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法授权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物权的行政管理,其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有效地保证物权的安全,为物权的充分行使提供良好的法治条件。但要使行政机关更加科学有效地保护物权,则必须坚持“公共利益”界定法律化、行政行为程序法制化、行政救济制度法治化,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完善国家行政补偿制度,大力推进物权行政保护制度化建设,不断完善行政监督制约机制。
关键词:物权;行政法律保护;登记制度;补偿制度;监督制约机制
物权具有明显的私权属性,这使得物权的行当的私有财产权可能构成的侵害。目前“私权自政法律保护在整个保护体系中占据着独特而重要治”原则还并不能完全解答财产效用最大化的问的地位。虽然《物权法》第2条规定“因物的归属题,在保护物权的过程中,仍需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但《物权法律法规对物权所有人采取行政管理、监督或限法》中频繁出现涉及行政权或行政机关的条文,制等措施。但在这个以私权为中心的领域里,如表明行政权已经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渗透到物权何正确行使行政法律保护的公权力,则是依法治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全过程。《物权法》国、依法行政过程中不可回避、必须认真研究的重涉及到行政权与物权的多重复杂关系,如物权排要问题。
斥行政权、行政权确认物权、行政权保护物权、行一、具体行政行为对物权的保护状况政权消灭物权、行政权创设物权等。国家制定行政法律,授权国家行政机关各主管部门进行物我国《物权法》规范的不是物本身的权利,而权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行为,可以有效地是规范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法保证物权的安全,为充分行使物权提供良好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可能是私法上的法律关治条件。物权的行政法律保护集中表现在两个方系,也有可能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有的学者甚面:即对物权的行政管理和对侵犯物权行为的行至明确指出,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政处罚。具体表现为:一是对危害公共福利和公权利的界限~M物权人对其他民事主体的义务由共秩序的侵犯物权行为加以制止和惩戒,这是行私法调整,而物权人对国家所负的法律义务,一般政法保护物权的常规方式;二是通过行政诉讼等不可能通过物权人的意思自治来实现,而是由公行政手段控制政府权力,从而遏制行政权力对正法(主要是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而实现的。从《物权法》及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行政法律对物权的保护主要体现为:一是对物权的行政管理方面。主要表现为通过法律、法规限定对不动产(如房屋)和某些动产(如拖拉机、摩托车等)实行登记管理,保障相关物权保护措施的明确性和稳定性,避免因对物权是否成立或物权权属不清而发生争议。二是对侵犯物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方面。主要表现为通过行政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机关对物权侵权行为人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通过这些行政措施进行事先预防和事后惩戒。三是对物权遭受侵害的行政救济方面。
主要体现在,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当物权遭受来自私人或行政机关的侵害时,物权人既可以自力救济,也可以寻求公力救济。在公力救济中,除了传统的法院救济外,行政救济已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具体行政行为对物权保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行政许可中的物权保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要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因许可不当对有关权利人的财产造成侵害。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城市开发与城市规划、用地审批、公共设施设置等方面,都要充分体现行政机关的物权保护理念。实践中,经常发生不动产物权人请求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不要妨害其相邻权的情形。如在行政相对人的环保措施尚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不能批准其在公共水源和农田、果园、鱼塘等区域周边一定范围内建造化工、农药、印染、造纸等高污染工业企业,防止造成污染水源、农田、果园、鱼塘的严重后果,侵害物权所有人的正当权利。可见,当物权受到妨害或可能受到妨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法定的行政机关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而当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行政机关确认物权的归属主体和相应内容。《物权法》第33条规定:……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该条中“请求确认权利…… ”,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权利,也可向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确认权利。
二)行政处罚中的物权保护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六种行政处罚手段,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为都涉及对行政相对人物权的依法保护问题。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实施勘验物品、扣押物证和封存动产或不动产等行为时,也会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物权保护问题。实际上,如果行政相对人有过错,处罚的应当是行政相对人,而不应当是其享有所有权的物。如果所有权人不是用其享有所有权的物来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亦非行政违法所得或违禁物品,其物本身是没有过错的。物是服从其所有权人的意志的,但行政处罚则往往殃及行政相对人的物权。
三)行政调解与复议中的物权保护在物权受到侵害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解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或由行政机关对其纠纷进行裁决。《物权法》第…… 32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其中的调解应当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属于该条尚未列举出来的一种纠纷解决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30条第…… 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事项,审议处罚决定所依据事实的真实性、所依据法律的合理性和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对审议的处罚决定作出正确与否的判定。
这种判定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物权保护问题。
