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转型期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经历政策之治、法制之治和法治之治三个阶段。现阶段行政法的权力结构已从重权力、轻权益向权力和权益并重转变。但仍存在行政法律体系不健全,行政救济体制不协调等问题。转型时期的行政法制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进行。
关键词:转型期;政法制;政策;法治;行政救济
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
在这个转型时期,伴随着中国社会的急剧变化,我国的法制建设面临着很多艰难的课题和风险;在国家从人治向法治转化的过程中,旧的法律制度被淘汰,新的法律制度必须重建。法律制度的新陈代谢如果不正常,就可能使国家和社会处于失范的状态之中,导致社会的混乱。正确认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在转型时期的基本特点,正视现实问题,是决定转型时期法制建设成败的关键。
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途径与转型期的形成中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实现法治,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经历政策之治、法制之治和法治之治三个阶段。
政策之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办事。法就是执政党制定的政策。我国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行政管理执行的是政策之治。政策之治对于新中国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如“三大”改造的顺利完成,靠的是政策。但是,在那个时候,对法律的认识,存在种种错误的思想。给法制建设带来惨重的损失和代价。
法制之治。从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掀起几个大辩论:
人治与法治、法制与法治、权与法、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经过辩论后者的观点压倒了前者的观点。
在这个阶段确立了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治之治。我国法制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实现法治之治,我国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策略标志我国的法制建设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转化。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转型期行政法制建设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法制建设成绩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取得成大的成绩:在综 台/立法方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律体系,行政管理各个领域基本作到有法可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产生深刻的影响。立法机关加强和完善行政领域立法,认真清理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行政法律和行政立法,制定和完善市场经济发展所迫切需要的行政法律规范;对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重新定位,将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纳入法治轨道。
二)存在的问题。行政法律体系不健全,最严重的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失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是产权方面的法律缺乏,这次修宪初步解决了在宪法层次上保护私有财产的产权问题,但具体的产权典民法典迟迟不能制定出来;第二是缺乏市场准人的法律,市场准人要求统一规定、统一规格,但现有法律对不同的市场主体区别对待;例如三资企业各自立法。第三是市场的退出机制不明确,中国的市场经济搞了这么多年,欧美不同意中国是市场经济的国家,因为中国没有一个市场经济的破产机制。第四是行政性垄断,我国传统的带有行政职能的部门纷纷在改革,如电讯、石油,但不彻底,还有一些根本没动的部门,例如铁路、新闻传媒。
现有的法律条文存在漏洞,滞后于司法实践或可操作性差。
法律同无限发展变动的社会关系相比较,具有一定的滞后是很正常的,但法律的滞后性不能超过一个合理的范围,现行很多法律规定出台很早,原有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但立法机关没有及时的修、改、废。
不同层次的法规规章与宪法基本法相抵触,政策与法律相对抗。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是一个急待解决问题。中国的下位法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一些部门规章,从本行业利益出发,作出一些违反宪法、基本法的具体规章。主要表现在:其一,政府立法还跟不上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有些行政法规和规章质量不高,漏洞颇多,有些地方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处罚、收费行为。其二,我国行政法法出多门,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政策与法律相对抗,个别地方的土政策凌架于宪法、法律之上。
行政规则缺乏透明度、公信力差。
目前,我国行政规则有很多方面不符合透明度原则。主要表现为(1)透明度原则要求政府政务公开而我国传统的公共行政具有封闭性,中国传统的行政工作长期以来处于封闭状态,政策重大决策鲜为人知,政府之中内部传达,秘而不宣。(2)透明度要求政府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但政府尚未建立知情权的保障机制。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尊重、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是社会进步民主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建设取得一定进步,例如行政处罚法,处罚公开,价格法确立的听证制度,但是,政府尚未制定信息公开法,公民客观知情权缺乏法律保障,行政公开制度严重滞后,公民的知情权遭受违法行为的侵害缺乏救济保障。(3)透明度原则要求政府有极强信息服务职能,而我国政府信息服务职能较弱。
行政救济体制不协调,亟需加以完善。
我国虽确立了“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立法理念,但“程序”立法的进程仍然任重道远,突出表现在行政救济体制的缺陷。
