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针对当前我国权力配置存在的三大方面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提出党政权力配置、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及横向权力配置的完善措施,具体需通过立法完善推动实践操作的完善,如公开权力配置,加强权力配置的合理实施等。
论文关键词:党政 权力配置 横向权力配置
当前,我国权力配置机制主要包括党政权力配置、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及横向五权的权力配置,这些纵向、横向的权力关系维系着社会的稳定,反映着权力行使的公正,然而,实践中我国权力配置却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呈现三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党政权力配置不清的问题。由于宪法未明晰党政与党权关系,致使实践中权力过于集中于党的组织系统,纵向上看,权力又过于集中于党中央,党内权力集中于党书记,横向上看,党对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由间接领导转变为直接领导,逐渐形成“党委决策、行政负责”的权力运行模式,直接导致党政权责不统一。另一方面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问题。无论是财权分配还是事权分配都存在集权与分权的问题,由于中央与地方权力界限不清晰,虽然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但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仍然存在着事务混乱、职责不清、上下错位、机构设置重复等问题。第三方面就是横向权力配置问题。基于历史因素,在中国当前的五权架构中,除了党的领导权与行政权存在矛盾外,突出体现的另一问题是行政权力向立法权、司法权和监督权的扩张。严重影响了权力平衡。
为防止权力异化,预防职务犯罪的产生,就必须从根本上提出我国权力配置问题的完善措施,使权责清晰,权力行使公开、公正、透明。
一、党政权力配置的完善
完善党政权力配置,首先应通过立法明确党政职能界限,实现党政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使责权利相对称。党政权力配置的不明晰直接导致权力行使中存在各种权力异化现象,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党对国家公共权力的领导是总的领导,是宏观的领导,具体表现在通过制定影响全局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国家权力的行使,使国家权力的运行严格遵从这一指导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权力滥用或权力腐败的产生,进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其次表现为通过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国际、国内重大问题作出科学决策为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提供正确的科学方向指引;再次表现为党组织通过向国家权力机构推荐优秀党员干部实现对国家的科学领导,通过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带动国家权力的合理正当行使,在思想教育引导下减少权力异化现象的产生,从而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良好的政治前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宪法对国家权力行使职能的具体规定,使党政职能在公开的成文化的法律规范中明确得以体现,为民众监督权力行使,监督党政体系提供足够的立法准备和良好的法律环境。
其次应实现党政职能分开,尤其是实现党放权于政,在宪法完善的基础上从根本上转变党的领导职能,真正实现对国家的间接和宏观领导,主抓政治原则、抓发展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真正把属于政府范围的权力放归政府,由政府在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下自行处理。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干预太多,搞不好倒会削弱党的领导”。通过对党政职能的科学合理的划分,在加强党对行政的政治领导和监督的基础上,坚决杜绝党的领导行政化。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完善
完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首先应由立法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具体可通过修改《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实现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法制化,这就要求明确中央集权的必要性和地方的差异性的适度均衡。一方面,中央必须有适度集权,正如恩格斯所说:“集权是国家的本质、国家的生命基础,而集权之不无道理正在于此。每个国家必然要力求实现集权,每个国家,从专制君主政体起到共和政体止,都是集权的。美国是这样,俄国也是这样。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不要集权,联邦制国家需要集权,丝毫也不亚于已经发达的集权国家。只要存在着国家,每个国家就会有自己的中央,每个公民只是因为有集权才履行自己的公民职责。”邓小平也曾指出:“中央要有权威。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步。没有这一条,就是哄哄,各行其是,怎么行呢?不能搞‘你有政策我有对策’,不能搞违背中央的‘对策’……我们要定一个方针,就是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深化改革。”只有有适度中央集权,才能保证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否则,在地方利益的驱使下,地方保护主义将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更重要的可能危及社会的稳定,失去社会向心力。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地方自治的必要性。我国是个地域广阔、民族众多的国家,地区发展存在层次性,为此,如果只强调中央政令的统一,只强调一统体制制度的刚性,而忽略了地方的差异性,忽略了地方自治的弹性,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地方经济将失去活力,由此将导致整个国家失去活力,最终的结果将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为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发挥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优势,这就要求中央政府具有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能,在此基础上要求地方政府在中央统一法制规范下主要负责实施本地区的各种保障职能。同时应保证中央适度集权与地方适度分权均衡性,这就要求凡是属于宏观的经济及社会事务,由中央政府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管理,地方政府不得染指;凡是属于地方事务,在中央政府的统一法制规范下,由地方政府自主决策、独立经办,中央政府不加干涉。只有少数事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由此在立法完善的基础上实现对中央与地方事权分配的完善。
