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家证人责任豁免原则的概念
为弥补法官知识构成方面的缺陷, 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 英美法系创设了专家证人制度。所谓专家证人( expert witness) 是指具有专家资格, 并被允许帮助陪审团或法庭理解某些普通人难以理解的复杂的专业性问题的证人。专家证人提供的意见被称为专家证言( expert testimony)。
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缩影,在对抗制下,诉讼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当事人均抱有求胜的愿望,这种心态必然驱使其尽全力提出利己证据,推动诉讼的发展。正是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英美司法构建了关于专家证人的一系列制度。
关于责任制度,英美法中传统上有专家证人责任豁免原则,该原则是数百年前由英国普通法基于公共政策而建立的,在于表明专家证人无须对其所发表的证言承担法律责任。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专家证人无后顾之忧的在法庭上客观、诚实的发表自己的意见。美国也确立了与英国相似的原则,目的也是一致。通常情况下,专家证人是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训练或技能帮助法官或陪审团解决案件中遇到的专门知识问题,以自己良好的声誉赢得客户,一般都会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如何有效地陈述案件出谋划策,出现故意作伪证或信口开河的情况并不多见。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专家证人责任豁免原则的弊端
起初,美、英对专家证人责任豁免原则的确立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权衡利弊后的结果,是一项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公共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负效应的显现对专家证人责任豁免原则造成了冲击,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美、英已经开始以不同方式强调专家证人在作证中的责任。专家证人制度存在的弊端包括:(一)专家证人成了当事人一方的盟友,其客观公正的立场并得不到当事人以及法官的认可,而且本身专家证人也做不到客观公正;(二)在专家证人责任豁免原则之下,并没有采用追究责任的方式来保障专家证言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三)迟延诉讼及引发高昂费用。这其中的原因是多元的,比如诉讼的过度对抗、专家证据的滥用都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另外, 专家证人的职业化运作、按时计费的收费方式以及诉讼费用补偿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大诉讼开支。
三、专家证人责任豁免原则的变革
专家证人责任豁免原则作为一项利弊共存的原则。美、英司法界经过利弊权衡再三之后决定加强专家证人的责任,但这种加强也并非意味着专家证人责任的全面落实。英美国家通过加强了多方责任的方式确立了专家证人的束缚机制,利用当事人、法官、专业团体的多方力量改善了豁免原则的一系列弊端,说明如下:(一)当事人的作用。专家证人对当事人在违反专家任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引起了美、英司法界的重视,美、英司法界不约而同地将专家对其当事人承担责任作为强化专家任务的重要手段,主要表现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类型中;(二)法官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程序的维护上,鉴于专家证人的特殊性,法官必须具备一套将其与普通证人区别对待的体制,也正是由于专家证人本身证言的推测性,几乎不可能追求专家证人的伪证责任,这在现实当中也是很少见的。所以法官的作用在这里就很微弱,即使法官最后对不实专家证言的不予采纳也不能算是一种惩罚手段,以致在程序上专家证人的责任依旧很难得到追究。 (三)专业团体的作用。这在于通过为成员制定或具体或粗略的行业规则来对成员的行为进行规制。专家证人责任的追究也被扩张成为惩罚之一,比如医生协会可以对医生在发表专业意见存在严重过错行为时对其作出吊销执照的处罚,这种制裁是专业团体应享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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