如果复议失误,就可能侵害申请人的物权,造成申请人的物权损害和财产损失。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物权保护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有利于行政执法事件的处理和有利于行政处罚事项的顺利执行,往往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暂扣、查封和冻结等措施。在这一过程中,对这类物品的①…… ‘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 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品种、数量和质量的合理确认,对这类物品的妥善保管和依法处理等行为都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物权保护问题。此外,在对违章建筑和拆迁房屋进行强行拆除时,也会涉及物权保护问题。如建设部门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没有履行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行拆迁居民房屋,就侵犯了房主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第条2款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侵害物权的行为,如果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则由行政机关追究其责任。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现行物权行政法律保护制度中亟待完善的几个问题从《物权法》和有关行政法律的规定来看,保护物权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通过登记来确认物权实际上是对物权的事先保护,私人侵犯物权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制裁,物权所有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物权的法定职责,或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对行政机关保护物权的效果不满意,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物权的法定职责或赔偿损失。但要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保护物权,仍然有许多问题亟待完善。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目前,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就不动产机构设置的方案有以下几种:一是认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是主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不动产登记,具体细分为三种:其一是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主管机关管辖,只是根据需要对部分不动产登记职能进行整合;其二是应由司法行政系统负责不动产登记;其三是应成立独立的专门不动产登记机关,或由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向不动产主管部门派出登记人员进行登记或统一纳入新的独立登记体系。三是由非行政主体介入或主导登记,具体细分为三种:其一是对不动产登记实行公证部门实质审查和登记机关形式审查的分离;其二是由专门的事业单位承担登记职能;其三是应由具有社会化服务功能的中介登记机构负责。由于我国还没有颁布《不动产登记法》,尽管《土地登记规则》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分别于…… 1 995年和2 001年进行了修订,但距实现《物权法》第…… 1O条提出的……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解决现行法律分歧的问题已经显得更为迫切。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存在着条块分割、多头登记、各自为政等问题。这种对建筑物、土地、森林、水面、滩涂、道路等不动产分别依据部门规章进行登记的方式,不仅散乱,而且法律位阶较低、效力不足。
《物权法》实施之后,继续由赋有行政职能背景的登记机关履行对不动产物权的实质审查与登记职能,难以从体制和机制上消除政出多门的弊端,尤其是履行担保物权登记职能,因审查范围已经从物权扩大到了债权,不但有公权力过度干预私权领域之嫌,而且与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相对立,更是与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总体趋势不符。但不可否认,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性质和物权的保护都还离不开行政权力。因此,亟需开拓新的立法与执法思路,重新设计全国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和保护机制。
二)完善国家行政补偿制度我国行政法律重心在于实现行政管理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公民和法人物权的保护程度不够,尽管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财产可以进行…… “宽容的干预…… ”,但必须以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补偿为代价。中外实践证明,公民…… “对抗政府的一系列的干预,补偿可能是一个很有力的武器”……另外,公平原则要求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消灭私人或集体物权时,行政机构必须给予原物权人公平补偿,弥补物权人的损失。物权是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补偿制度。法国…… 1 789年《人权宣言》就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法律认定的公共需要显系必要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 ”美国…… 1 791年《宪法》第条修正案规定:…… “任何人非经由法律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不给予公正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我国《宪法》也规定……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并明确规定了补偿条款,这是我国立宪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国家基于…… “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而现有法律法规对补偿的标准、方式、程序等内容都还缺乏统一、规范的规定。总体看来,问题的关键是补偿范围不清楚,补偿标准与实际价值不相符,补偿程序不简捷、补偿行为和结果缺乏法定的监督。
三)推进物权行政保护的制度化建设行政权不可避免地会侵人物权领域,这已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 “公共利益…… ”的法律界定不清。现行《宪法》和法律中有不少关于…… “公共利益…… ”的用语,但实践中却出现了不少行政机关借…… “公共利益…… ”
征用农民土地和拆迁市民房屋等肆意侵犯公民合法物权的事例。…… “公共利益…… ”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不仅表现为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也表现为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对…… “公共利益”的界定成为关系私有物权有效保护的关键问题。在“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写入《宪法》为能更好地维护《宪法》权威,必须从理论上深入探讨、在立法上明确界定…… “公共利益…… ”。如果不严格界定…… “公共利益…… ”的内涵和外延,则会导致公共利益的过度膨胀和公权力的无限扩张与滥用。二是行政行为缺乏程序法的规范。一切行政行为都是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法律程序的规范。“程序的控制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在实体上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很大的权力。…… ”¨但由于我国《宪法》缺乏对国家限制或剥夺私有财产需经法律程序的具体规定,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设定体现行政公开、行政公平、行政公正、行政参与等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特别是涉及物权当事人具体利益的诸如情报信息公开、调套、告知、说明理由、听证、回避、职能分离等具体法律程序制度还不完善、不健全,实际工作中各地只能摸索着推进,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很大,这样客观上也导致了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当事人也无法掌握和行使自己的权利,特别是一些当事人由此而漫天要价和无理取闹,往往使一般问题演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三是缺乏行政救济制度。目前,我国行政主体保护物权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中都没有具体明确因行政主体对物权侵害或保护不当,导致当事人物权利益遭受损失或损害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特别是这些法律中没有明确所有权人的物权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具体司法救济途径。因此,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缺失是导致行政行为屡屡侵犯物权当事人利益,而物权遭受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其合法权利又难以获得救济的主要原因。
