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逐渐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瓶颈。为更好更快地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避免这些问题对我国环境造成严重后果,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环境行政执法 问题 原因 措施
一、引言
目前,臭氧层破坏,物种濒危等各种自然灾害已严重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当这些环境污染问题触动了老百姓生存的底线时,环境群体性事件即爆发。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使环境保护工作大打折扣。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我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环境行政执法水平已有很大的提高,但受经济条件和各种因素的限制,依然存在不尽如意的问题。
1、环境行政执法滞后。先污染,后治理。在环境污染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时间或者空前状态没有得到及时的有效的防治,扩大了污染的范围和加重了污染的程度。执法不能跟进环境的发展。
2、行政执法密集于城市,乡镇执法力度弱。目前,环境污染逐渐转向农村或者偏远的山区。主要是因为城市执法监管力度大,乡镇环保机构的设置较少,偏远的山区亦不利于有效地开展执法,执法力度弱。
3、在公共地区的污染,行政相对人难以确定。因处于公共地段,人人享有环境权,且公共地段污染常见、主体流动性强。污染的出现并不能随之产生准确的违法相对人。
4、执法程序不规范甚至违法。在涉及因环境问题而查处的案件中,大部分执法人员不重视执法程序,轻视过程,片面强调处罚结果,简化执法程序。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有其深刻的根源。
1、法律、法规、规章矛盾冲突,不协调
在已生效的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由于立法上的冲突,实践中在环境行政执法时常常让人无所适从,法律的尊严也因此而被大打折扣。①
2、法律法规滞后,且立法过于原则和粗略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型的污染出现对应的新型的保护方法在法律中尚未得到体现。出现诸多法律真空地带,如对有毒化学品及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等方面。而对生态和资源保护方面至今尚欠缺全面的法律规范体系加以调整。在行政执法的程序上,规定也较少,不全面细致。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3、执法主体权责不明、执法力度不足
我国环境保护法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管和其他相关部门分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有权行使环境管理权的部门众多。在实践中,具体部门该分管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界限等问题没有确切的规定。执法职责范围不明确,出现责任之时,各部门又相互推诿,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实效。
我国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利受法律约束,不能像工商、税务等部门那样拥有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强制手段。没有强大的法律授权,严重影响执法效果。
4、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
环境保护与地方保护是在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突出的一组矛盾,“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②打着保护发展的雨伞保护污染,放纵环境违法行为,轻视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干扰环境行政执法。
四、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
1、修订法律,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
立法应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治理为主的“末端控制”转向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综合控制”模式。发挥环境保护法的预防作用。
填补事关国计民生的环境单行立法空白,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予以重视,并加以规范。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应使环保工作中的公众参与、环境纠纷处理、行政管理等制度化、程序化,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环境权利的实现和国家环境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现阶段已有的法律法规要具体到细节上,避免出现有法难依的局面,同时限制执法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
2、建立系统的环保链,实行独立的环境监督
建立一条统归中央,分设到地方的环保部门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上级部门负责任免执法人员,由法律给予独立的监督权力,使其执法人员的配置不受地方行政领导任免,排除行政干扰和地方保护主义。③最大限度地统一执法主体。
环保链条中,可设不同的职能部门,分管环保执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以及相应的救济。各个部门权责不一,但整条环保链条是可独立的行使环境行政执法,并独立的监督执法。
3、加大执法力度,重视非政府性民间组织的作用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可知,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不具有环境行政执法的直接强制权。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遇到突发性的污染事故时,若一步步按照程序,通过人民法院做出强制措施,易耽误最佳时机,不利于环境的保护,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赋予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从而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
我国环保民间组织起步晚、活动范围窄,仍处于自发性环保组织阶段,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其充分的参与到环境保护监督,但其是环境资源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活跃力量。应重视这一团体的作用。
4、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范围应融入第三人
我国对污染环境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范围仅局限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参与人,第三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第三人列入环境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将扩大环境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促进了公民诉讼制度的完善。
注释
①马骥聪。环境保护学墓本问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②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
③武从斌。减少部门条块分割,形成协助制度。行政与法,2003,(4)。
参考文献
[1]刘炳路。中国环保资金困局:执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新京报,2005 03 06.
[2]张澍。法治环境中行政执法的法理要求。社会科学战线,2009.1.
[3]蔡守秋。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法商研究。1998,3.
[4]陈茜。中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其完善。法制在线。
[5]张帆。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本文来自草根论文网,原文地址:http://www.cglunwen.com/lunwen/20111005/2395.html
相关文章:
谈经济法的产生及其与行政法的关系04-26
谈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异同04-26
浅谈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及规范04-26
“给付行政理论”的发展路径简述04-26
研究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04-26
关于建立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之构想04-26
我国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探讨04-26
进一步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04-26
试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重构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