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食品安全: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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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愈来愈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齐抓共管,从严治理,从食品生产经营者、政府、社会组织、消费者等多方面明确自身的责任,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各尽其能,各负其责。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治理 全社会 责任

  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所下的定义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显露,越来越多的新名词浮出水面,从“苏丹红”、“三聚氰胺”,到“瘦肉精”、“地沟油”等,无不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一方面伤害了百姓的身体、危害了百姓的生命健康,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我国国际形象、食品对外贸易。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当代中国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治理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道德诚信和法律底线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既包括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中涉及到的个人,也包括涉及到的相关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责任人,“产品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是质量管理中一个最简单的道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自觉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产品,为经济繁荣和人民生活水平改善做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生产经营者完全被资本左右、成了资本的奴隶,他们见利忘义,只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了公众和社会利益。食品行业是一个道德行业,对食品安全的质量保证完全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主动的意识和行为。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守不住道德底线,把持不住自己的行为,食品安全就无从谈起。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勇于接受公众监督,让百姓放心消费。对于食品安全,公众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公众不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难以相信食品生产经营者;而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准确把握公众的想法,难以化解消费者的担心。为化解这一对矛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主动和公众沟通,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邀请部分公众参观使用的原料和生产流程,并解答公众所关心的问题,及时化解公众疑虑。在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时,企业应及时让公众知晓实情,而不是通过一系列手段封锁消息、隐瞒后果。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积极开展技术革新,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规避可能的风险。除道德因素外,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微生物污染、种植养殖用药残留、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新技术应用以及环境污染等。食品生产企业应提高自身技术能力,尽可能降低上述污染的可能性。例如,企业可通过优化工艺流程设计,减少微生物污染、农药抗生素使用、生产加工过程的意外,通过风险评估搞清楚产品生产中可能带来的风险及危害,通过合理的厂房设计规避外围环境污染。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是典型的公共问题,直接影响到政府的社会公信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仅靠市场调节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觉是不够的,必须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服务作用。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上的一大进步,食品安全问责、处罚机制也在不断完善中。但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仍接连发生,暴露出政府部门在监管上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反应滞后、权责不清、标准模糊等。

  政府往往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才做出反应,而未能做到未雨绸缪。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监管思维被动,一直以事后防范为主。政府要正确认识到自身作用和担负的责任,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被动监管到主动监管,深入各类食品企业调研,了解食品生产模式、弄清所用原料的来源和性质,对发现的小问题要引起足够重视,将可能的问题扼杀在萌芽中。目前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出现多部门监管造成权力分配不合理,监管效率低下。《食品安全法》仍采用分段监管的模式,主要分为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四段,各段都有其监管主体。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各环节之间的职责很难彻底划分清楚,造成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的现象。对此,短期内政府应做好多部门的协调工作,尽可能使其职责具体化、明晰化,减少模棱两可的监管真空地带;长期应采取渐进式分类统一管理模式,继续推动大部制改革,逐步整合各部门的监管和服务职能。

  要看到,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难以区分产品优劣。主要体现在部分食品标准短缺、限量指标过于宽松、审核修订不及时、编制不规范等。政府应加大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标准使用情况、培养高素质的标准制定人员、加快制定一批尚缺失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也应鼓励部分技术能力强、资金充足的企业自主制定较高的行业食品安全标准。

  三、社会组织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监督责任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已做了很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则说明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仅靠政府一元主导的监管模式是难以奏效的。因此,需要强化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责任,打造有效治理食品安全的协同机制。在此背景下,要求社会组织扮演“看不见的手”,在食品安全治理上发挥重要的作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部门应敢于把一些自己没精力管、也管不好而社会自身能够解决好的一些事务交给社会自己解决,各类社会组织应在政府引导下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社会组织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走进社区,向居民介绍食品安全知识,使其了解如何鉴别食品,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也可以走进企业,培养其良好的生产规范和卫生安全意识;还可以向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其维权意识和监督意识。

  参与食品质量标准制定,推动法律法规完善。在一些发达国家,社会组织是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源动力和监管主体,例如绿色和平组织影响了多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决策。根据我国国情,社会组织可对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可通过联合、协作的方式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制定更高更符合食品安全行业标准。

  扮演第三方的社会角色,监督政府和有关食品企业。社会组织可与高校、科研院所携手,成立第三方的检测机构,主动检测一系列消费者关注较高的食品安全,将检测结果予以网络公示;对食品安全监管者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其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其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法纪,还可以检查其开出的处罚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消费者自身的食品监督和安全防范责任

  消费者是食品流通领域的最后一个环节,自身也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食品只有通过消费者的购买、使用才能实现其价值,可以说消费者是重要的食品安全责任主体。食品安全事件爆发时,消费者总是以受害者的身份被关注,其监督、防范责任往往被遗忘。消费者在享用食品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前,我国不少消费者还无法接受自己对食品安全也负有责任的观念,其实只要意识到自己的消费行为必然会对他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乃至社会都会有影响,就会明白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消费者应对自己负责任,不要把自己的安全都交给别人。消费者要学习有关食品安全的知识,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常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做有知识、有意识的理性消费者。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消费者往往不了解食品生产的工序和环节,难免被无良商家和虚假广告所蒙骗。吃一堑长一智。消费者平时应主动学习食品安全知识,了解如何挑选优质食品;要自觉培养维权意识,当买到可能有问题食品时,应致电厂家或向消费者协会等反映问题,加强对问题食品的监督和安全防范。

  消费者应对社会负责任,认识到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消费者对食品的选购在根本上决定着食品企业能否存在下去,要意识到自己的选择可能会纵容某些不良商家。消费者一方面要避免购买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和假冒伪劣的食品,另一方面要优先选择绿色天然食品和采用环保工艺生产的食品。使危害消费者健康、污染环境的食品企业失去市场、自然淘汰,进而在社会生活中不断改善食品安全状况。

  消费者还应积极参加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分享遇到的食品安全案例。食品安全治理需要消费者的积极参与,消费者要团结起来抵制不良商家的不诚信、不合法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应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参与到食品标准的制订中、监督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揭露各类制假售假的行为,做到食品安全人人有责,防范问题食品人人有份。

  结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性问题。保障食品安全,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做到生产经营各流程、各环节遵纪守法;政府部门要优化自身结构,出台有效政策和措施,强化社会监管和公共服务;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要做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纽带,有效监督企业和政府的生产经营与社会管理行为,培养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消费者自身也是重要责任主体,要团结起来使不良企业失去市场,没有立足余地。此外,这几个责任主体也要相互配合,共同打造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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