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竞合真相
——权利不可冲突之逻辑结论
关键词: 权利聚合,权利竞合,请求权竞合
内容提要: 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除立法冲突外,权利不可能冲突。权利聚合指同一主体,因同一事实发生的绝对权性质或权能不同,或发生的相对权标的不重叠,故可以并立。权利竞合指同一主体,因同一事实发生的相对权标的重叠,故不能并立。标的完全重叠虽不能并立,实际上均可实现,此为权利广义竞合,属表见竞合;标的部分重叠不能重复实现,此为权利狭义竞合。侵权与违约所侵害权利不同,同一行为不能同时侵权和违约。在逻辑上,狭义请求权的任何竞合,均因违约导致侵权。如就同一行为可分别提起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仅违约导致侵害财产权,且相对人已给付对价或部分对价,发生请求权狭义竞合。
一、民事规范相遇分类
通说认为,权利可以冲突,其中包括:(1)不同主体的权利冲突,如知情权与隐私权,请求权与抗辩权;同一肖像载体上分属于不同主体的著作权、肖像权、所有权;不同顺位之抵押权;等等。(2)同一主体的权利冲突,即侵权给付请求权与违约给付请求权标的部分重叠,不能重复给付,发生权利竞合。以下分别讨论。
(一)不同主体的权利可否冲突
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受法律保护。权利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可请求任何权利妨碍人排除妨碍。任何人均不享有妨碍他人依法行使权利的“权利”。当然,任何现实权利均有法律确认的权限,任何权利人均不能超越权限行使权利,各权利的权限可以并存,也应该并存。这意味着除立法本身冲突外,不同主体的权利不可能冲突。知情权是获取不受法律保护的信息的权利。隐私权是支配隐私的权利,而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私人信息。知情权与隐私权的权限范围并不重叠。通常认为,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然而,请求权受法律保护,不得对抗;抗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得对抗。实际上,抗辩权是对抗有瑕疵请求权的权利,对抗的不是请求权,而是请求权的瑕疵。同一肖像载体上,存在多项权利:对作品的著作权,对肖像的肖像权,对肖像载体的所有权,各有自己的客体和权能,期限规定也不同,可分属于不同主体。不同顺位的抵押权客体虽相同,但各有顺位,权限清晰,互不妨碍。不同主体的权利如果发生“冲突”,那么至少一方滥用了权利。因此,所谓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冲突,其实是各权利主体的意志发生冲突。称权利主体的意志冲突为权利冲突,不符合事实。
(二)同一主体的权利可否冲突
同一事实,分别被两个以上民法法条规定,此类现象,学界分类不同,称呼也不同:如法条竞合,法规竞合,法律要件竞合,请求权规范竞合,权利竞合,请求权竞合,请求权聚合(或聚集),累积性竞合和非累积性竞合,等等。[1]然而,至少在文字意义上,上述名称均有不妥之处。
首先,两个以上法条(或称规范)规定同一事实,这两个法条可能冲突,可能不冲突。不冲突就不存在“竞”的问题,称竞合显然不准确。学界区分聚合与竞合,也是为了区分不冲突与冲突。
其次,两个以上法条规定同一事实,均分别发生法律后果,无论称法条竞合,法规竞合,规范竞合,还是法律要件竞合,其实都是法律后果竞合。法律后果即权利义务。义务是相对于权利的概念,是权利的逆向表示形式。法律后果竞合就是权利竞合。学界将法条竞合,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要件竞合,与权利竞合并立,逻辑上难以成立。同一事实,分别被两个以上法条规定,实际上只是规范相遇而已,并不能断言必然冲突或必然不冲突,无论称竞合还是聚合均以偏概全。
在逻辑上,规范相遇存在两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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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规范同一。所谓规范同一,即法条虽然不同,但规定相同。例如,《合同法》第139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二,规范不同一。所谓规范不同一,即法条不同,规定也不同。其又存在两种可能:(1)一规定适用优先,如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2)各规定适用平等,又可分为两类:
①不同规定可以并立:不同规定可以并立,称权利聚合,其中包括:
A.绝对权聚合:如《著作权法》第10条第1-4款,规定了作者的各项著作人身权。据此,创作行为发生各项人身权,规定不同,但可以并立,发生人身权聚合。第5-17款规定了作者的各项著作财产权。据此,创作行为发生各项财产权,规定不同,但可以并立,发生财产权聚合。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创作行为发生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规定不同,但可以并立。此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聚合,属绝对权聚合。
