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能源管理涉及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因此能源管理应当是一种综合性管理行为,行政管理只应当是能源管理中的一个环节。能源管理应当突破单纯行政管理的藩篱,淡化计划性、管制性色彩,增强服务性、适应性功能,设立综合性能源主管部门,实现主管、监管职责分离,完善能源法律体系,改进管理方式,以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关键词:行政管理;综合管理;能源管理;体制改革
Form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to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in China
【英文摘要】Since energy management is related to a series of important issues,such as industrydevelopment,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national security,it should not be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which is only one link of the whole,but of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Consequently,energy managementshould break through simpl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strengthen the functions of service andapplication instead of plan and management,together with the set up of a comprehensive department in charge,in order to obtain the separation of duties between the authority and the supervision,system perfection ofenergy law,and method improvement of management,as well as the better service for the overall situation of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ety development.
【英文关键词】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Comprehensive Management;Energy Management;System Reform
一、理论迷雾:能源管理的焦点问题
工业时代的到来,为全球注入了持久强劲的运转动力,创造了过去数个时代的生产力总和。提供这一动力的,正是人类活动赖以生存的物质要素—能源。我国正处在社会大转型、经济大发展时期,能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统计表明,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
能源资源作为能源产业的物质基础,是决定能源管理的客体要素。从我国能源资源自身来说,呈现的基本特征是:能源资源总量比较丰富;人均能源资源拥有量较低;能源资源赋存分布不均衡;能源资源开发难度较大。[1]从我国能源资源的外部环境来说,能源市场对外依存度过高,能源供求关系日趋紧张。这种内外因素叠加的逻辑性结果就是,局部能源短缺和供应中断的危险因素增多,无形中造成了我国的能源安全隐患,掣肘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200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进一步确立了“可持续能源法”的基本理念,即“促进获得可靠的、买得起的、经济上可行的、社会上接受的和有利于环境的能源服务和资源,”这对中国能源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提高管理效能、进行有效监管,确立符合我国社会实际情况、经济发展需要的能源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挖掘、整合我国能源资源,使我国能源产业发展呈现“可持续”状态,成为我国能源管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能源产业关乎国计民生,既涉及石油、天然气等国家短缺战略资源,又涉及煤炭、电力等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因此它的公共性相对于交易性更为突出。“能源主要是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其次才是作为一种商品。相应地,传统的能源法律关系更多地体现出行政法的特征,即以维护能源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以政府行政命令直接管理能源事务与能源企业服从政府命令为方式,包括能源经营特许权的授予、产供销计划的执行、税收征管、企业征用或国有化和补贴等。”[2]鉴于能源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能源政策的变更相对保守,行政管理在能源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强化行政管理关系几乎是能源管理的永恒主题。对能源的行政管理,是指“政府对人的各种能源实践活动的管理,它不能被理解为对能源的管理,不是以自然存在的能源资源或能源产品为对象的管理。对能源的管理与对人的能源实践活动的管理有相同的内容,但是政府的能源管理行为毕竟不是直接追求能源利益的经济活动。”[3]这种行政管理是狭义上的管理手段,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具有较强的行政命令支配下的职能运转色彩,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对能源的管理往往是为了管理而管理,为了调控而命令,因而管理的计划性、滞后性、僵化性、片面性等各种弊端不一而足,致使能源服务经济全局的功能受到制约。这种管理模式一直在我国能源管理中占据着统治地位,时至今日,能源行政管理思维模式仍然十分突出。