四)完善行政监督制约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行政监督制度,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但在物权的行政法保护制度方面,虽然有行政监督,但其作用是从属的、外在的,且仍然存在着行政监督制约机制亟待完善的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还有待强化,行政复议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国从…… 1 979年起相继制定了《海关法》等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其后随着…… 1 989年《行政诉讼法》、…… 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的公布,行政复议开始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1999年《行政复议法》公布后,行政复议制度得以进一步建立;年…… 5月,国务院公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使行政复议的一些基本制度具体化,可操作性得到增强。但总体来看,漏洞和空白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在探索创新行政复议制度,建立行政复议听证、案卷公开查阅等制度就是有力的例证。行政复议制度虽然在逐步建立,但仍然有许多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得到纠正。
全国行政复议机关审结复议案3 4.2万件,总纠错率高达3 3.59%。特别是涉及征地、拆迁和征用老百姓物资等领域侵犯群众合法物权利益的问题仍然存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一些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 ”在规范物权方面仍然存在着与《物权法》相抵触等问题;一些执法单位的拆迁和征收征用行为缺乏法律监督,往往由于强行拆迁、蛮横处置和行政监督制约机制不力等因素,最终酿成一系列官民冲突直至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事件。目前,我国行政监督的相关法律制度设计在规范当事人自觉严格遵循所作出的真实物权意思,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在保证物权变动所表现的内容必须与当事人的物权意思表示真正吻合,顺利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需重视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物权的行政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思路我国的物权行政保护制度一直存在并且不断完善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物权的行政法保护内容,除民事基本法中的行政法条款外,还包括大量行政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是规范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行政管理法,侧重于环境保护和资源有效利用的环境资源法,规范限制、剥夺物权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法,规范商品流通的交易管理法,规范特许经营商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法,规制政府权力的救济法等等。…… ¨u具体的法律措施包括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登记、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计划、行政奖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 12个类别。可见,我国行政法对物权的保护措施已自成体系,但距科学保护物权,实现…… “物尽其用”、“定纷止争…… ”,促进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仍有一定的差距,仍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我们认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的行政法保护制度,当前亟需解决以下几个关键性问题。
一)应尽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完善物权登记制度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法都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我国规范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是由各部门制定,在内容上互相矛盾重合。因此,必须先把规范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机构统一起来。建立具体包括…… “统一法律规定、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内容、统一权属证书、统一登记效力…… ”的全国统一的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公示手段,各国或地区对其登记机关、登记法律都有规定。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8条第…… 1项规定:“登记事务,以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务局或其支局、地方法务局、派出所为登记所,而予以掌管。…… ”德国《土地登记条例》第1条…… 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地方法院(不动产登记局)统一掌管。不动产登记局对本区域内的土地有管辖权。…… ”《意大利民法典》第2 663条规定:…… “登记应当在财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 ”¨瑞士则依《瑞士民法典》及州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通常为各州法院。《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权及优先权的登记机关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专门机构。中国《旧土地登记规则》第4条第…… 1款第项规定:“土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之市县地政机关办理之…… ”。我国台湾地区依《土地法》第…… 39条之规定,不动产登记系由市县地政机关办理,即由台湾市县政府与辖区内设置的专门的地政事务所主办不动产登记。香港不动产登记由专门的田土注册处负责,行政上隶属于香港注册总署。上述国家和地区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上有一些共同特点:一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均有行政权力的背景,实际上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政府机构,实质都是行政性质的。二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隶属政府的专门机构,均为统一设置的机构,遵照统一法律规范对不动产权利或契约进行登记。三是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均为司法机关,或地方法院或法院的下设机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隶属于政府或专门机构的,其登记事务亦受司法监督。另外,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律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规定来看,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基本上有两个原则:即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登记机构的专门性和行政性原则。当然,不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隶属关系如何,均不能排斥公权力对不动产的干预。为此,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人员资格、工作程序等均应为行政机关的特殊专门机构,即便不动产登记职权属于司法机关,也属专门的行政机构。我国不动产登记必须实现上述…… “六统一…… ”,这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将来的统一登记制度,必然是以土地为基础与核心的,因为这是自罗马法以来一切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共同遵循的基本做法。…… ¨为此,应尽快制定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推进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物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改革以及改革期间的过渡尚待明确,但未来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不论是行政还是非行政性质的,都是一个离不开行政权力为基础或背景的专门机构,都应设计合理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努力实现由多头登记到统一登记的制度创新。
