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司法改革东风 行政法院呼之欲出

时间:2024-04-26 04:48:4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司法改革的话题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司法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大政方针: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于司法机关改革具体方案,司法权的设置问题,我结合工作实践,发表自己对司法改革的一点粗浅理解,这里着重谈一下关于行政法院的设置问题。我们这次司法改革根本目的是要统一中央司法权,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工作的干扰,具体讲是摆脱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干预司法权问题,尽快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尽力维护人民合法的权益,让每个群众在具体案件当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自己的身边。如果我们通过这次司法改革,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契机,由最高人民法院报经中央政法委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设置行政法院;作为高级人民法院的分院(行政法院级别为中级),专门审理本省范围内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法院的出现有望彻底解决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普遍现象,同时又不占用国家公务员编制、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实行司法改革的经济效能原则,用制度创新来解决现实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而达到司法改革成功目的。

一、关于行政法院的渊源,行政法院并不是我国的首创,而是舶来品。目前世界上设立行政法院的国家有很多,极具代表性的有法国、德国、韩国等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国家。但是他们国家的行政法院有宪法与行政法院,也有的是行政法院,各有所长,各有所源,根据每个国家的不同国情特点来设置。行政法院的出现给其本国国民对政府的诉求有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机会。

我们国家自上个世纪80年代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同时在各级人民法院中设立了行政审判庭,伴随着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行政审判庭机构设置。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政府的诉求有了可以法律解决纠纷的途径。但是经过近二十余年的实践检验,我们发现行政诉讼中尚存很多问题:比较普遍的是地方政府行政权干预司法权问题,即地方政府插手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因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财政权都由地方政府掌握和控制。所以多年以来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面临着巨大压力,人民群众诉求没有得到很好实现。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关于我国设立行政法院的设想。经过法学专家多年的调查研究,并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我们今天可以结合司法改革契机、利用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订之机遇,创新人民法院管理体制,优化案件审判机制来设立行政法院。具体操作如下: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经本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设立行政法院;作为本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派出分院,级别为中级法院,是专门法院。专门审理本省范围内所有涉及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

关于行政法院具体设置问题,包括(人、财、物)等工作可以这样尝试操作:

(一)行政法院的设立是司法制度创新,并不用增加公务员编制,也不增加当地政府的财政负担,实为司法改革应有之意。行政法院中的公务员可以由本省范围内的所有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里行政审判庭的人员整合资源抽调组成(即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今后不再单独设立行政审判庭)。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中设立行政法院,作为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分院,该类法院的级别定为中级。其工作人员(包括院长、庭长、审判员等)的安排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任命,这样就可以彻底摆脱地方政府对行政法院人事权的控制。

(二)关于行政法院中公务员的财政保障问题。由于行政法院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的分院,所以这些人员的工资保障和高级人民法院中的公务员一样,均由省级财政负担工资待遇保障,这样就可以摆脱地方各级政府对行政法院财权的控制。

(三)关于行政法院中的物资使用问题。可以本着节约、精简原则,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物资使用归省高级人民法院调配安排。这样即摆脱地方政府对行政法院的物资使用控制问题。

(四)行政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问题。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设立巡回法庭制解决地域不平衡现象。例如本省内有9个(地、市、州)行政区划,可以设立9个巡回法庭(每个巡回法庭均以行政法院名义受理、审判案件并下发裁判文书;其中执行工作可以由行政法院执行或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协调各地方中院执行,法院系统中的现代远程计算机技术应用已将巡回法庭审案模式变成现实可能);每个巡回法庭对应审理一个(地、市、州)内的所有行政案件。为了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同时实行审案法官的回避制度,即审理涉及本地行政案件的法官不能为家乡是这个地方的人员,实行交叉管辖回避制度。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打官司(民告官),实现便利当事人主义,巡回法庭可以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但和本地方中级人民法院不具有任何隶属或管理关系)。对行政法院的裁判不服可以上诉至本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启动二审程序。

(五)关于行政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可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把所有行政案件纳入行政法院审理的范围,并在条件成熟时,将知识产权(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环境保护等案件也纳入行政法院审理范围。

三、关于设立行政法院的现实可能性。我们仅仅通过制度上的一个简而易行的创新设置,便达到司法改革目的,而且不增加地方财政负担,不增加公务员编制。实为务实、高效、可行的改革措施,这样设置也符合司法改革初衷与目的。

行政法院的出现需要我们逐渐理解并接受、明白设立行政法院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必经步骤。我们通过换脑筋、换思路、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思想来建设法治中国,用司法制度改革、审判机制创新来解决困扰我们多年的行政权干预司法权问题。当然司法改革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创新、总结经验,用实践的成就来检验司法改革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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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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