B.相对权聚合:a.同类请求权聚合:侵权给付请求权聚合,如《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民事主体名誉受侵害,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一)项,发生停止侵害请求权;据第(六)项,发生赔偿损失请求权;据第(七)项,发生赔礼道歉请求权;据第(八)项,发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规定不同,但可以并立,发生停止侵害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赔礼道歉请求权、恢复名誉请求权聚合,当然各请求权必须一诉行使。此为侵权给付请求权聚合,属相对权聚合。违约给付请求权聚合,例如,《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据此,债务到期,借款人不清偿债务,贷款人可请求借款人给付债务本金,也可请求给付债务利息,两条规定并立,发生本金给付请求权与利息给付请求权聚合,当然各请求权必须一诉行使。此为违约给付请求权聚合,亦属相对权聚合。b.不同类请求权聚合,即侵权给付请求权与违约给付请求权聚合,如加害给付,下文将作介绍。
②不同规定不能并立。不同规定不能并立,只发生于标的重叠之请求权,可分两类:A.标的完全重叠为广义的权利竞合,即不真正竞合,表见竞合、外观竞合。B.标的部分重叠为狭义的权利竞合,即真正的权利竞合。以下分别论述。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请求权相遇分类
(一)请求权标的完全重叠
请求权标的完全重叠包括:(1)侵权给付请求权表见竞合,如被殴致伤,发生健康权赔偿请求权与身体权赔偿请求权表见竞合。(2)违约给付请求权表见竞合,如欺诈给付,发生原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表见竞合。(3)侵权给付请求权与违约给付请求权表见竞合,如承揽人过错毁损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若定作人尚未交付工钱,侵权之诉标的是原材料,违约之诉标的也是原材料,发生侵权给付请求权与违约给付请求权表见竞合。
在法理上,履约应视为移转一价值。合同债务人的缔约允诺其实是为两个允诺:(1)允诺向相对人为特定行为;(2)允诺如不履行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允诺,将给付特定数额财产。如合同无第二允诺,应推定缔约人允诺补偿因不履行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允诺而未移转的价值,以及未移转价值于违约期间的孳息,补偿价值最终表现为货币形式。因此,缔约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允诺不仅是表示将为允诺的特定行为,而且是保证为允诺的特定行为,即如不履行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允诺,可请求履行第二允诺。作为性特定行为无法强制执行,但补偿特定数额货币可强制执行。因此,合同的强制性不在于强制履行,而在于强制补偿。《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第107条),法理根据不足。严格地说,承揽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如定作人以违约给付请求权请求给付原材料,不能请求强制执行,但可请求强制补偿;以侵权给付请求权请求返还原材料,可请求强制执行。
此外,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均可发生表见竞合。此类关系中,一个请求权实现后,其他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为不真正竞合。
(二)请求权标的部分重叠
从不同发生原因的角度,权利可分为两类:发生意定与发生法定,前者即合同债权,后者如人格权、亲属权、留置权、著作权。从不同内容的角度,权利亦可分为两类:内容意定与内容法定。前者如合同债权,后者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无论违约还是侵权,均侵害他人权利,但违约侵害内容意定的权利,受害人发生违约给付请求权;侵权侵害内容法定之权利,受害人发生侵权给付请求权。如非执行不能,无瑕疵的违约给付请求权的全部标的,均可通过违约之诉实现,如本金给付请求和利息给付请求;无瑕疵的侵权给付请求权的全部标的,均可通过侵权之诉实现,如医疗费给付请求和误工费给付请求。因此,不同请求权因标的重叠而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况,只发生于侵权给付请求权与违约给付请求权竞合,称权利狭义竞合,为真正的权利竞合。然而,权利竞合问题的真正困惑,也由此发生。
