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陪审员法律制度研究

时间:2024-04-26 04:51:1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随着司法公开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制度逐步深化落实,进一步弘扬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保证了司法廉洁、增强了司法权威,但也发现一些问题。当前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陪而不审”现象比较突出。我国三大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均只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法院审判活动,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未加以具体区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部分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不高,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虽然法律规定与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具体案件中,他们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知识,加上自身参与意识不强,不愿意承担责任,从而自然地对法官产生一种依赖心理,在庭审、评议和表决过程中往往听从法官的意见,表现出无主见地随声附和,使陪审变成了“陪而不审”或者“陪衬”,使合议变成了“合而不议”,案件仍然主要由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唱“独角戏”,自始至终包揽整个庭审过程,导致合议庭整体职能难以真正发挥,也背离了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二是陪审时间与本职工作时间冲突。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多数来源于妇联、工会、团委、教委、政府机关、企业等部门与单位,年龄在30-50岁之间,这个群体基本上是单位业务骨干,成为“精英”、“干部”陪审员,由于其本职工作任务重,难以保证陪审时间,难免影响陪审员到位率。即使有的人民陪审员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开庭时能按时到庭,但以后的开庭或合议时间就不能保证,影响案件审理的整体安排。此外,有的个人把担任人民陪审员当成一种荣誉而不是职责,所以当选之后对参与庭审并不积极,一旦法院通知其履职,便左辞右推,不愿参与庭审履职。人民陪审员的不到位或不及时到位已严重影响法院的审判效率。

  三是对人民陪审员无纪律约束规定。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期间,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法律素养深浅不一,有时会对案件的审理做出不够专业、不够理智的判断或意见,难免对审判造成不利影响,加之陪审员不是专职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没有纪律和制度的制约、追究,不像法官办理案件出现差错受到的错案追究、违法违纪会纪律处分,因此更容易产生吃拿当事人、为当事人说情等腐败现象。当类似情况发生后,或者人民陪审员不愿履职时,缺乏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纪律及错案追究制度的规定,难以对其监督,长期下去,会对法院公正司法产生不利影响。

  四是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目前由于财政经费相对不足,人民陪审员陪审补助低,不能保证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多数陪审员只参加了一次上岗前培训,缺乏相应的后续的学习支持,对法律知识掌握不系统,不能保证其陪审必备的法律书籍,严重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陪审效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应享受的补助等必须开支由同级政府财政保证,但在具体实践中这一规定却很难完全落实。

  针对以上问题,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情况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一是扩大选任范围。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置的初衷在于控制司法权力,实现司法民主和监督,而不只是单纯为了发现事实真相或者进行理性司法。因此,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选任时不应局限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而应扩大范围,选任一部分符合条件的有参与陪审热情和积极性的基层普通群众作为专职陪审员,建立陪审员数据库,需要时随机抽取制,避免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能参与庭审的情况,从而提高法院司法民主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是定期开展培训。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不间断的培训。如每年向人民陪审员发放相关司法信息和办案手册,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对某些新类型案例的研讨等。开庭审前把起诉书、答辩状送人民陪审员,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引导人民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等,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能力,从而使他们在审判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是加强考核约束。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机制,是确保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陪审职责、自觉抵制各种利益诱惑、抑制司法腐败、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关键。可以专题向人大报告,商请制定人民陪审员的考核规定,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约束,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或者不积极支持陪审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制定相应的退出机制和通报机制;规定人民陪审员对全体合议庭成员共同确认的事实及处理意见承担责任;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的,建议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资格,并可参照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追究其责任;对于因陪审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视情节轻重由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四是提高履职保障。陪审案件难免占用人民陪审员工作时间,为保证人民陪审员不因参加陪审而影响其经济利益及职务升迁等,应完善人民陪审员保障制度,保证他们在履职期间,在原单位的工作评价及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外,还应充分考虑给予交通费、误餐补助等案件陪审费用,并适当提高标准,由财政统一解决。同时应将支持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作为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业绩之一,在考核时作为加分内容。对人民陪审员在履职期间业绩突出,经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并予以表彰的,其所在单位应纳入业绩考评及职务升迁时应予优先考虑,让人民陪审员深感责任的重大及履职的高尚、荣耀,促使其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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