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法制现代化视野中的行政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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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制现代化的理论体现到行政法领域,必然要求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实现。而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要求就是行政法治,如欲实现行政法治的目的,首先要求政府能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活动之一的行政执法,则是构成依法治国要素之一。通过一系列内外部监督手段,可将行政执法步入一个良性运转的法治轨道。

  关键词:行政法制现代化;行政执法;监督

  法制现代化是当代中国法学界一直在研究的一个论题,对于这个论题的讨论,有助于当代中国的发展步入一个良性的法治轨道。而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已经被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因此,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就成为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制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就是实现真正意义的行政法治,这个总体目标所包括的具体评价尺度之一就是政府守法,依法行政。当代中国政府具备各种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机关将通过各种行政执法活动将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活动的具体关系纳入法律要求的秩序范围,以对整个社会活动进行调整。由于现代行政权逐渐呈扩张趋势,如果行政执法不能依法进行,那么将直接危害国家政权的稳定,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则成为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的有效途径之一。

  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背景理论分析现代行政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与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建构、民权观念的兴起紧密相关。现代行政法律制度是近代西方国家民主宪政制度的产物,离开了近现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氛围,所以说便不可能产生现代行政法。中国的现代行政法律观念和制度首先是从西方社会传入的。因此,有学者就认为,古代中国的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对现代行政法有深层的排斥性质和否定功能,决定了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制不可能产生于封建政治制度的内部。在中国,行政法制的建构,在一定程度上与西方行政法律文化的影响是无法分开的,但是,不能把行政法制现代化绝对等同于行政法制的西方化。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是社会系统现代化的一个层面,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价值体系的特殊发展过程,是近现代中国长达一百多年的历史时期,在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和融合的背景下,中国传统社会的官制法向现代社会行政法的创造性转型。

  中国现代行政法律制度和古代行政法律文化相比,其主要区别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其精神实质是实现行政法治。在这一精神实质下,涵盖了一些具体的评价尺度。其中的政府守法和越权无效则构成了行政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目标。

  古代中国的国家行政管理中虽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官制法存在,看似各部门各司其职,但其根本目的却是对人民实行专制统治,皇帝全面地把握了官吏的任免权和对人民的直接占有和管理,使全社会的管理直接隶属于皇帝,本质在于行政专权,皇帝行使权力不受任何法制的限制,人民对于皇帝只有绝对的义务,而无权利而言,此种行政人治和现代行政法强调的行政法治相距甚远。而近代西方行政法律文化对中国封建官制法的影响则首先是民权观念的兴起及其对君主专制的否定,行政权力制约论对行政权力专断论产生了巨大冲击。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必须用法律和其他合法手段来限制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限制。

  对当前行政执法监督的剖析一个国家要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各种权力的正常行使,而行政主体所具有的行政权则是所有公权力中处于最前沿的一项,因为在日常生活中,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管理和人民群众直接发生联系,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最立竿见影的手段莫过于行政执法。但是,由于行政权力行使的特殊性,故而必须有一种有效的手段对行政权进行制约,监督乃是目前保证行政权依法行使的有效工具之一。

  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战略地位的思考所谓行政执法监督,一般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检查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的总称。

  以法治为核心要求国家权力的运作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之中,在一定的社会行政管理领域中,权力往往表现为一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能或功用。任何一种权力的理性化行使,都应当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之上,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限制或约束权力。如果不对权力进行法律上的限制,只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历史和现实状况表明,只有法治型社会才是有效制约权力、防止权力腐败的理性社会政治机制。执法法治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法治体现在行政执法领域,着重体现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上,行政执法监督的地位相当重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可以满足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的需要。

  行政执法监督是依法行政、廉政的重要一环。这种监控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免给相对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也有利于行政机关自身的形象和长远利益,无疑地减少了社会成本,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行政权运作的良性循环。反过来说,行政机关及人员廉政自律,也是从矛盾内部解决问题,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科学化,并使其纳入法制化轨道。

  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可以满足构建权力制约机制的需要。

  中国虽不奉行“三权分立”,但权力制约也是法治所必需的。这种制权是政体上的分权,只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分工。行政权本身具有扩张性,在现代社会更是如此。因此对行政权进行制约更显必要。现阶段,由于党政不分,党的监督也变成了内部监督而异化,导致监督权力和程序虚置,监控无力。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毕竟属自我约束,出于本位主义和局部利益,很难真正自觉树立自律机制。

  要改变这种状况,切实加强权力制约机制,更具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加强违宪违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行政权实行监督和控权,同时借鉴西方发达行政法国家依法行政的经验,完善行政权运行机制。

  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可以满足健全民主与法制的需要。

  “民主是权力腐败的天敌,社会越民主,权钱运用就越清正,腐败现象就难以滋生和易于抑止”。可见,民主是制约与监督权力的良方。民主要义在于“广泛分配权力与权利,并以权利制约权力”。列宁曾提出,广泛民主原则包含两个必要条件: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完全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强调公开性在于使广大人民了解政务活动,便于社会监督。当然,依靠民主,更要有法制作保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权,特别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中,更应强调法制规范行政权力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权限配置,以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为本位,促进行政权力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服务,制约行政权力对它的不法干预。因此,发扬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行政法治的必由之路。

  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及其发展构想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在我国行政实践活动基础上积淀而形成的行政文化,有着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特点,比如轻法治、重人治,特权观念、世袭观念、官本位思想、严格的等级制度,这些行政文化在历史上也许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已和现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要求严重不相符,并与行政民主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相背而驰。