毫无疑问,如果两诉相遇,即同一受害人对同一加害人既可提起侵权之诉,又可提起违约之诉,表明加害人既侵害了受害人内容法定的权利,又侵害了受害人内容意定的权利。然而,在法理上,侵权人是受害人的不特定相对人,侵害了受害人稀缺资源的静态归属关系;违约人是受害人的特定相对人,侵害了受害人稀缺资源的动态归属关系。静态归属的稀缺资源与动态归属的稀缺资源不仅资源类型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各自的义务人也不同。相对于同一受害人,同一加害行为不能同时侵害静态归属的稀缺资源与动态归属的稀缺资源,不能同时成为受害人的不特定相对人与特定相对人。这意味着同一行为不能同时侵害受害人内容法定的权利与内容意定的权利,不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可以推论,在逻辑上,就同一行为,同一受害人不能同时发生侵权给付请求权与违约给付请求权。如果同一受害人就同一行为发生两诉相遇,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发生时间上或者难分先后,逻辑上必然存在先后。
需要指出,两诉相遇,虽然理论上存在两种可能:或侵权导致违约,或违约导致侵权,但侵权可因违约而发生,而违约均不因侵权而发生。也就是说,两诉相遇,逻辑上均为违约导致侵权。
民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民法救济采填平原则。通说认为:侵权给付请求权可请求填平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害,违约给付请求权可请求填平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害。据此,如违约导致侵权,只能发生广义竞合,不能发生狭义竞合;如规定为狭义竞合,请求权标的部分重叠不能完全实现,竞合的界限难以明确,最终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在法理上,规定请求权狭义竞合仅是为了避免重复给付,并非禁止受害人填平损害。《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受害人只能选择行使一个请求权。如一诉不能填平损害,如此规定对受害人不公平。
民法通过评价行为—包括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规定给付义务,实现利益平衡。民法如否定行为性质,必然否定行为后果,如对侵权行为的规定;但否定行为后果,未必否定行为性质,如对违约行为、善意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规定。不同评价应用不同概念表示。民法专门平衡民事主体利益关系的范畴包括民事赔偿和民事补偿:前者不仅否定行为后果,而且否定行为性质,适用于侵害内容法定的权利;后者仅否定行为后果,不否定行为性质,适用于侵害内容意定的权利,或不侵害权利。这意味着侵权的诉仅保护内容法定的权利,不能请求补偿内容意定权利的损害;违约之诉仅保护内容意定的权利,不能请求赔偿内容法定权利的损害;据此可明确违约给付请求权与侵权给付请求权的界限。法律对违约与侵权的规定,在归责原则、抗辩、时效诸方面均存在区别,必须严格区分。两类诉讼之所以发生聚合或竞合问题,正是适用范围不同的结果。
(三)违约导致侵权分类
1.因标的物存在缺陷—加害给付
(1)加害给付。
所谓加害给付,指合同一方因给付的标的物存在缺陷而侵权,如销售病害畜禽致买受人财产损害,销售污染食品致买受人人身损害,出租危房致承租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人身侵权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2]何谓“人格象征意义”,不见权威解释。法学的人格指主体资格。司法解释的“人格象征意义”,与法学人格无直接关系,其实就是对受害人而言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称“人格象征意义”不准确,容易导致对民法人格的误解。
加害给付关系中,侵权实际上指侵害合同相对人人身权和合同债权外的财产权,笔者称约前权利;通称固有利益,并不确切。民法的利益为“身外之物”,人身权与主体不能分离,行使人身权可取得利益,但人身权本身非利益。侵权的法律后果是赔偿因侵害约前权利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含精神损害,但不含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侵权给付请求权保护者为约前权利,属绝对权。
在法理上,违约的法律后果是补偿允诺给付的价值,含违约期间的孳息,不含对约前权利的赔偿,可称履行利益。当然,补偿允诺的给付有不同形式,包含修理、更换、退货,或补偿不违公平的可得利益,如出卖人因标的物涨价而拒绝给付,应按新价补偿。违约给付请求权保护者为合同债权,属相对权。
加害给付的违约行为构成受害人健康损害和约前财产损害的法律上原因,受害人以违约的诉请求赔偿健康损害、约前财产损害,似亦有据,其实不然。违约损害即允诺给付的价值损害,此类关系中表现为价金损害、可得利益损害等,构成合同债权损害,是违约行为的直接损害;而违约所导致损害除价金损害、可得利益损害外,还包括健康损害、约前财产损害。健康损害和约前财产损害构成受害人约前权利损害,是违约行为之间接损害。违约后果仅补偿允诺给付的价值,这意味着仅补偿直接损害,不赔偿间接损害。
(2)通说之误解。
