方式在历史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在制度设计上的弊端日趋明显。自然正义要求,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意思是,任何人不能做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法官。实践中,检察机关派驻在监狱的检察室,其与监狱之间有“剪不断”的利害关系:一是物质依赖性,四川省人大内务部可法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对这种利害关系提出了强烈的批评,认为检察机关本应该依法独立监督监狱的运行,但是全省派驻在监狱的检察室都是借用监管单位的办公用房和设备,74.1%的电话由监管单位出钱安装,34%的电脑由监管单位捐赠,进出监狱都搭乘监狱的车辆,有的监管单位还为派驻的检察人员提供伙食补助[24]。二是人际关系紧密,由于驻监狱的检察官不实行轮岗制,与狱警长期共同办公、生活,彼此之间关系甚为密切。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有如此紧密的利害关系,监督者必难正常发挥其监督作用。因此,现阶段,将驻监检察室与监狱在经费上彻底划清界限以及实行驻监检察官轮岗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建立检察长巡狱制度。我国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检察机关内部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驻监检察工作作为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一环,理应受到检察长的重视。驻监检察室及其工作人员并非在检察院统一办公,检察长对其工作情况只能通过定期的工作报告进行了解。实践中,检察长缺乏对驻监检察工作和检察员的有效领导和监督。因此,笔者建议,建立检察长巡狱制度,定期到监狱巡视,检查刑罚的执行状况,接受罪犯和狱警的投诉。[25]

建立人大代表巡狱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大来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在人大休会期间,人大代表有职责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当然也包括监狱和驻监检察工作。实践中,监狱和驻监检察工作并没有引起人大代表的重视,甚至无人问津,对监狱和驻监检察工作的监督存在严重的缺位现象。因此笔者建议,建立人大代表定期巡狱制度。人大代表巡视监狱时,由一定级别的狱警和驻监检察官陪同,并把任何欲与巡狱的人大代表会面的罪犯带来。陪同人员的作用主要在于向巡狱的人大代表陈述有关情况,解答人大代表的问题,及确保监狱、囚犯和人大代表的安全。如巡狱的人大代表欲与犯人单独面谈,该监狱及该陪同人员必须作出安排。各监狱应设置用于此用途的房间,狱警只能看见房间里的人,但听不到巡狱的人大代表和罪犯的谈话内容。

六、结论

一个国家监狱的文明程度和监狱制度的完善程度,既能反映这个国家物质文明的发达程度,也能反映这个国家的精神文明和法制建设的发达程度。内地在积极推进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绝对不能忽视对监狱体制的改革,以期实现监狱的现代化。在对香港非监禁性刑罚执行制度的介绍与比较过程中,暴露出内地监狱制度上的种种弊端j上述的三项建议便是针对其中的三个问题,但并非问题的全部。要真正实现监狱的现代化改革,需要学界和监狱工作者继续进行比较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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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style="text-indent: 2em">[1]参见甄贞主编:《香港刑事诉讼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77、378页。

[2]由于历史上英国是香港的宗主国,因此香港基本上沿袭英国的法律。但是死刑是一个例外,英国在1948年明确废除了死刑,而香港仍在法律中保留死刑。可是,香港自1966年11月16日最后一次执行死刑后,死刑已经暂停执行。97回归前,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一经上诉,港督便有权将其赦免,改为终身监禁。这也是香港回归前无终审权和司法独立受限制的佐证之一。

[3]参见甄贞主编:《香港刑事诉讼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82页。

[4]参见http://www.csd.gov.hk/tc.chi/abt/abt.bis/abt.his.html

[5]惩救博物馆位于赤柱监狱旁的惩教署职员训练院内,免费让公众人士参观,博物馆楼高两层、设有九间展览室、一座模拟绞刑台、两间模拟囚室和一座模拟监狱了望台。总共保存了超过六百件与香港惩教服务有关的展品。除了介绍香港的惩教历史和发展,博物馆内更展览了由犯罪人制作的手工艺品,以及介绍惩教署的惩教更生计划。

[6]不分性别的惩教机构是指该机构内既关押男囚犯也关押女囚犯,但是男女囚犯是分开囚禁的。

[7]与大陆不同,在香港,21岁及以上的犯人才被法律认定为成年犯人。

[8]在香港,年轻犯人是指14至20岁的犯人。

[9]沙咀劳教中心是香港关押25岁以下且为初犯的年轻犯人的惩教机构。其中又将关押的犯人分成两个部分分别囚禁,一部分是14岁至20岁,另一部分是2l岁至25岁。根据《劳役中心条例》第4条的规定,被告人除年龄在14—25岁之间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被判处入劳役中心:一是所犯罪行可以判处监禁刑;二是被告人以前未被送过监狱或者劳役中心:三是将被告人送往劳役中心符合被告人和公众的利益。法院判处被告人入劳役中心时并不规定入劳役中心的期限。如果被告人年龄在2l岁以上的,可被关押3-12个月:如果被告人年龄在2l岁以下的,可被关押16个月。在这些范围内,惩教署署长有权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实际执行的刑期。犯人在劳教中心内又犯新罪的。如果被判处监禁刑,则由劳教中心转至监狱进行执行。

[10]参见http://www.csd.gov.hk/tc—chi/ins/ins—ins/ins jns.na.html

[11]http//www.csd.gov.hk/print/tc.chi/reh/reh—hhs/reh hhs.html

[12]http://sc.info.gov.hk/www.info.gov.hk/yearbook/2002/chtml/c16—09.hun

[13]中度和低度设防的惩教机构中的犯人,有机会到社会上参加社区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活动,使其不致于被社会过度疏远。

[14]http://www.csd.ROY.hldsc chi/ind/ind over/ind over html

[15]http://sc.info.gov.hk/gb/www.info.gov.hk/yearbook/02/chtml/cl 16-09.htm

[16]甄贞主编:《香港刑事诉讼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89页。

[17]http://www.csd.gov.hk/tc_chi/reh/reh_ps/reh_ps html

[18]http://www.correctionalservices.gov.bk/sc_chi/reh/reh_rs/reh rs.html

[19]http://www.correctionalservices.gov.bk/sc_chi/reh/reh_rs/reh rs.html

[20]http://www.correctionalservices.gov.hk/sc—chi/reh/reh—hhs/reh—hhs.html

[21]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善导会正在考虑把服务延伸至预防犯罪的领域、特别是预防青少年犯罪。

[22]http://www.correctionalservices.govgov.hk/sc—chi/reh/reh—hhs/reh—hhs.html

[23]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29页。

[24]参见《中国青年报》(2004年12月7日)

[25]同时,根据宪法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其上级检察院负责。因此,建立上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巡狱制度甚为必要。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对应当对监狱进行不定期的巡视,以实现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驻监检查工作和检察员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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