  目前,虽然我国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已形成了一定体系模式,这一体系模式包括了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监督、行政系统自我监督等国家监督以及执政党对行政的监督、社会组织舆论对行政的监督、公民个人的监督等非国家监督。如果单从这种缜密的监督体系模式上判断,的确可以说我国对行政的监督是较为系统全面的,但仔细研究分析之后就不难发现,这种监督体系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现在行政执法中,就是伴随行政权的扩张,行政执法权也呈扩大趋势,执法权行使者的内部自我约束机制相对缺乏,外部监督又表现出软弱无力的倾向,这就使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失去了应有的效能。这种监督乏力的现象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监督机制自身的原因。在立法上,虽然规定了公民个人对行政监督是属于非国家监督的一种,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规定流于表面形式,实际上根本就不能贯彻实施,得不到落实;在监督机制上,某些监督缺乏独立的自主性,受到其他权力的影响,导致监督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行政系统内,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一般都是由执法部门自己行使监督权,执法与监督没有分离,难免有包庇纵容的嫌疑,甚至被群众称为“关门一家亲”;在行政系统外部,权力机关、司法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也是困难重重,诸机关同为国家机关,都是国家公务人员,为了保证本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互相之间都不愿意得罪对方,使监督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责。比如,各地法院,由于在人事、经费上过多受制于地方政府,便使得一些地方法院在进行行政审判时带有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有的政府领导直接向法院相关人员打招呼、递条子,有时,当地政府行政首长甚至直接用行政权干预审判权,向法院施加压力,左右案件审判结果,这就使审判权失去独立性,有沦为行政权附庸的可能,这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初衷严重不符。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发展构想。“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脚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由于行政权具有管理社会的特性,掌权者有可能肆无忌惮的行使权利,所以它更需要受到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的方法就是以权力去制约权力,以权利去监督权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所以,在笔者看来,对于行政执法的监督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从外部监督看,首先,让人大真正担负起监督的职责,真正实现人大职能的回归。目前,在关于如何加强人大监督功能的问题上,学术界有几种代表性的观点。如有学者提出可以设立“全国监督联席机构”,以共产党为首,形成纪委、人大、政协和国家监管部门四大监督机构的合力,并领导和协调全国行政监督工作131.有的学者主张在人大内部建立专门的人大监督委员会,方法是先采取试点的方式,在部分省级人大设立监督委员会,专司监督职责并牵头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监督工作和监督法制建设。为保证必要的权威性和加强党的领导,该委员会的地位应高于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组织推荐。作为过渡模式,该委员会设立的经常性办事机构可与纪委和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形成“三合一”的的核心机构并负责牵头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工作。从职能的角度看,人大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包括行政立法在内的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阳。笔者对这种论点持赞同态度,原因在于它具有理论上的先进性和实践上的现实性。除了完善人大监督的组织机构外,还应完善人大立法,使监督主体、手段、程序、依据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使人大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

  其次,真正做到司法独立,以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不独立就无公正可言。司法机关要彻底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人、财、物的依附,彻底与行政机关脱钩。

  为此,建议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等大权交与相应上级机关,实行系统内部的垂直领导。另外,要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现行《行政诉讼法》只将侵害行政相对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这个范围太窄,应将侵害行政相对方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都纳入受案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保证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对行政执法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先要寻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没有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然后,要建立完备、合理的新闻法律制度。加快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具体地规定舆论的监督权、审稿权、批评权和采访、报道程序、方法以及侵权责任等,以此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增强新闻舆论监督权威性和实效性。赋予新闻媒介自律的法律制度。

  例如,应避免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避免误导公众;应避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等,以使我国对新闻媒介的管理模式,实现由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手段为主的管理的转变。

  最后,确立人民主体监督地位。中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体地位得到宪法确认,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中国的国家权力体系有四个层次,人民主权是保证权力体系运行的基础,也是中国政权性质的必然要求。毛泽东同志讲“让人民参政,政府才不致松懈,只有人人负责才不致人亡政息。”然而,中国现行监督制度只是自上而下的,且在行政系统外监督力度不够,监督体系中人民角色作用远没有落实到位。因此,必须加强人民监督,这也是现行监督体制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只有通过法治途径发挥人民主体监督的威力,充分实现政权的人民性,以制度为监督标准,以法律解决问题。这样就弥补了监控导向的失衡,同时也就加强了行政法律监督体系。具体而言,必须加强人民举报,着重强化舆论监督的社会性,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加强立法保障。

  而从内部监督来看,现有内部监督要继续加强,继续完善政务公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将行政执法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尽可能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 应该实行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分离,在省级区域,组建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即在行政执法局之外成立行政执法监督局(厅),负责该地区整个行政执法监督的任务;市一级设立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上下级实行一种垂直领导体系。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可以暂时由已存在的行政监察部门代行行政执法监督权力。此外,对于行政执法的监督必须有严密合理的程序做保障,否则监督权将无法实现,所以,对于监督权的行使,应当辅之以必要的程序增强监督的实效。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可以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真正地维护国家、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要尽快完善依法行政制约机制,防止违规执法的出现,防止权力的滥用。

  结语在当代行政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行政权运行的首要要求是行政法治,行政执法是行政权运行的最直接手段之一。但由于行政权的自我膨胀性和传统行政文化的消极影响,必定会导致目前行政执法中的人治因素多于法治因素,这就需要依靠监督手段,使行政执法回归到行政法治的轨道上来,一 系列有效的监督手段将能确保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的核心内容,也是行政法制现代化的目标之一,能让行政权在法律和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必然会加速法治国家的建立,确保行政法制现代化的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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