有观点主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包含产品本身损失。例如家用电器爆炸损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侵权之诉可请求赔偿家电损失,理由有二:(1)爆炸的家电已属受害人财产,加害人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家电所有权,构成侵权。此说根据不足。爆炸家电交付时已属不合格产品,交付即移转所有权,但交付不合格家电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主张侵权责任包含产品本身损失,实际上主张不合格家电爆炸前即侵害了受害人家电所有权,混淆了侵权与违约。(2)为诉讼便捷。《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立法机关研究部门认为:“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是指缺陷产品的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客观存在。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财产损害,主要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是否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在立法中存在争论。……我们认为本条(指《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这样,有利于及时、便捷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此说以效率为理由,否认侵权与违约的区别,难以服人。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主张:“审判实践中在确定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有关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标准,要根据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确定的基本原则,既要考虑受害人已实际支出的因素,更要充分考虑受害人和侵权行为地点经济发展状况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不搞一刀切。(2)产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失的,对财产损失应认定既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合理范围内的间接财产损失。例如,因假种子、假农药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颗粒无收的,除了购买假种子、假农药而产生的货币损失、运输损失等直接损失外,还应当考虑农作物正常收获时扣除必要的劳动成本所产生的正当收益。”[4]
引文中,人身损害属约前权利损害,但举例中财产损害包括成本损害和正当收益损害:正当收益即可得利益,应归人合同债权;而成本损害属约前权利损害,非合同债权损害。主张财产损害给付请求范围包括成本损害和正当收益损害,言之有据,但是否均属侵权之诉请求范围,未作说明。该书亦未就请求范围比较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引文摘自《侵权责任法》研究专着,为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推论其主张侵权之诉请求范围包括可得利益损害,不能说没有根据。
租赁物致承租人损害关系中,受害人约前权利为约前财产权和人身权,合同债权为承租权,表现为租赁物许可使用权。侵权给付请求权可请求赔偿约前财产损害、健康损害、精神损害,不能请求返还租金;违约给付请求权可请求返还租金(如已给付),不能请求赔偿约前财产损害、健康损害、精神损害。
根据现有规定和通说,加害给付关系中,侵权给付请求权与违约给付请求权在约前财产损害赔偿和健康损害赔偿上标的重叠,发生权利狭义竞合。而从上文分析可知,加害给付关系中,侵权给付请求权可请求赔偿约前财产损害、健康损害和精神损害,不能请求返还对价;违约给付请求权可请求返还对价,不能请求赔偿约前财产损害、健康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类请求权标的无重叠之处,两类请求权发生聚合,不发生竞合。法律应许可受害人实现两个请求。
(3)惩罚性赔偿质疑
