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纵观当今的行政法学界,仍然存在许多的空白处有待学者和专家们研究专研,而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就是其中之一。在这方面不仅仅是单纯的研究空白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很不健全的,致使相对人在面对一系列相关问题时,无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来有效的为自己的正当权利辩护,相应的行政法想要实现的目标也就不能完全达到了。基于这一缺陷,相关的专家和一部分资深学者提出了大力提高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号召。这一号召一经提出,立刻在行政法学界掀起了轩然大波,经过广泛讨论和研究,行政法界得到了一个共识,即应该大力提高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
论文关键词 相对人 行政行为 行政法地位
面对大力加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真正实现行政法的保护目的、确立行政相对人应有地位、保护相对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等呼声,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作为行政法行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它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换个角度,我们从行政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应的方法论来研究,归纳其整体脉络后,不难发现行政法学方法论本身就是存在缺陷的。究其一路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行政法学方法论本身就是从摒弃相对人行政法行为为原点出发的,可见它在发展的最初就是存在问题的。所以,现如今,专家和一部分资深学者提出要大力提高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以此来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理论在行政法学界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一、简析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学术界和现实中的现状
(一)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学术界的研究现状1.放眼国内,对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研究是极其欠缺的。在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中,存在着许多分支问题,其中最大的一个就是相对人行政法行为问题,它也是目前行政法学界最缺乏研究的问题之一。目前,有大批相关专业的学者和专家甚至认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行政法学界的研究中是可以忽略的,它并没有什么实际的利用价值。基于这种片面的、不科学的观点,在行政法学界很少有人会去研究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这一问题,而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被冷遇、甚至被忽略也就很正常了。就目前形势来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只有在其它相关研究课题被大力研究时,才会偶尔作为观点引用或是论述,但是却从没有被完整的、系统的做过研究和分析。
根据《行政法学原理》、《试论行政法上的相对人行为》等理论让我们接触了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这个概念,这些书籍和后来的报刊杂志共同为我们呈现了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基本概念,揭示了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分类、性质、特点和相关法律效力,并积极探讨了在大力提高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地位后所会有的益处和附加值。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这个课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狭小的课题,它是广泛的、大范围的。《行政法学原理》、《试论行政法上的相对人行为》等理论所提出的的只是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这个课题的皮毛而已,许多其他的问题都还没有来得及探讨和研究,或者是根本就被忽略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行政行为新理论》应运而生了,它摒弃以前的论述方法,利用单独章节研究和分析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其中包含:相对人行政法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关系、如何将相对人行政法行为法治化等问题。这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旗帜鲜明的在理论著作中提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与其他只是或多或少提及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理论著作相比,《行政行为新理论》的出版是具有里程碑性质的。
2.相较于国内对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研究,国外的情况要稍显乐观,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在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以及美国等国家,主要研究的课题是行政行为的权利和控制问题,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些国家对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虽然不是系统研究,但是在其相关研究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有关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研究,例如对相对行为人参与行为的研究等等。
在发达国家中,英国、美国和法国处于同一个阵营,持相同或者相似的观点,而另一方,以德国为首,将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为核心,构建了他们传统的行政法则、确立了行政法学的主要方面和法律力度。在这一阵营中,有许多优于英美法阵营的东西,但是,同样的,它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最为明显的就是对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忽视。这个问题并没有像以往的问题那样迅速的暴露出来,而是随着时间的缓缓推移慢慢暴露出来的。在实践检验出传统行政行为法的缺陷后,新的方案就慢慢浮出水面了,应运而生的就是新的行政学方法论,他们的诞生使得人们对于这些观点有了新的理解和诠释,特别是在行为过程论和行为关系论这两个理论尤其突出,他们体现了近代德国极其有相同或相似意见的国家的最高成就。