然而,从能源的内在特征和外在关联可以看出,能源问题绝非简单的产业发展与供需问题,而是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涉及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国家安全、能源外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因此能源管理应当是一种综合性管理行为,行政管理只应当是能源管理中的一个环节。能源行政管理与能源综合管理是有区别的。笔者认为,两者主要的区别有:综合管理体制中设有政令统一、高度集中的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体制中管理权力分散,各自为政;综合管理体制中主管与监管职责分离,能源运转体系科学,行政管理体制中两者职能合一,缺乏有效的能源调控手段;综合管理体制中能源法律体系完备,能源体制革新有法可依,行政管理体制中以政策代替法律,主观性、随意性大;综合管理体制中市场化程度高,充分考虑能源运转的社会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中计划性强,不注重能源与经济运行环境的协调。
能源综合管理是在能源资源日趋稀缺、战略地位突出、环境影响更大的背景下,经过简单管理、行政管理等阶段演化而来,是能源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能源管理的高级形式和成熟阶段。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进程中,能源管理尤其应当突破单纯行政管理的藩篱,建立综合管理体制,“以国家的整体能源安全为目标,通过能源发展战略、政策、立法、执法等行为,对能源资源、环境权益,在统一的管理体制下,实施各部门分工统筹、协调管理,以达到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发展新能源,促进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的目的,实现能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能源产业的发展。”[4]这就要求能源综合管理是一个管理体系,除了传统的能源行政管理,还包括以各种形态的能源资源本身为对象的管理、能源的行业管理、能源对外合作管理,以及能源管理活动的公众参与制度等,从而整合相关部分的职责,协调能源、环境、安全等多种利益关系。而且,对作为重要环节的能源行政管理本身来说,也应当随着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作出相应调整,淡化计划性、管制性色彩,增强服务性、适应性功能,以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实践困境:能源管理的脉络梳理
政府对能源的管理制度在能源法律体系的制度安排中居于核心地位,只有确立了能源管理制度,能源产业才能蓬勃有序发展。然而在我国,“作为决定一国经济发展动力源的能源产业,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竟然出现了一段管理相对混乱的时期,”[5]能源管理的思路一直不甚明朗,导致能源管理体制和职能部门经历了多次调整。
新中国成立时,囿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能源行业发展的程度不高,1949年,国家为统一管理能源行业,成立了燃料工业部,职能大致相当于能源部。考虑到石油、煤炭、电力产业迅速壮大,撤销燃料工业部,拆分为石油部、煤炭部、核工业部、电力部等部门。随着改革开放大潮的涌动,1980年,旨在综合管理的国家能源委员会成立,分管煤炭工业部和石油工业部。由于煤炭部和石油部与当时的国家能源委员会职能分工不明确,致使能源委成立不到三年就宣布撤销。1988年,政府机构改革,煤炭部、石油部、核工业部变为三家总公司,其政府职能加上原电力部共同组成能源部,分别成立全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等。1993年,政府机构改革,能源部撤销。1998年,能源管理体制迎来第三次重大改革,撤销了煤炭工业部,其管理职能移交给当时国家经贸委下属煤炭工业局,并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由新成立的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行使其政府管理职能;同时组建国家电力公司,将电力部管理职能移交给国家经贸委。2001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运行三年后,撤销了国家石油化工总局。2003年,国家发改委成立,内设能源局,统管全国能源工作,行政级别属于司局级。2005年又成立了国家能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务院总理任组长,旨在进一步加强能源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为了建设和发展能源事业的战略需要,2010年又成立了最高规格的能源机构—国家能源委,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拟订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国内能源开发和能源国际合作的重大事项。然而,新成立的国家能源委,被定位为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本身并不设实体机构,亦不对具体问题做出决议,其专门办事机构仍为能源局。[6]我国能源管理能否最终解决长期存在的多头管理、分散管理、协调性差的局面,还需迈出实质性的改革步伐。
我国这种能源管理部门设置随意性的状态,凸显出《能源法》在能源法律体系中缺失的困境,这样一部系统专业的法典对能源管理模式的确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能源管理和管制范围、界限和管制方式,行政职权的法律制度建设当然是由《能源法》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的。”[7]随着《能源法》(草案)的出台,对能源管理模式的选择再次引人瞩目,而且草案中也表明选择了“能源综合管理”的模式。但草案在两个重大问题上,仍然表现出摇摆不定的姿态,使综合管理体制显得名不副实。一是“能源主管部门”的称谓与行政级别问题,草案第12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能源管理工作。但是,“无论征求意见稿还是官方表态,都没有就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作出明确说明。《能源法》作为国家基本法,相对应的主要实施机构不明确,‘能源综合管理体制’缺少领衔单位。原来各方热议的‘能源部’更为瞩目。”[8]二是能源“主管”与“监管”的职责履行问题。