《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制度,在司法实务上有积极意义,我国引入了这一制度,但应该引入者是其内容,而非其名称或解释。上文指出,民法的救济采填平原则,即恢复原状。此处的原状是一种相对原状,即法律确认的尽可能接近原状的状态,在此类状态下,权利人能依法行使权利。财产损害恢复财产原状,精神损害恢复精神原状。但两者都是填平损害,恢复原状,在这一意义上没有区别。加害人恢复原状的给付是赔偿金,不是惩罚金。惩罚金是恢复原状以外的财产支出,非民法的给付。惩罚不是权利,而是权力。民事关系是平等关系,任何一方不能惩罚另一方。国家可以惩罚金形式制裁民事主体,但惩罚金只能归国库。民事关系中一方收取另一方惩罚金,意味着双方取得财产的资格不平等,违背了民法的基本性质。民法调整原则中没有也不应该有惩罚的内容。通说认为,民事责任中的违约金既有补偿性质,又有惩罚性质。实际上,在违约金大于相对方财产损失时,违约金可视为对相对方财产损失和时间、机会、精力损失的赔偿;在违约未造成相对方财产损失时,违约金可视为对相对方时间、机会、精力损失的赔偿。所谓惩罚性赔偿金,实质上均为精神损害赔偿。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以人生而平等为全部理论的基石,均以实现生命人人格平等为宗旨,均必须遵循形式逻辑,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应该吸收英美法系的先进制度,但必须用自己的理论作出解释,也完全可以用自己的理论作出解释。
2.非因标的物存在缺陷
(1)违约导致侵害人身权。
①不当服务导致侵权。
合同当事人不当履行服务义务,导致侵害相对人人身权,如医疗事故。医疗关系中,受害人约前权利为人身权,合同债权为受领和请求医疗服务。发生医疗事故后,侵权给付请求权可请求赔偿健康损害、精神损害,不能请求返还医疗费用;违约给付请求权可请求返还医疗费用,不能请求赔偿健康损害、精神损害。两类请求权的标的无重叠之处,两类请求权发生聚合,不发生竞合。
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合同一方控制另一方环境,发生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导致相对方人身损害,构成违约,发生违约给付请求权;亦构成侵权,发生侵权给付请求权。违约给付请求权可请求给付对价(如已给付),侵权给付请求权可请求赔偿人身损害。两类请求权标的无重叠之处,两类请求权发生聚合,不发生竞合。
内容法定的权利,通常因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但存在例外,民法的身份权内容法定,但某些身份权因合同而发生,如配偶权因婚姻合同而发生,养父母的亲权因收养合同而发生。合同身份权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侵害身份权,既构成违约,亦构成侵权,但逻辑上应视为违约导致侵权。身份合同不以财产为对价,如违约导致侵权,发生侵权给付请求权,不发生违约给付请求权。
(2)违约导致侵害财产权。
违约导致侵害相对人财产权,发生于移转财产占有的合同关系,如租赁、借用,保管、承揽、运输关系。财产移转方的约前权利为交付财产所有权,合同债权为特定行为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财产占有方不履行正当使用或保管占有财产的合同义务,损害占有财产,构成违约,亦构成侵权,逻辑上视为违约导致侵权。
相对人侵权给付请求权可请求赔偿交付财产损害,不能请求返还保管、定作、运输费用(如已给付)。违约给付请求权可请求补偿允诺给付之价值,含交付财产价值,返还保管、定作、运输费用(如已给付)和利息,不能请求赔偿交付财产损害。
合同一方财产包括非合同债权之财产和合同债权之财产:前者为当事人约前财产,后者为允诺给付财产。上述交付财产属相对人约前财产,侵害相对人此类财产构成侵权,但加害人因合同占有交付财产,因损害交付财产而不能给付,须补偿允诺给付之价值,含交付财产价值,相对人约前权利构成其合同债权之部分价值,侵权给付请求权与违约给付请求权在交付财产价值上标的重叠。
(3)违约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学界观点不一。精神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其工作状态必然受到客观世界的影响。精神活动可能因某些事由而受到不利影响,处于相对不良状态;也可能因某些事由而受到有利影响,处于相对良好状态。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其实是:通过加害人向受害人的财产赔偿,制造对受害人的精神发生有利影响的积极事由,以平复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本质上是用一种良性刺激抵消恶性刺激。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本质上是法律确认的意志实现资格。权利受侵害,意味着可实现的意志不能实现,有理由认为将使权利人的精神活动处于相对不良状态。侵害人身权导致精神损害,因人身损害无法填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财产权也导致精神损害,因财产损害可以填平,财产损害引发的精神损害推定因财产损害的填平而平复。违约侵害合同债权,导致精神损害,推定因补偿允诺给付的价值(含交付财产)而平复。侵权赔而不补,违约补而不赔。违约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但允诺给付的价值可能无法补偿,其中包括:给付不可替代,如交付财产对相对人有重要纪念意义;给付不可复制,如医院迟延治疗导致患者截肢、死亡,饭店无正当理由临时不能承办婚庆宴席。给付价值无法补偿是否构成违约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外?
