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注:该文作者:张继峰载于:《行政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瑕疵者,“微小的缺点”也。(引自《现代汉语词典》第1239页“瑕疵”词条,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对瑕疵一词的理解,早已达成共识,且在社会各个领域普遍使用,也包括法学研究的若干部门。
何谓“行政瑕疵”?遗憾的是该文未给出定义。按照某部教科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的表述:行政瑕疵 = 行政违法。该书倒是够权威,只是如此定义行政瑕疵(其实这也不是该书作者自己的创见,而是照搬台湾和日本的现成表述),难以服人。既然“瑕疵”一词已有悠久的、公认的、普遍接受的含义,应当得到尊重和认可。行政违法(精确的表述应为“违法行政”),无疑是相当严重的缺点,应与行政瑕疵截然不同。而该书中所表述的行政错误,倒是可以被冠以行政瑕疵之名。
在学术界,有名无实,名实不符,实乃大忌。真正有学术品性之人,不应对此保持沉默。
我们姑且就把该文“换算”为《关于行政违法的一些理论问题的研究》吧。
该文习惯于使用“《行政法》”这一表述,不知这其中的书名号是何用意?如果没有猜错的话,该文作者一定供职于法律实务部门。
该文立足于文本研究,对其他学者的相关作品(主要标靶是:姚锐敏、易凤兰所著《违法行政及其法律责任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中的观点进行分析品评,绝不盲从,其治学方法在下深表赞同。至于文中涉及的诸多具体结论,则见仁见智,尚可进一步探讨。(北京农学院政法系·左明)
2010.1.26.于幸福艺居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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