此外,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完善还要解决中央与地方财权配置问题。当前中央与地方财权配置上存在事权下放,财权集中的现象,导致地方财政支出项目多,但收入不足,地方要建项目,得向中央要资金,这样就严重阻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不能发挥地方行政的效率性和统筹规划性,为此,需妥善解决中央与地方财权配置问题。首先应由立法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一方面要保障中央有足够的财权,能通过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杠杆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另一方面要确保地方财权能落实地方事权,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为此,要划分一定的地方税种,归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包括转移支付也应划归地方,同时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使各级财政收入与支出实现均衡配置,此外,符合法律程序的地方性收费也应由地方支配。】
在完善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过程中,应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划分配置高度公开,通过信息披露,让全社会了解中央、地方政府事权财权划分的确定依据。同时,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尤其是涉及到交叉性产品的提供上,公众参与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真正受益于公共产品的主要是来自不同行政区域的普通公众而非政府部门。鼓励公众参与是维护其权利的方式之一。此外,应注意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应防止出现两个极端,或者把下放权力与削弱中央领导混同,从而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用邓小平同志的话来说,就是“各顾各,相互打架,相互拆台,统一不起来。”又或者把维护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同中央过分集权等同,正所谓“过犹不及”,中央过度集权将窒息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仅不会强化中央领导,反而可能削弱中央权威,更甚者可能危及社会的长久稳定。为此,就必须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权力,在维护中央统一领导的基础上,适当下放权力于地方,在实现地方自治的同时,也要顾及中央的全局考虑,只有相互考虑,互有取舍,才能实现一统体制核心制度的刚性与地方自治的弹性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也只有这样,中国社会才会不断向前发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长久。
三、横向权力结构配置的完善
针对当前我国横向权力结构配置中存在的权力集中现象,首先必须明确“五权架构”中领导权、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与监督权的差异和相对独立性,关于党的领导权与其他权力的关系完善已在前文党政权力配置中有所说明,这里主要针对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及监督权关系问题展开,通过强化立法权、改革司法权,加强监督权行使及简化行政权实现横向权力结构的合理配置,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权向其他权力的扩张和渗透,改变当前行政权一权独大的状况,实现对权力的控制,由此,防止权力异化的产生,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比例。
首先,应加强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巩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法定地位,落实人大的立法职能、选举和监督职能。针对当前权力机关作用虚化,权力羸弱的现象,应在立法明确权力机关权力地位的基础上,切实落实其立法权、选举和监督权。为此,必须从如下方面着手:其一,从人事政策上落实权力机关的核心作用,各级人大与同级党政机关的最高任职年限必须一致。改变当前将退休干部安排人大任职的政策规定,提拔年轻干部到权力机关任职,从而组成一支高素质的、年富力强的干部队伍以保证权力机关的高效运行,同时避免产生人大的法定地位和实际地位不协调的状况。其二,应落实权力机关的选举和监督职能,尤其是应加强人大对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察力度,从制度上制约和控制权力运行,规定经监督考察违反相关规定的,可由人大在立法权力范围内宣布解除公职,由此强化其选举和监督功能。其三,是加强人大的立法权,既要完善当前的人大立法制度,同时更要加强人大对地方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的监督,对违法性立法做出相应的处理,由此限制行政机关立法,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取消行政机关的职权性立法,交由人大这一立法机关全权立法,使立法权与行政权真正相对独立,避免立法行政化,从而导致当前权力过于集中于行政,难以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
其次,应充实和改革司法机关,发挥司法权的司法作用,限制行政机关的司法性行为。发挥司法权的作用,首先应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其次应改变当前司法机构在机构编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受制于行政的现实状况,司法机构不能真正独立将严重影响司法权的行使,实践中不是司法限制行政,反而是司法受行政限制,行政不当干预司法,为此,要实现司法对行政的限制就必须把司法从行政中独立出来,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由国家权力机关及人大组建司法机关,实现司法机关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相对独立。此外,强化司法权的作用,还应弱化行政处罚权。说到底,行政处罚权实际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如果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二为一,权力主体将掌握压迫者的力量,社会将难以实现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为此,应逐步将行政处罚权划归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统一实现司法权,从而从制度上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再者,司法权对行政权的限制作用还可通过司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解释进行审查得以实现,取消当前由行政机关对行政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垄断性解释权。
再次,简化行政机关,限制行政权的扩张。通过立法对行政权限的明晰,实行机构精简,改变当前机构重置、人浮于事的现象,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建立有限政府,实现对社会的宏观调控。针对当前行政权力高度集中的现状,应实现行政决策、执行与监督的相对分立,实践决策权的集中行使、执行权的分散行使、监督权的独立行使。通过行政公开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腐败,实现服务型政府、、诚信政府、廉洁高效政府的建立。使行政权力的行使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又符合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通过科学行政、依法行政实现对行政权的自我约束,减少由于行政权力集中产生的权力异化现象,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产生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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