需要指出:因不履行允诺义务而损害相对方有重要纪念意义的交付财产,构成违约,亦构成侵权,法理上是违约导致侵权。受害人不能通过补偿允诺给付的价值平复精神损害,但可通过侵权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损害为交付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违约损害为对价损害,发生请求权聚合。
因迟延治疗导致患者截肢、死亡,法理上亦视为违约导致侵权,可通过侵权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损害为人身损害、合理费用(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损害和精神损害,违约损害为对价损害,发生侵权给付请求权与违约给付请求权聚合。
通说认为,饭店无正当理由临时不能承办婚庆宴席,相对人可以违约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说似可商榷。通常预订婚庆宴席需付定金,或约定违约金。饭店无正当理由临时不能承办婚庆宴席,相对人只能请求双倍返还定金,或承担违约金,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无定金合同,亦无违约金约定,相对人无正当理由违约,饭店只能请求补偿成本范围内的合理损失;饭店无正当理由临时不能承办婚庆宴席,相对人只能在与自己违约风险相当的范围内请求补偿合理费用,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对合同一方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服务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否则违约风险不能超过服务成本。
三、如何规定两诉相遇
(一)两诉相遇法理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知:竞合是与聚合相对应的概念。聚合指同一主体,因同一事实,发生的绝对权性质或权能不同,或发生的相对权标的不重叠,可以并立。竞合指同一主体,因同一事实,发生的相对权标的重叠,不能并立。问题在于,标的重叠包括完全重叠与部分重叠:标的完全重叠虽不能并立,实际上均可实现,此为权利广义竞合,属表见竞合;标的部分重叠不能重复实现,此为权利狭义竞合。
同一行为不能同时侵权和违约。如两诉相遇,在逻辑上,均因违约导致侵权,概括上文,可分类如下:(1)因标的物瑕疵而侵权,构成加害给付,发生请求权聚合。(2)非因标的物瑕疵而侵权,又可分为:①违约导致侵害人身权,发生请求权聚合。②违约导致侵害财产权,如相对人尚未给付对价,侵权给付请求权标的与违约给付请求权标的完全重叠,构成请求权表见竞合;如相对人已给付对价或部分对价,侵权给付请求权标的仅为交付财产价值,违约给付请求权标的包括交付财产价值和已给付的对价、利息,违约给付请求权标的包含侵权给付请求权标的,发生请求权狭义竞合。如交付财产对受害人有重要纪念意义,侵权之诉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两诉相遇关系中,权利狭义竞合只发生于因不履行允诺义务侵害合同相对人已给付对价的交付财产,是一种特殊情况。
通说认为,“权利竞合,在各种权利均可发生”。[5]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拉伦茨即认为,请求权和形成权可竞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5条和第326条的规定,债权人在对方不履行时,可以要么要求损害赔偿,要么解除合同。”[6]这一说法容易引起误解。
首先,合同一方根本性违约,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真正目的是单方免除自己的债务,解除合同时,其身份并非债权人,而是债务人。合同解除权并非债权的权能。
其次,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可以并立,损害赔偿的权利表现为请求权,合同解除的权利不表现为请求权,两者不存在竞合问题。聚合的本义是不同权利可互相补充。竞合的本义是标的重叠的权利须择一行使。绝对权、相对权均可能聚合,但只有相对权才可能竞合。
(二)如何规定两诉相遇
民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人因自己的原因,损害归属他人的稀缺资源,均应承担广义的恢复原状的义务,不足或有余,均违反民法的平等原则。无论违约给付请求权,还是侵权给付请求权,均受法律保护,许可实现,只是不能重复赔偿。违约可能导致侵权,发生两诉相遇,只有三种类型,应规定如下:(1)请求权标的不重叠,发生请求权聚合,许可当事人实现两个请求权;(2)请求权标的完全重叠,发生请求权表见竞合,许可当事人选择行使一个请求权,选择的请求权实现后,另一请求权消灭;(3)请求权全部标的为另一请求权的部分标的,发生请求权狭义竞合,许可受害人选择适用一个请求权:如选择并实现违约给付请求权,侵权给付请求权因实现而消灭;如选择侵权给付请求权,视为放弃返还已给付的费用和利息。
