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我国《校园安全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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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事关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学校作为社会的一个细胞,学校的稳定也关系社会稳定。近年来,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了学校的安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随着校园由封闭型向半封闭型、开放型的发展,校园人数的增多,校园暴力、火灾等安全问题呈上升蔓延趋势,而校园安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少造成该类问题处理难度较大。因此,如何加快《校园安全法》的立法工作,是当前立法机关函待研究和解决的新课题。制定《校园安全法》的必要性

  1.1制定《校园安全法》是解决日益严峻的校园安全问题的需要

  我国学校安全的不稳定因素增多,发生在校园的涉及学生安全的突发事故不断上升,这不仅严重威胁到学生的人身安全,而且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增加了学校的经济负担,同时也给学生家庭、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20(X)年,据国家少年儿童“安康计划”公布的数字显示,我国学生因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以及其他安全事故而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一50人,相当于一个教学班在消失;另外,每年还有40一50万左右的青少年受到各种意外伤害而致伤、致残。据教育部门的有关调查表明,溺水、中毒、建筑物倒塌、交通事故、治安事故等是当前青少年学生伤害和死亡事故的主要因素,校园内容易发生的危险主要集中于:一是安全措施不完备的学习设施和危险建筑,如实验室、食堂、厕所、宿舍等危险场所和危险建筑意外倒塌引起的伤害,二是集中在楼道、通道、台阶、校门等处发生的拥堵挤压造成的意外伤害;三是火灾事故、爆炸、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等意外伤害,四是校外侵害,如杀人、强奸等刑事案件;五是在文体活动中的意外伤害;六是校内外交通事故等。[l健些事故的发生,干扰甚至破坏了一些大中小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使死伤学生的家庭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因此,尽快制定并颁布《校园安全法》是解决日益严峻的校园安全问题的迫切需要。

  !。2制定((校园安全法))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目前,法院在审理在校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但由于《民法通则》只是对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审理校园安全问题这类特殊案件时,就缺乏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例如关于“归责”问题,《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死亡或者久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代写论文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此可见,学校不属于监护人范围。之内。当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到底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区就给法院判案带来很大的困难。

  而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然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有一定的规定,但由于它是教育部发布的,作为行政机关,颁布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这在法院判案时只能是参考,并不能作为判案依据。由此可见,在学生伤害案件的审理上,《办法》的法律效力没有达到法官判案的标准。因此,制定一部《校园安全法》弥补以上的缺陷是非常有必要的。

  !。3制定((校园安全法》是健全法制、完善教育法规体系的必要

  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校园安全法》,以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使依法治校更上一个台阶。这是健全法制、完善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必然要求。它直接关系到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是学校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学校与其保护之下的师生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管我国已经有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但《刑法》仅仅解决罪与非罪、犯罪后如何处罚等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仅仅解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及违反后如何处罚等问题。两者主要是对校园内外的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做出界定、处罚,而不能解决如何进行前期管理、如何加强预防等问题。从宏观上讲,它只能解决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局部问题,而不能解决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全局问题,如安全管理的责任、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权力等。同样,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并未涉及校园安全管理的内容,也没有预防违法犯罪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规定。

  而有关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之中,关于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在《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也有所体现。但这些法律、条例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对学校应该履行哪些具体管理职能,学校是否有监护责任等规定得并不具体,对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归责原则、处理标准都没有涉及。学校安全保卫机构的权力、责任不明确。因此巫需制定一部详尽、具体、针对性强的《校园安全法》来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为充实我国的教育法体系而必须做的工作。