草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稿曾规定了“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两个能源监管主体,并大致规定了二者职责,前者负责全国能源管理工作,职能非常广泛,包括制定能源战略、规划、法规,能源开发利用、节能、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信息和预测、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等,以及会同相关部门的其他工作。而能源市场监管机构,则是在能源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市场运行、市场交易、普遍服务、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专业性工作。但在第二稿取消了”监管机构“,第三、第四稿再次设置了该机构,但截止到第五稿”最终放弃了设立专门的国家能源监管机构的设想。“[9]毫不夸张地说,这两个问题关乎到能源管理是”行政管理“还是”综合管理“,若不加以明晰,即使10在法典中冠名”能源综合管理“,也将使综合管理难以落到实处,停留在狭义片面的行政管理层面,让实践中的行政管理和计划模式大行其道。
从以上对中国能源管理体制的历史轨迹梳理中可以看出,在确定能源管理体制和设置职能部门时,多是出于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需要考虑,便利主义的功利性色彩较浓,缺乏全盘考虑和长远视野,使能源管理体制缺乏深厚的历史积淀,也为《能源法》的出台设置了系列隐形障碍而难以逾越。据悉,经过多次征求意见的“能源法草案”将于2010年年底前报国务院审议,[10]新《能源法》的呼之欲出,对能源管理模式的选择也自然多了几分期待。
三、他山之石:国际化视野中的世界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起步较早,能源在工业化进程中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也积累了先进的能源管理经验。从西方国家能源管理的历史变迁中可以发现,西方国家也经历了一个从纯粹的行政管理到综合管理的变革过程。进入新阶段、新模式的能源管理时代,在环保先行、保障经济安全等理念推动下,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能源的统一管理,能源管理呈现出由分散走向集中的国际趋势。“目前,加拿大、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印度、南非、印尼、土耳其、哥伦比亚和西班牙等都建立了国家高级别的能源集中管理模式。”[11]综而观之,国际上具有两种典型代表性的能源管理模式:
一是北美的加拿大模式。加拿大油气等能源资源十分丰富,能源管理也颇具特色。首先,加拿大制定了《能源委员会法》、《能源管理法》、《资源法》等上百部“涉能”法律。通过位阶有序、覆盖全面的能源法律体系,既规范了能源相关的勘探、开发、输送、配售以及相应设施的保护工作,也同时为能源的管理和监管提供了法律层面上的根据。其次,加拿大建立了分别的能源主管和监管制度。1959年加拿大根据《国家能源委员会法》设立了国家能源委员会,对境内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等能源的开发、运输、能源效率、新能源加以研究和开发。为了做到监管有力、有效,对能源的管理和监管制度进行分别安排,设置了独立于能源管理机构之外的能源监管机构。“代表加拿大政府管理能源的主管部门是自然能源部。加拿大自然资源部于1993年6月25日由原矿产资源能源部与森林部合并组成。该部于2004年初对机构进行了新的调整,下设地球科学局、矿产与金属局、森林服务局、能源政策局和能源技术与计划局。各省都设有管理能源的主管部门,但名称有别。能源监管机构有联邦国家能源委员会和省级监管机构。加拿大能源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垄断对同业企业的伤害,造成资源浪费。监管的原则是依法监管、独立监管、程序化监管、透明监管。”[12]再次,加拿大实行分级监管相互协调的监管方式。由于加拿大的政治体制为联邦制,在监管体制上也实行了分级监管。“联邦政府的自然资源部及国家能源委员会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不具有上下级关系,他们都各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其权限的大小和范围则是在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了的。”[13]但为了更好地行使监管权力,既避免漏管也避免重复监管,以减少浪费和出现政出多门及权力交叉等问题。联邦政府与省政府也建立了协作关系,省政府相关部门经常要参与联邦政府一些监管法规的制定,并就一些监管问题达成协议。经过不断的调整和改革,加拿大已经形成了有效的、科学的能源监管体制。与加拿大毗邻的美国在能源管理模式上与加拿大有着高度的契合之处,因此美国、加拿大能源模式被统称为“北美模式”。
二是东亚的日本模式。岛国的地理环境决定了日本能源生产的有限性,不得不依赖国际能源市场,加上地少人密、经济发展迅速等因素,日本只得“采取强力有效的制度设计、战略措施和系统化的组织,建立起一个合理的能源体系,才能抵御外部环境的威胁,”[14]以能源安全来保障经济安全。日本现有的能源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时期。石油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上升。为确保石油的稳定供应、规避能源风险,日本政府理顺了能源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形成石油进口、消费和储备等环节上的独特安全保障体系,综合制定能源战略,在节能等领域也成效显著。日本首先进行了机构改革,“建立通产省领导下的能源主管部门—资源能源厅,形成综合推进能源政策的行政管理体制,结束能源管理分散状态的同时也维护了通产省能源管理的权力。2001年,通产省更名为经济产业省,与资源有关的资源能源厅也进行了相应的变革,以政策需求为准绳建立更加灵活、合理的管理单位,使政策制定程序更透明、高效和快速。一元化集中模式的能源管理为制定整体性能源发展战略提供制度保证,具体体现于政策制定部门的多方协调和政策推行手段的多元化,如立法、财政支持、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保证政策的实施。”[15]通产省采取有效措施理顺能源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低级别的集中管理,制订紧急与长期的能源政策与战略,通过立法手段和能源市场化价格调整产业结构,使日本的经济经受住两次石油危机的冲击,逐步实现经济的稳步增长,并建立了卓有成效的能源管理体制。
在能源生产上,中国与加拿大一样有丰富的能源储备,在能源消费上,中国与日本一样需大量消耗能源资源以支撑经济的发展。因此上述两种模式对我国能源管理体制的改革借鉴意义重大。加拿大和日本均不约而同地采取了能源综合管理制度,设置集中统一的能源主管部门,制定能源综合战略,以避免单纯的行政管理模式过度干涉能源产业的发展,让能源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基础性要素作用。
