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调解格局;人民调解
近年来,邗江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在通过司法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地方行政相关部门做好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有效衔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委托调解,创新工作方法加大调解确认力度,从而构建多元化大调解格局。
一、发挥司法调解优势,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
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多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来指导民商事审判工作。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坚持和推进以“立案调、送达调、答辩调、庭外调、庭审调、庭后调”的六步调解,不放弃任何一个当事人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机会。审判人员还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总结出了诉讼调解工作的几种方法,以指导全院的诉讼调解工作。 (一)联动调解法
联动调解法是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邀请公安、司法、党政群干部或者街坊邻里、村组人士联合协同调处的方法。联动是综合治理防范机制的术语,一般不常用,主要是针对涉及缠诉、群访和社会问题较大的案件,通过联动调处的方法使当事人感受到自己所处的不利环境和社会对他施加的压力而羞于缠诉接受调处。
(二)感情调解法
感情调解法就是利用亲情、友情、族亲、团邻关系和法官的情感方式打动当事人促成调解的方法。因为当事人发生纠纷大都处在当地或者当地附近,所以很容易在当地找到促进纠纷解决的感情调解办法。而且法官也能够在案件中了解到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哪种亲缘或者团邻关系,邀请亲友、长辈和有名望人士协助,再加大其调解的教育说服力,通过法官不遗余力的情感疏导和唤醒,一般顾情面的当事人便能够接受其调解而化干戈为玉帛。
(三)案例引导法
案例引导法就是把一些调处成功的案例作为主持调解时向当事人宣传、讲解的资料,从而使其有所比较后促成调解的方法。调处成功的典型案例它具有研究的价值,也有让当事人参考的作用。如果法官能够用它引导当事人象这些典型案例那样的当事人去理解、比较和对照,当事人自然会感觉到自己的诉讼是应该有所退让才能把纠纷解决,或者完全有必要听从法官的调处使案件归于了结。
(四)亲临现场调解法
亲临现场调解法是承办案件的法官亲自到案发现场或者案发地了解、勘查、比对案件事实情况,获得了可靠根据后组织当事人双方现场调解的方法。亲临现场有两个目的,一是方便当事人诉讼,体现法院司法为民;二是可以在现场获取当事人双方举证均不能举证解决的疑难问题。承办案件的法官能够亲自到案发地不仅是当事人比较欢迎的,而且可以实地指认,让当事人真正明白错对的原因,容易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相互沟通,使法官就案情的分析判断后作出正确的处理。此法主要是针对不易判明的事实而使用,也是减少当事人诉累、促使当地群众接受法治教育的好方法,同时还是为了使巡回审判方法得到较好的推行。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利用法院自身的专业优势、资源优势,指导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机制
法院指定业务骨干指导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实行定人、定岗、定点。人民调解指导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以增长法律知识、强化调解技巧、提升调解艺术为主要内容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就人民调解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案件,不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同时聘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审理简易案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要不断加强现有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培训,如通过上法制课、以案带训等形式增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
(一)要求对人民调解员建立长效培训制度。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每年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不少于一次,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负责其业务技能的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司法所负责其行政和管理培训。
(二)实行人民调解工作督导制度。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相互配合,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导组,加强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必要的检查和督促,存在问题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
1、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联合召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暨表彰会。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基础上安排部署工作和表彰奖励先进。并积极完善奖励及工作经费采取“以奖代补”办法由财政统筹解决和推动各乡镇个案补贴制度的落实。使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从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2、设立选拔任命制度。对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工作认真负责,工作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做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律工作者人选培养,以及调委会骨干培养和提拔使用,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从而使人民调解员工作能力得到极大提高和给予展示的平台。
3、实行目标考核制度。由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参照公务员目标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工作中:称职的继续留任;不称职的撤换人员担任;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三、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对接
(一)拓宽调解渠道形成调解合力
通过法庭与辖区内的“三所两员”(即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进行联合调解,形成了调解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矛盾联合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受聘为乡镇村社(街道)的调解委员会委员,代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后应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县、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调解矛盾纠纷应邀请属地调解委员会委员参加,调解达成后应及时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容易翻悔的行政调解协议或人民调解协议,应引导双方当事人及时通过法院确认转化为司法调解协议。
(二)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
1、实行引导诉讼和告知非诉制度
对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机构调解或者协调不成的纠纷,当事人有诉讼要求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未经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机构调解或者协调的矛盾纠纷,直接到法院来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机构调解或者协调处理,调解或者协调处理未果,再向法院起诉。调解或者协调处理有果的,引导当事人通过法院司法程序确认化解方法。
2、建立健全委托调解机制
对于离婚纠纷、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纠纷、继承、收养纠纷、相邻纠纷、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物业纠纷等其他适合委托调解的纠纷案,广泛吸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工会、妇联、共青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调解,同时充分发挥其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委托他们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到法院提起诉讼。
3、强化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协议的公信力
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应依法确认有效。如我院民二庭审理的王某诉李某土地纠纷一案,王某为了建蔬菜大棚拿自己的一块多于李某地换李某的地,大棚建好后,李某反悔,要求退地而起纠纷,经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王某再补偿500元达成协议,后李某再次反悔,诉至人民法院,我院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4、实行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如果是诉前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是审前、审中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就可以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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