  1.4制定((校园安全法》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一方面,校园社会化趋势明显,我国的校园由过去的封闭型向现在的半封闭型、开放型发展,尤其是学校后勤社会化致使校园外来流动人员增加,昔日单一宁静的校园逐步变成了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和集市一体化的小社区,各种经营者瞄准了学校这个消费市场,各种餐饮业、商店、娱乐场所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致使学校周边环境复杂。而学生受社会大环境影响,加之好奇心强、抵抗诱惑能力差,出人学校周边场所频繁,经常引发纠纷、斗殴行为,盗窃案件、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校园的安定;另一方面,学校人数激增,单从高校在校学生人数看,2以抖年,我国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420万人,是1998年的4倍,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在校生的规模超过了2000万人,居世界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位,毛人学率也已经超过了19%.I2]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使很多学校一时无法扩容,学生公寓推向社会或另建新校区。再加上由于教育投资大量增加,计算机、模拟实验室、网络中心等固定资产和高精尖教学设备不断增加,师生员工的生活逐步走向富裕,不少师生拥有计算机、手机、数码相机等贵重物品,这些都成了不法分子的作案目标。

  2制定《校园安全法》的可行性

  2.1制定((校园安全法》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

  校园安全间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中央领导同志为此都先后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各级政府和教育战线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同时还建立了一整套的工作制度,如不定期的中央部委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的省级安全工作联络员会议制度、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制度、重大伤亡报告制度、学校寒暑假开学前的安全检查制度、非正常死亡统计制度。[31近几年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不断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校园安全立法议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也连续提出。

  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3份要求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议案,2000年全国人大九届三次会议期间,提交了11份议案,在这些议案上签名的多达354位代表,遍及n个省、市、自治区,“校园安全”成为2000年“两会”十大话题中“最揪心的话题”;2001年全国人大九届四次会议期间,共有21份议案直接提出制定校园安全法,提交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共有700余人,涉及16个代表团,[4]校园安全问题一时成为社会的热点、媒体的聚焦。

  2.2制定((校园安全法》的理论准备已墓本具备

  我国现有的校园安全法律法规有: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意见))(1989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1991年)、公安部、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旅游活动中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双1992年)、国家教委《关于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1992)、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重大伤亡等事故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1994年)、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学习(中小学安全须知》的通知))(1995年)、国家教委《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1995)、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中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中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2000年)等。

  在此基础上,2(X旧年高教保卫学会提出了《校园安全法》的建议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稿。2001年又在北京召开了校园安全法立法研讨会,对建议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稿进行了大量修改,形成了《校园安全法》建议第二稿。2002年在北京大学召开“新世纪高校安全管理研讨会”上,来自高校和公安部、教育部以及国际校园执法者协会的50余位代表又对校园安全立法进行了专题研讨。与会代表强烈呼吁“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要求,积极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送审稿)》的讨论,分别致函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强调《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送审稿)))不能解决目前企事业单位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而高校保卫工作有自己的特殊性,难以用《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送审稿)))来规范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单独制定《高等学校保卫工作条例》。[5健些意见最终被党中央和国务院采纳,并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2.3制定颁布实施((校园安全法))符合国际惯例

  纵观世界各国,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了校园安全法。制定我国《校园安全法》既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国外先进的经验为我国《校园安全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成为我国立法的“他山之石”。如美国20世纪60年代初就已由各州立法建立了校园警察,后来又有了联邦制定的《校园安全法》,美国校园安全管理就有了执法依据和执法队伍。澳大利亚、瑞典等国家也都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校园安全法”。1999年由于美国科罗拉多州科隆比纳高中爆出两名学生开枪打死12名学生和1名教师的特大惨案,令全美民众深感震惊,俄克拉马荷州政府于2001年7月通过一项“反校园暴力法案”。其中规定,任何人只要有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预谋和计划,甚至哪怕只是一个“意图”,即可被视为犯罪,将面临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6].

  在日本已经建立起以体育、保健和饮食供给为主要内容的校园安全体系。1961年日本颁布了《体育振兴法》,明确规定“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为了防止学生登山事故、游泳事故及其他体育事故,必须努力整备设施、培养指导员、关于防止事故的知识普及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1958年的《学校保健法》规定了学校的保健管理及安全管理的必要事项,指出在学校中必须拟订关于学生及职员的健康诊断、环境卫生检查、安全检查及其他有关的保健或安全事项训戈d;在学校里必须适当进行采光、照明及保温设备,努力保持清洁卫生等,并且必须适当地进行设施及设备的检查,采取必要的修缮等防止危害的措施,以谋求学校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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