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是每个法律人共同的责任。笔者结合与萝岗区联合街司法所“所所结对子”的经历,以律师身份走进农村当好“四员”:普法宣传员、法制指导员、纠纷调解员、法律服务员,较好地探索了律师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路径。但也感到律师参与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存在被动、短期、个体化、经济压力较大、时间和精力有限、质量难以保障等问题。广州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较为发达,有必要也有能力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新路,建议尽快建立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制度,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化,建立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基金,建立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考核评估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扎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律师 农村公益 法律服务 责任
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服务农村、农民和农民工,维护农村公共利益,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社会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每个法律人共同的责任【1】。笔者结合与广州市萝岗区联合街司法所“所所结对子”的经历,思考律师走进农村,走近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配合调解组织调处纠纷,协助处理群体纠纷,帮助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帮助村民提供法律援助,代理诉讼等,为我市的新农村建设提供扎实有效的法律服务。笔者就律师参与农村公益法律服务提出以下思考意见。
一、律师当好“四员”,为新农村建设服好务
(一)当好“五五”普法的宣传员,提高村民法律素质。律师结合新农村建设的法律需求,采用集中培训、法制讲座、法律咨询和案例讲解等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普及《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村民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通过与农民面对面,解答他们提出的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继承、赡养、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土地承包等方面的问题,广大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日益浓厚。律师以村法制学校为基地,为全村党员、村民代表、妇女骨干、团员青年讲授农村法制课。同时律师积极准备农民法制课菜单,让村民点单听课,满足不同层次的村民法律需求。结合法律进农村、创建星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等活动载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法律服务计划,保证村干部、村民代表每年集中学法。律师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围绕当地的中心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促进中心工作的落实。
(二)当好新农村法制指导员,推进依法治村工作。律师积极参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为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推进起到一定作用,一是选举开展前,深入农民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成为村民主选举的法律宣传先锋;二是在选举过程中,为疑难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做好领导参谋,促进选举公正公平有序进行;三是选举结束后,参与当选村干部上岗培训工作,担当培训主力,促进依法治村工作的开展。同时,抓住广州市萝岗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之际,以依法制定、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规章为重要抓手,大力推进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特别是为村民委员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保证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和村务自治,从而推进依法治村工作。
(三)当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员,促进和谐农村建设。法律顾问对涉及村重大利益的问题,积极提出法律建议,严把政策法律关,防止因决策失误引发矛盾纠纷。发现因土地租赁、承包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发挥职业优势做好化解工作,引导村民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一是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接访工作。律师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农村涉法信访工作,耐心细致地说服引导农民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同时通过法律援助,代理农民进行诉讼。二是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应急事件的法律服务工作。对当地重大突发事件,为当事人做好理清法律关系、弄清事件主体等法律服务工作,引导当事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三是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律师积极参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重大复杂的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村民化解、消除矛盾纷争。同时对村调解员进行法律培训学习,提升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
(四)当好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服务员,保障村集体经济权益。律师要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开展村法律体检。结合新农村建设工作实际,认真梳理和解决各村外欠债务、资产外流等历史遗留问题,提出补救意见和诉讼解决办法,找到依法解决的新渠道。同时帮助村民解决法律难题,引导村民依法经营、依法维权。如针对集体房产出租不规范,租赁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一些承租方拖欠租金的现象,及时帮助村通过法律手段收回全部拖欠的租金。同时重新起草符合法律规定的房产租赁合同样本,协助村以公开招租的形式出租房产,租金有较大提增,受到村民的欢迎。以壮大集体经济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为抓手,帮助村领导班子做深以商强村富民的大文章。针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振兴村级集体经济重点活动来开展法律服务,创新服务内容,提高社会效果,为村集体经济壮大服务。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律师参与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根据《律师法》,律师行业实现自收自支、自我发展【2】。自脱离国家事业编制以来,在市场竞争压力之下,律师行业的大部分精力倾向于创收营利,公益法律服务多局限于《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要求【3】。虽如今已有很多同仁致力于公益法律服务,但尚不是整个行业的普遍现象。律师参与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存在如下问题。
(一)被动、短期、个体化。从目前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形式、途径来看,现阶段、律师主要通过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司法局行政部门组织法律咨询等形式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多呈现被动参与的状态;即使是有远见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动参与到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当中,也基本表现为利用自己单独的力量来参与,因而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往往呈现行为的短期性、服务对象的单一性、社会影响的局限性特征【4】。即使个别律师事务所坚持致力于公益法律服务,也感受到人员不足的巨大压力,在现实中表现为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经济压力较大。一个有着长远发展预期的律师事务所,一个有着长远事业预期的律师,多会有拿出部分精力做一些公益事务的想法和做法。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很难把公益做成一个品牌、一个事业,不可忽视经济方面的压力。参与公益法律服务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但由于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济上自收自支,受案源、办公成本、税费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有很大的经济压力,这就很难再拿出资金来支持公益的发展;即使有心从事公益,也只能在小范围、小规模、一定时期或短期内提供一些公益法律服务,难以从长远来筹划、发展公益法律服务。这方面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成立时间较短、经济基础尚小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刚执业不久、缺乏经济基础的年轻律师。
