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同中的信赖利益保护

时间:2024-04-26 04:48:2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行政合同本身就是契约理论在公法中的运用,因此行政合同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和私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法设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性,即必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之间平等、等价有偿等。统观世界各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以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第二种是法国以行政为本位的行政合同;第三种是德国以合同为本位的行政合同。 我国行政合同理论也有了较大发展,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在理论上,学者将研究重心过度地放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特权”方面,而忽略了行政合同的契约性。有学者认为,行政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必须遵循一般的契约精神,即自主、平等、交换、合意的精神,但是与此同时,行政合同又具有很强的权力因素,这些因素表现出的是不平等、单方性和强制性。因而构成了行政合同中的“悖论”。

  本文认为,行政合同领域的信赖利益保护可以强化行政合同契约的一面,淡化其权力的一面,因此对于行政合同领域的利益冲突平衡来说,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机制。行政合同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可以参照我国《合同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在行政合同的缔约、履行等阶段,包括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双方都需要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对方的利益。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在缔约钱应该善意磋商,不得随意终止合同谈判,提供必要的信息,履行提示义务,协助对方作出正确的判断,在合同履行中,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合同能够得到很好地履行,发生损失时应该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化。在合同履行阶段,不得借公共利益为名,随意终止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结束后,也应该遵守后合同义务,切实保护对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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