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我国被害人补偿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4-04-26 04:51:2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被害人补偿制度

目前,很多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十分完善的被害人补偿制度。而我国由于没有建立起国家补偿制度和诉讼外的社会援助制度,除极少数被害人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部分损害赔偿外,绝大多数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以立法的方式对被害人补偿作出明确规定,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除被害人的生活困境,而且还可以有效地缓和社会的报应情感,从而维持、确保国民对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法治秩序的信赖,并对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一) 补偿的对象和范围

我国被害人的数量巨大,如果国家对所有的犯罪被害人都给予损害补偿是现有经济条件所不允许的,即是经济发达的国家也难以承担这项开支。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被害人补偿立法中所列的补偿对象,只适用无辜的、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在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补偿被害人的损失的情况下,其偿立法的对象应该为:1、被害人及依靠其生活确实陷入了生活困境的人;2、应以自然犯罪被害人为限;3、应以意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所引起的对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精神的损害为重点。同时,上述获取补偿金的补偿对象若要得到补偿,还须具备下列条件:1、无法从罪犯或其他途径得到充的赔偿或补偿;2、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不具有亲属关系;3、被害人对遭受被害没有责任或责任较小;4、依一般会观念,补偿不失妥当之处。

(二) 补偿的金额

纵观各国对被害补偿金额的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国家补偿的不是被害人的一切损失,而是部分损失,是一种救助;2、金额大小要考虑被害人本身过错的大小和受损害的程度;3、通过其他法律获得赔偿者,一般不再给予补偿(但赔偿不足者,仍可获得补偿);4、规定某些犯罪被害人不列为补偿对象,如德国《被害人补偿法》规定,过失犯罪、交通肇事以及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不列为补偿对象。目前各国对补偿金额的大小规定不一,一般是规定一个最高限额。如新西兰立法规定,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补偿加起来不能超过1500英镑;美国一些州的被害补偿额在1万至1.5万美元之间,也有几个州的最高限额为2.5万美元。我国应根据本国的现实情况,依被害调查为依据,参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外国所采取的一般标准,从被害性质、状况、程度、损害大小、被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犯罪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和被害人的生活状况加以综合考虑。同时还应区分财产损失、生命健康损失和精神损失三种情况,分别作出详细的设计,并规定出最高限额与最低限额,从而确保维持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以被害人生前抚养的人的最低生活标准。

(三) 补偿的机构及程序

犯罪被害人补偿决定权应有专门的国家补偿机构来实现。国外大部分国家都成立了被害补偿局。我国有人建议由民政部门来具体操作,笔者倾向于由法院来行使决定权。因为,法院是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判机关,它使案件有了最终结果,已确定了被害人,而案件在公、检机关时,没有最终结果,被害人的构成尚未定论;法院审判人员熟悉案情和法律,便于确定补偿的数额;审判机关有审级设置,可采取两审终局制,同时也有利于对裁定的监督。但不管是否由法院来行使决定权,补偿的申请人对补偿裁(决)定不服,都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四) 补偿金的来源及管理

被害补偿金的经费是被害人补偿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至关重要,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从美国各州的情况来看,补偿金主要来源于对罪犯的罚金和国家税收。我国可考虑设立“被害补偿基金”。“被害补偿基金”应以国家预算为主要财源,此外,以下财源可作为被害人补偿金:1、罚金的一部分;2、监狱服刑者的部分劳动收入;3、犯罪人的犯罪所得或其财产依法没收后的变卖所得;4、法院收取的部分诉讼费;5、罚没款;6、社会捐助款等。司法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以上财源的收取、管理和发放等事宜。 对于国家补偿数额和标准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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