尽管我国已实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但在实践中受到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少数而已(仅从行政处罚行为来看,最终受到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的行政处罚行为实际上仅占行政处罚事件的万分之一左右),相对人认为受到行政伤害却无法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到救济的情形仍然不少。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民受到执法人员的恐吓或辱骂,公民理应获得行政奖励而未能获得,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合理的咨询要求而得不到答复等等,公民遇到这些情况后都难以通过现行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常规渠道获得救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过于狭窄,复议机关设置不符合复议机关独立性的要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严格限制制约行政诉讼的发展;复议、诉讼门槛过高,限制过严,导致公民选择重复信访之路。于是出现复议、诉讼完了又信访,信访完了又复议、诉讼,有时是复议、诉讼不受理去信访,信访不受理又去复议、诉讼;就我国整个行政救济、监督和解决争议机制而言,缺乏整体设计,各种制度、各个环节之问相互协凋和相互衔接不够。
三、转型期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应注意的若干问题行政法制存在的上述主要问题,一定程度破坏我国法制统一。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进行。同时,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需要我们用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去积极开拓,寻求创新立法,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教训,转型时期的行政法制建设应注意下列几方面问题:
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法律体系。
中国的法制建设是一个渐进过程。它受制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有渐进性、过程的不平衡性两个特点。行政立法要反映客观规律,不能脱离中国国情,充分重视法律条文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矛盾;要反映市场经济要求,既要保障和维护市场统一,防止地方割据和部门封锁,又要保障市场自由;要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制度易被公众所认可和遵循,反之,便可能导致“令不行、禁不止”。具体的行政规则要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不能与宪法法律的立法原则,立法精神、立法目的相抵触;要符合宪法、法律的授权,不能越权立法,从而避免“法律打架”问题;要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形式。
正确处理好立法与实践、法律与政策之关系。
我国立法一直奉行先实践后立法的信条,导致立法长期滞后。先实践后立法容易产生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和事件,与法治原则是不相符的,在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我们的行政立法要以实践为依据走在实践前面,先立法后实践。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政策之关系。转型期,我们工作将从以政策行政转为以法律行政,但法律与政策在根本是一致的,依法行政并不能排除政策的作用。在处理法律与政策之关系上,要做到: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要用法律调整,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依政策办事。政策与法律相冲突的。要优先适用法律。
全面建立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行政信息公开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有利于争取早日同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的社会稳定,更有利于提高公民民主政治性与积极性。建立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可从下列几方面人手:(1)完善立法,制定《行政信息公开法》和《行政程序法》使公民的知情权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立法过程依法公开,事先公布法律草案,允许公众对草案条文发表意见、建议。
法律、法规通过报纸、互联网等传媒、公布其内容。(2)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权限,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以及廉政制度。实施政府网上工程,使政府与民众建立一个迅速、有效的沟通途径和反馈机制,扩大公民对行政事务管理的参与,使公民的知情权落到实处。
构建和谐有序的行政救济机制和谐有序的行政救济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行政救济机制也是转型时期的行政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行政救济机制改革可从下列几方面人手:(1)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拓展司法审查范围。针对人世后的新要求,修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独立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由行政机关、管理专家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复议委员会,做出公正、独立的裁决。加大司法改革力度,真正落实宪法中“一府两院”的平等地位,变法律上的平等为事实上的平等。重新确立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确立合法、合理、符合正当程序的审查标准。
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使大部分行政争议能通过正式法律程序解决。(2)强化对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造。信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申诉方式。在体制上,信访机构本身并没有被赋予解决问题的权力,但政府信访工作多年来在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社会转型发展进程中,各种利益矛盾突出,信访事件数量大、范围宽,信访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机遇。我们要以新的信访条例为契机,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实现信访、复议、诉讼的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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