二)应积极确立…… “公平补偿…… ”原则,健全国家行政补偿制度有效保护和尊重公民的物权,决不能仅…… “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而是要尽快确立…… “公平补偿”的《宪法》原则,建立健全公正、便捷的补偿机制与程序,为补偿立法和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干预、行政审查和社会监督提供《宪法》依据,要确立平等保护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机制,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物的权利得到平等保护,确保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参与到物权补偿活动中去,促使政府在充分考虑财产的市场价格、实际价值、磨损程度、使用损耗以及当事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等各种因素的情况下,遵循公平原则,妥善地进行利益衡量,使当事人获得公平公正的补偿¨。这样才符合公平与公正的法治要求。因此,应尽快制定《国家行政补偿法》,确立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明确补偿范围,设定行政补偿的程序、方式、标准、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监督措施,健全行政补偿机制,形成一套系统完备的行政补偿制度,为保护物权提供有效的制度与法律保障。
三)应明确…… “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大力推进物权行政保护制度化建设有效制约行政权对物权的侵犯,应从理顺行政法律与《物权法》之间客观存在的矛盾,建立健全保护物权、限制行政权的法律制度,设定政府权力行使的边界、权力运行的程序以及事后监督与救济机制,防止政府公权力任意扩张入侵公民私权力领域。一是必须坚持…… “公共利益…… ”界定法律化。应结合《行政诉讼法》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和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界定…… “公共事业…… ”范围的方式,对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的“公共利益…… ”内涵和外延加以大致的界定。
如应通过专门立法,采取列举或排除方法严格限定“公共利益…… ”的范围,并确立严格的征收征用决策程序,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征收权力滥用。二是必须坚持行政行为程序法制化。任何组织与个人限制或剥夺公民私有财产都须经过法定程序,这是保障权利不受侵犯的一道有力屏障。在现代社会不得不在实体法上赋予政府强大权力的情况下,对权力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求助于程序。
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加强程序法制建设。当务之急是在行政程序法中具体设定能够充分体现行政公开、行政公平、行政公正、行政参与等原则的具体法律条文,尽快建立健全诸如情报信息公开、调查、告知、说明理由、听证、回避、职能分离等基本的制度。为此,必须通过制定和颁行《行政程序法》,以保证物权的行政保护制度逐步走上法治轨道。保证公权力进入私权领域时一方面能够充分体现私权对公权行使的制约,另一方面也能够充分体现公权对私权的尊重与保护。三是必须坚持行政救济制度法治化。保证物权人所享有的物权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能够得到切实有力的保障,除立法与执法的不断完善之外,还应有一套相匹配的救济制度设计。所以,必须尽快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中明确行政主体对物权侵害或保护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努力使行政主体保护物权的责任法定化,使公民的权利救济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所有权人的物权受到行政权力侵害时有明确的行政或者司法救济途径。
四)应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行政监督制约制度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权的运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但如果行政权行使不当或被滥用,则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带来侵害。而无论是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都属于事后监督,都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若公民超过法定期限主张权利,可能两种救济均无法获得。强化行政法对物权的保护,加强对行政权侵害物权行为的有效制约,则应尽快建立行政权行使的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填补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存在的空白,是制约行政权最直接、最便捷的途径,能够确保对物权的保护更加完善。囚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不断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监督措施;必须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不断创新行政监督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坚持依法行政,做到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并重;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主动研究物权行政法保护制度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并努力做到在制度运行中及时发现新问题,形成新思路,采取新措施,不断取得物权行政法保护的新成效。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行政法律涉及的物权问题会不断增多,而伴随着人们财产安全意识的提高以及新技术在人们生活中的广泛运用,使涉及行政法保护物权的问题也会不断增多。特别是物权的行使必须服从于公共安全、环境资源安全、劳动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已经成为全社会分顾及社会利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和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理则要求,物的所有权人既然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权念上,不仅要树立“权力不得滥用”的观念,而且利,就应依法承担基于所有权所产生的社会责任也要树立“物权限制”的意识,即物权的行使应当义务。而保证和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才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相一致,个人行使物权应当充是对物权的最好保护。
相关文章:
试论法院调解工作04-26
腐败成本概论与运用04-26
宣威市煤炭生产引发矛盾纠纷和热点问题分析04-26
伤害案件引发控告申诉案件现状及应对决策04-26
当场收缴罚款不宜超过20元04-26
公民电话记录隐私权保护的研究04-26
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04-26
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合理性的新视角04-26
由一则行政处罚案例所想到04-26
浅谈无照流动经营执法难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