四、路径选择:本土化进程中的我国模式
概括说来,我国现行能源管理体制行政管理色彩浓厚、计划性过强,主要存在四大弊端。一是政府能源管理职能分散,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宏观调控乏力,管理效率低下。能源管理从根本上讲是宏观问题,离不开国家发展战略、投资政策、价格杠杆等宏观政策和手段的综合运用。近年来,国内能源供应几次大起大落,甚至出现了煤、电、油、运相互牵制、全面紧张、异常发展的状况,这与现行的能源管理体制有莫大关系。二是能源产业内部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指导,相互协调困难。我国能源产业管理体制历经多次变革,未能按照大能源的内在发展要求进行体制再造,各个专业领域各自为政,甚至相互牵制,致使能源产业结构调整缓慢,难以形成统一协调的局面。三是能源战略管理和决策机制明显弱化,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能源安全形势发展需要。我国能源结构性矛盾突出,各种能源之间不仅存在一个如何按效能、按比例协调发展的问题,而且还存在一个相互间如何补充、替代、相互转换的关系。这就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综合能源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各种能源间的发展关系。四是能源统计跟不上形势,难以进行完整、准确的能源生产和消费基础的数据统计,信息失真、缺失严重,影响国家能源宏观决策。[16]这些弊端根源于我国能源管理中行政管理功能强大,综合管理缺位。为此,在我国能源管理体制的革新中,要消弭上述不足、革除弊端,应名实兼备,实施综合管理战略,重点突破四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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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以《能源法》制定为契机,建立权能集中的能源主管机构。能源产业是涉及经济、外交、资源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很强的产业部门,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处理,需从高层次上加强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我国能源管理最大的掣肘就是缺乏集权的能源主管部门。“目前,我国能源管理体制力量薄弱,能源的基础地位在动摇。”[17]因此应以《能源法》制定为契机,以“大能源”产业发展为核心,组建权能集中的能源管理部门。“按照‘大能源’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将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中的能源战略、政策法规、能源开发、市场消费、能源储备、节约替代、环境保护、对外合作、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宏观管理职能整合在一起,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大能源’综合管理体制,以应对面临的严峻挑战,确保国家能源安全。”[18]在政府职能部门设置中,较为可行的是,以国家能源委和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为基础,组建能源部,将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的能源宏观管理职能集中起来,统一由能源部管理,对煤炭、电力、石化、核能等国有特大型能源企业行使宏观管理职能,同时建立地方各级能源管理部门,“相应建立能源管理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自上而下的‘大能源’综合管理体系。”[19]第二,“主管”与“监管”分离,设立专业化的能源监管机构。加快能源产业市场化改革步伐,政府要从计划性管理向服务性管理转变,这就要求实行政策制定与监管职能分开。所以,建立独立于能源主管部门的国家级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监管机构十分必要。《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常驻专家肖国兴认为,“建立专门的国家能源监管机构,理由在于,其一,中国能源市场发育成熟度不够,需要来自监管机构的引导和调整;其二,从行政体制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完全独立不可接受,社会认知度将很低。”[20]在能源产业领域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体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环境。政府政策制定职能与政府监管职能分离,这是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通行做法。”[21]现行体制革新中可采用的办法是,中央采取垂直设置的方式,组建集中统一的综合性能源监管机构,以目前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为基础组建国家能源监管委员会。同时组建中央、地方两级专业化的能源监管机构,对能源行业实行独立监管、依法监管。国家综合性的能源管理机构与专业性的能源监管机构间的关系是,前者主要制订和实施国家能源战略、中长期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及能源政策,统筹协调跨部门的关系和不同能源种类的发展;后者监督国家能源规划和政策的实施,主要针对各能源行业实行市场准入、价格、市场行为、服务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专业性的独立监管。