在法理上,权利不能冲突。两诉相遇,如存在第四种类型,即两请求权各有部分标的重叠,因不能重复赔偿,则任一请求权实现,均意味着另一请求权不能完全实现,两请求权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冲突,违背法理。因此,请求权狭义竞合应以一请求权可填平全部损害为前提。
讨论权利竞合,应坚持以下前提:(1)除立法冲突外,权利不可能冲突。主张权利竞合是权利冲突的表现,不能成立。将权利竞合规定为权利冲突,违背法理。(2)民法平等原则是民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原则,填平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形式。权利竞合是为了避免重复赔偿,是填平原则的特殊形式,不能成为填平原则的例外。任何违背填平原则的竞合规定均会挑战民法的价值观念。(3)明确界定侵权与违约,这是明确区分侵权与违约,明确区分侵权之诉请求范围与违约之诉请求范围的基础。但通说至今没有明确界定侵权概念。《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款属全称判断,没有例外。《侵权责任法》全文无第2条第1款的除外条款。众所周知,合同债权属民事权益,但侵害合同债权通常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如此规定,令人惊讶,根本原因在于无法明确界定侵权。不能明确区分侵权与违约,任何权利竞合理论其实均无根据。如:通说主张侵权给付请求权可请求填平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违约给付请求权可请求填平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害,如违约导致侵权,究竟如何适用?
四、多人之债权利竞合
以上讨论的权利竞合,均属单一之债关系。多人之债亦存在权利竞合:(1)连带债权关系,任一债权人均可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向任一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权消灭。(2)连带关系的连带债务关系,不完全连带关系[7],不真正连带关系[8]: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请求同一给付,任一债务人清偿后,债权人全部债权消灭。多人之债的权利竞合,亦称请求权广义竞合。单一之债权利竞合与多人之债权利竞合均为实现填平原则,但表现不同:(1)前者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单数。后者或债权人为复数,如连带债权;或债务人为复数,如连带关系的连带债务关系,不完全连带关系,不真正连带关系。(2)前者是不同类请求权竞合,即违约给付请求权与侵权给付请求权竞合;后者为同类请求权竞合,或为违约给付请求权竞合,或为侵权给付请求权竞合。(3)前者包括广义竞合与狭义竞合,后者均为广义竞合。
注释:
[1][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8-356页;[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7-70页;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3页;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135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条。
[3]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74-175页
[4]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15页。
[5]前引[1],龙卫球书,第134页。
[6]前引[1],拉伦茨书,第349页。但这一规定21世纪初已作修改,《德国民法典》新债法第325条规定:“在双务合同的情况下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解除而被排除。”
[7]即各债务人替代资格平等,追偿资格不平等。
[8]即各债务人替代资格平等,均无追偿资格。
出处:《东方法学》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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