(三)时间和精力有限。由于经济上的压力,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必须首先致力于案源的开拓和案件的办理,律师事务所很难拿出资金来专门支持一部分人员从事公益法律事务。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来看,多表现为人手不足,缺少人员来从事公益法律事务;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多表现为案源压力,自己都难以生存,何谈公益,其实质仍为经济压力。
(四)质量难以保障。由于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经济压力,时间和业务的限制,以及服务的被动性和短期行为,往往为了完成任务,或者出于爱心一时的短期服务,没有制度和经费的保障,难以保证对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5】,特别是需要长期跟踪服务的项目更是无法保障。
三、律师参与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几点建议
广州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也较为发达,有必要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新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好务。
(一)尽快建立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制度。政府参照国家法律援助制度模式,按照“政府主导、行业协会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法律工作者适度奉献”【6】的指导思想,在具体政策设计中,遵循“政府购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或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指派或委托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有义务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原则【7】,建立农村公益性农村法律服务制度,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8】。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集体组织属于其他组织范畴。因此,律师受聘担任村或经济合作社的法律顾问,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该法条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为防止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一阵风,在实践中需要朝着制度化、法律化方向发展。因此,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争取人大或地方政府以地方立法或以地方政府规章等形式,将农村法律服务用法律或规章形式固定下来,以保障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常态和持续开展。
(三)建立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基金。我国城乡差别巨大,农村公益法律服务覆盖面窄、人群少、领域极其有限,但农村法律服务需求量极大,也极其迫切,新农村建设法律服务任务非常艰巨,有必要由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牵头建立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基金【9】,支持一部分人员来从事农村公益法律事务,以解决农村法律服务律师的经济压力,引导更多的律师进行优质高效的农村法律服务,培育拓展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维护农村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四)建立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自上对下建立考评细则,纳入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律师、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内容。以健全的考核机制推动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是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者和倡导者,应积极引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主体力量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不能以硬性规定的方式和统一的标准来要求全体律师和律所【10】,倡导“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事务所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阶段和规模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律师走进社区,深入农村,开拓为百姓服务的新领域,引导广大律师积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必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五)提倡农村法律服务模式多元化。综合考虑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集体经济承受水平、农村对法律服务需求及认识度等实际情况,灵活地开展农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事务较多、村级集体经济壮大、对法律服务作用认识到位的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对经济薄弱或贫困村可采取由各级政府补助或由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低收费甚至是无偿的公益法律服务【11】。鼓励和倡导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低服务费的法律服务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广覆盖、广受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律师走进农村,服务“三农”,积极投身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开拓为农村服务的新领域,必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1]张玉敏:《走过法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盛洪主编:《天则(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梁治平:《法苑随笔丛书——书斋与社会之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高云:《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徐家力主编:《律师业务必备——律师实务(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徐昕主编:《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8]游劝荣:《法治成本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9]雷海军着:《小律师大律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0]邱旭瑜:《穷律师富律师》,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
注释:
【1】司法部长吴爱英2008年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2条。
【4】【美】沃格特、瑞卡尔德着,刘玉译:《留住好律师——律师创建满意职业制胜战略》,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页。
【5】高云:《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6】游劝荣:《法治成本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7】游劝荣:《法治成本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
【9】张玉敏:《走过法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
【10】梁治平:《法苑随笔丛书——书斋与社会之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1】梁治平:《法苑随笔丛书——书斋与社会之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刘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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