第三方阵营是以日本为首的,他们或多或少的致力于研究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研究,使得他们相较于上面两个阵营而言显得别具一格的。事实上,他们的主要研究课题是私人公法行为,私人公法行为中包含着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部分研究,从某种角度上说,他们的概念是相似的,一类持有行政过程论观点的专家在研究中声称:私人公法行为在行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不可任意忽视的。针对这一观点,日本相关学者和专家相继出版了《行政过程及其统制》、《行政法》、《日本现代行政法》、《日本行政法通论》等书籍,相关的报刊杂志更是不胜枚举。
(二)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学术界的立法现状从一个宏观的角度来审视,我们可以看到当代行政观念的成功确立以及相对人法律地位的不断提升,这些都是基于当代宏观政法的不断完善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成果。各个国家,无论遵循的是什么样的法律体系,持有的是何种阵营的观点,都在分析综合现实情况后将本国的法律体系作出了适当的调整,最为突出的调整模式就是讲传统的行政权力相互制约模式转变为现今的以行政相对人为核心的程序权制约模式。根据这一重大改变,许多国家都发起号召,试图在最短的时间里制定出行政程序法,从而将大幅度提升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并对“相对人行政法行为”一次做出严格的限定,什么时候可以被“当事人”、“私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私人”等次替换,什么时候不能,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仅仅是在行政法程序中进行相应的改动是远远不够的,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政治行为不仅仅拘束于这狭小的范围里。所以,在实际生活中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这个概念运用的范围极其广泛,而它自身的法律支撑又显得过于薄弱和不堪重负,所谓供不应求,大概就是这样了。
就目前来看,我国相对人行政法相较于其他国家还是很薄弱的、有待进一步发展的,经过调查研究和整理,主要有以下问题: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萌芽阶段,是非常不完善的,即仅仅停留在法律义务的初级阶段,并没有完全的上升到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相对高度。这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应用是有极大的影响和不便的。
第二,对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法律上的规范和引导是单方面的,并不完全和双向。对于一些行为,现存的法律知识停留在制裁和禁止的高度,是一种消极规制模式,这种模式表面上看起来很好,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它内部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例如:缺乏积极引导,不具备相应的预防性研究等。
第三,对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规定效力不足。有如下体现:
1.在使用的相关法律中,只有极少一部分是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所服务的。人们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有效的寻求法律手段,致使人们无法可依、无法可用。这是极其不好的现象。
2.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一些规定中并不适用,这是目前相对人行政法行为问题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因为它的适用范围太过狭窄,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相应的解决,从而形成了法律的空白地段,这也是极其不好的,对于未来的社会生活会产生诸多的不利影响。所以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迫切的要求提高。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将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合理定位
相对人行政法行为是行政法行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我国法律系统包含着两大体系,一个是权利系统,另一个是义务系统。权利和义务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是统一的,换句话说,权利加上义务就是我们常说的法行为。我们都同时使用者权利、履行着义务。从法律角度来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实现法行为的有效途径,也是最直接途径。
在法律中它的主要任务就是规制行为。这个对象的存在奠定了法学研究和理论的基本基础,也确定了他们的基本方向。在明确了上述问题以后,人们将法行为作为法学理论的重点进行研究也就没什么可质疑的了。为此,笔者总结了如下原因:
(一)对于行政法目标的相关要求将公益利益与私人利益有机统一起来、将二者的关系不断平衡是行政法的主要目标所在。这个目标的实现是要一定基础的,首先必须保证“保权”和“控权”双向并用,二者决不可脱离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单独使用。在此,相对人需要做到两点:一是通过自身的能力来配合行为接受公共权力的使用,为其开辟一条新路,不受其他不相关事务的阻碍;二是利用用自身行为积极参加相应的组织,以此加大公共权力的整体力量,促进公共权力的发展的壮大。
(二)相对人行政法行为提高地位的必要性行政法律关系体系包含两大重要分支,一个是行政主体体系,另一个是行政相对人体系。这两个分支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因此,我们要想在行政法里面真正得到主体地位的确立,就必须将这两大分支都尽力做好。
(三)行政权力在其它各个方面的要求行政程序的主要要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行政程序的双方性,另一个是行政程序的可接受性。这两个方面在行政程序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必须加大对其的重视,并且得出相应的要求方案。
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必须在行政法中提升地位,只有提升了地位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我们应该充分的重视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这个问题。事实上,我们用发展的眼光是可以看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行政法地位中提升地位后的益处的,一方面,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可以得到应有的完善,使得人们在未来的岁月里再次面对这种问题时可以依赖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另一方面,这也是我国法律系统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举措。我国法律系统并不是一个完善的系统。在许多方面还要大力完善。并且,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法律也不例外。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自我完善的同时,也成功的为我国法律的完善做了重要贡献。
相关文章:
财产保全措施探析04-26
城镇与农村地域划分标准的理解与实践运用04-26
论夫妻共有房产单方处分行为的效力04-26
“淘宝司法拍卖”运行利弊之探讨04-26
将受害人界定为交强险“第三人”的分界点04-26
分家析产处理的法律规制探讨04-26
议海上保险代位求偿之诉的程序障碍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