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人员能否及时有效突破案件,其所采用的侦查手段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英美国家对腐败犯罪普遍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因为他们认为,贿赂犯罪是一种高隐蔽性的犯罪,很难取得令法庭满意的证据,因此只能依靠技术侦查和“秘密渗透”的手段。面对腐败这一难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都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
技术侦查与特殊侦查措施的关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不仅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还规定了“隐匿身份侦查”与“控制下交付”。这里要区别特殊侦查措施与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查需要,根据规定所采用的电子侦听、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和进行电子邮件检查等技术手段。一般认为,技术侦查措施包含在特殊侦查之中,是特殊侦查措施之一。特殊侦查措施亦称秘密侦查措施,一般是指侦查机关采取隐蔽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以及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而在侦查实践中,特殊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技术类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邮件检查等。二是诱惑类侦查措施。指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景,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性向其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手段。主要有机会提供型引诱、虚示购买、控制交付等。三是派遣秘密调查人员类侦查措施。主要指特工行动,包括刑事特情(线人)、卧底侦查、侦查圈套、廉洁考验等。在这三类特殊侦查措施中,目前使用较多的是技术类侦查措施和派遣秘密调查人员类侦查措施,诱惑类侦查措施由于易侵犯侦查对象权益,其适用受到限制。
特工行动,是指侦查机关根据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国内的法律,运用秘密的侦查力量,控制犯罪赃物或资金的流向,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侦查方法。刑事特情也被称为线人,一般多为具有犯罪前科、能够活动于犯罪团伙周围、容易接触到犯罪分子的人员。卧底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者受国家追诉机关选派的其他人员,通过改变身份或虚构某种身份,获得犯罪分子信任,在一定期限内潜伏于犯罪组织内部,收集犯罪组织的内幕信息或者从内部瓦解犯罪组织,以配合案件侦破的一种秘密侦查方式。廉洁考验专指侦查人员及其他参与侦查活动的人员通过诱惑的方法对某人的廉洁性进行考验,以促使其犯罪行为暴露的一种特殊侦查方法。
采用技术侦查措施需要注意的问题
技术侦查措施是一个双刃剑,使用时要坚持必要性、适度性、有限性等原则。笔者认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在立案以后,对于涉案金额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经过审批可以采用技术侦查。一方面,对那些已经有基本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重大贪污贿赂嫌疑的就可以申请技术侦查。另一方面,禁止对没有基本证据证明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不能假借行为人行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而申请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对贪污贿赂案件申请技术侦查措施,不限于那些立案时属于重大贪污、贿赂的案件。对那些立案时不属于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但是,随着侦查的进展,嫌疑人的涉嫌犯罪数额不断增加,达到重大的标准时,如果有必要,也可以申请技术侦查措施。
第三,对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主要是对嫌疑人采用,限制对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采用。
第四,对贪污贿赂犯罪采用技术侦查的审批权属于检察机关的权力,公安机关有配合实施的义务。
第五,技术侦查措施中获得的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以及其他物证、书证,应该视情况与嫌疑人进行质证,使其成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工具,使得嫌疑人最终交代其犯罪事实。
第六,由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技术侦查措施,如监听、监控等措施都具有迅速及时等特点,审批部门对于案件的审批、公安机关的实施就不能按部就班,而应该采取应急通道,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形成工作机制积极应对。
第七,积极探索对重大贪污贿赂案件采取以事立案的方式,积极解决立案后对于相关涉案嫌疑人的技术侦查、边控、监视居住等问题,但是对以事立案不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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