第三,完善能源管理法律体系,使之位阶有序、覆盖全面。世界能源大国都有一套层次不同、体系完整的能源法律体系,以支撑、保护、规范本国能源产业的发展。在我国,目前已有《电力法》、《矿产资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相关法律,《能源法》也一直在起草当中。但是在立法方面,现有的能源立法与我国作为能源生产大国、能源消费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法律层次较为单一,不仅缺乏统一领衔的能源法典,在法规层面立法有限,而且在地方法规和规章上也缺乏配套的能源规范,导致能源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策政令。同时,已有的法律、法规也已陈旧,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也需要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因此,我国应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建立科学的能源监管法律体系,不仅要制定一个综合性的能源法律,而且应当制定相应的单一法律和配套的规章、条例,使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位阶有序、覆盖全面,对能源综合管理体制予以法治保障,从而促进能源管理的法制化。
第四,以综合管理为导向,改进政府管理能源的方式。政府职能转变已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能源管理作为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亦要改革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使综合服务于市场经济建设。要把项目审批制改为项目核准制,实现管制功能的转型;建立公开、透明、可预见的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规范约束各类企业的竞争和交易行为,规范和约束政府及监管机构的管理行为。“继续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国家只审批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及限制类项目。”[22]我国能源的综合管理模式,应当将能源资源的使用与市场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与能源市场目标模式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竞价机制,减少垄断和市场分割,逐步放宽外资和民营资本参与竞争性业务。同时要充分考虑环境规划,做好环保评估,让能源发展服务于环境建设。还要优化能源产业结构,打破行业界限,促进能源产业融合。按照能源上下游产业一体化和经济高效原则,打破行业界限和壁垒,促进能源产业相互融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能源资源以其稀缺性而备显珍贵,能源管理以其战略性而备受关注。对中国这列疾驰的经济快车而言,能源管理体制是其安全阀和稳压器。只有厘清制约中国能源管理体制的分歧因素,考察现行管理体制的不足,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实施我国自主的能源综合管理模式,才能妥当解决能源及其衍生问题,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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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1]参见杨泽伟:《中国能源安全法律保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1页。See Yang Zewei, Legal Protection of Energy Security in China,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 Scienceand Law Press, 18-21 (2009)。
[2]马俊驹,龚向前:“论能源法的变革”,载《中国法学》 2007年第3期。Ma Junju&Gong Xiangqian, On the Reform of Energy Law, 3 China Legal Science, (2007)。
[3]黄振中等:《中国能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Huang Zhenzhong et al, Energy Law In China, Law Press, 110 (2009)
[4]黄振中等:《中国能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111页。Huang Zhenzhong et al, Energy Law In China, Law Press, 110-111 (2009)
[5]黄振中等:《中国能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页。Huang Zhenzhong et al, Energy Law In China, Law Press, 109 (2009)。
[6]参见“我国最高级别能源机构成立 决策和执行力将有保障”,载新华网http:‖news. xinhuanet. comfortune/2010-01/28/content_12888948.htm,(最后登录时间2010年5月10日)。
[7]肖国兴:“能源效率与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载《环境保护》2005年第12期。Xiao Guoxing, Energy Efficiency and Legal System Rationality, 12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2005)。
[8]李鹏:《需要能源综合管理体制配套》,载2007年12月5日《中国经济时报》。Li Peng, The Energy Law Needs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System, China Economic Times, Dec.5, 2007.
[21]董秀成:《能源管理体制呼唤集中统一》,载2007年2月6日《人民日报(海外版)》。Dong Xiucheng, Construct United Management System of Energy, People's Daily Overseas Edition, Feb. 6, 2007.
[22]郭云涛:“应加快我国能源管理体制改革”,载《中国煤炭》2004年第11期。Guo Yuntao, The Structural Reform of Chinese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Should Be Accelerated, 11China Coal, (2004)。
本文原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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