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是国家赔偿工作,特别是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大调整、大变动时期。随着人民法院内部国家赔偿确认职能的调整到位,以及《国家赔偿法》的修法活动开展,使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面临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应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意识,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更好发展。
一、加强为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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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立法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进行干涉而引起的,可能损害的是群众的实际利益,甚至损害群众的感情。人民法院办理的国家赔偿确认和国家赔偿案件,涉及司法的各个环节和方方面面,涉及官民和谐和官民关系,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尊严感情。要充分认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对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家赔偿工作中,要牢固树立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发扬求真务实、高效廉洁的工作作风,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增强司法为民意识,保障人权,全力维护群众受损利益,修复受损感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加强一盘棋意识
根据工作需要,为合理设置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庭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能,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将原来一直由审判监督庭负责的国家赔偿确认工作调整为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此,国家赔偿确认工作和国家赔偿工作,改由赔偿办一个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确立起国家赔偿确认工作和国家赔偿工作一盘棋工作思路,不能将确认和赔偿工作分彼此,轻重生熟差别对待,而要将国家赔偿工作和国家赔偿确认工作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把握和谋划,统一进行调研分析,统一作出工作安排和部署,一并推进。要加强对审判人员自身素质提高的教育培训,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及时审理好国家赔偿案件,并特别注意审理好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三、加强与时俱进意识
《国家赔偿法》修改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国家机关特别是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于是,社会要求修改完善《国家赔偿法》、健全国家赔偿工作制度和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呼声不断高涨。作为国家赔偿工作的承担者和案件的办理单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一定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积极应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法实际,主动参与到《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活动中来,结合办案实践,提出《国家赔偿法》修改意见和建议。要结合《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和赔偿确认新业务的开展,加强对国家赔偿理论、法律和实际工作的调查研究,选择重大疑难问题开展专门调研,有效指导审判工作。还要积极主动思考国家赔偿工作如何与社会实际和民众司法要求相适应,不断总结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查找不足并分析成因,发挥能动性,不断完善国家赔偿工作理念、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能够及时、较好顺应社会发展。还要对确认案件和赔偿案件办理情况作经常的“回头看”,认真分析、查找确认案件和赔偿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存因,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还要重视国家赔偿案件办理中发现原司法行为存在问题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反馈给原作出司法行为和机关,促进各司法机关执法水平提高,使得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作用不只限于案件办理本身,而要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工作的延伸效应和扩大效应。
四、加强矛盾化解意识
矛盾化解才是人民法院的最重要职能。基于国家赔偿争议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更要重视矛盾化解工作,不断加强矛盾化解意识。国家赔偿工作要积极参与到构建“大调解”体系中来,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确认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以息诉罢访、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工作目标。要加强对国家赔偿调解协调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强化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人员的调解协调意识,增强国家赔偿争议化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确认的立案、审理和裁定决定等各个环节,调解、协调工作要做深做细,做出成效。针对国家赔偿争议既涉及到实际利益,也涉及到当事人的感情,更要重视搞好法内救济和法外安抚,做好情、理、法的有机结合,花更大精力做好善后工作。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密切配合,共同用力,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协调党政和社会各界力量,解决赔偿请求人的实际问题和生活困难,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在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工作中,要争取有更多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调解或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结案,努力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简介】
戴洪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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