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顷应世界新军事变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双重时代背景下,军事法学的研究应该对这两个重要的历史进程做出积极回应,解决实践中的理论难题。军事法价值的问题就是一个在军事法学研究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课题,它牵涉了军事法的概念、定位、原则、体系等一系列理论问题,也直接影响到了军事法学的未来走向。军事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和人们对于军事法的价值认识不足有关。本文结合军事法制建设的实践,就军事法的本质、军事法价值的基本内涵及军事法的价值取向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军事法及军事法的本质
军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这一论断告诉我们法的本质主要体现为“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共同性、利益性与正义性”。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对作为国家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军事法的本质作这样的理解:首先,军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在军事领域的体现。阶级性,即法在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军事法即统治阶级意志在军事领域里的体现。其次,军事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社会生活中,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军事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军事法不仅要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需要,更要符合国家发展的总体目标,其主要原则和目的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之上的。最后,我国现时的军事法是全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军事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本质就是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共同性、利益性与正义性的统一,具体说就是中国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价值、法律价值和军事法价值
价值究为何物?罗素则认为:“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的感情,而不是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都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而国内的学者则认为价值完全是客观的存在,如“价值是客体固有的属性与主体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因而完全存在于客体固有属性之中。”以上观点均失之偏颇。我们认为,价值只能从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角度去理解,即价值是客体功能与主体需要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关系,是主客观的统一。
法律价值是包含着人的价值预期的法律在与人发生作用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对人的作用。一方面,法律是人的价值的对象,本身必然蕴涵着价值;另一方面,存在着的法律又反过来对人发生作用。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潜存的或应然的价值就转化为现实的或实然的价值。这种法律价值的内涵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明确了法律价值是潜在价值与现实价值、应然价值与实然价值的有机统一;其次它把法律价值的评价排斥在法律价值之外,因为法律价值的评价是法律价值派生出的另一个问题,不属于法律价值本身。
军事法价值是包含着人的价值预期的军事法,在与人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对人的作用。即军事法价值是作为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军人和军事组织在履行军事法进行部队的管理行为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军事法本身和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应然与实然、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三个层面的含义,不同层面的军事法价值关系具有不同的特点、机制和作用,彼此之间的整合,构成军事法价值丰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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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应然性的军事法价值关系。作为军事法价值主体的人是不断创造自己的理想世界而实现自由的动物,必然会产生永无止境的属人性需要。而人的需要的对象又是作为不依赖于人的对象而存在于人之外的,有其自身的规律,通常不会现成地满足人的需要,于是便产生了应有世界与既有世界的矛盾。为解决这个矛盾,人必须不断地去进行自由自觉的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人的需要不断发展,其高级发展形式便是军人基本权利的需要和法治的需要,这种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如哲学的、伦理的、政治的、法律的形式表现代写论文出来,其法律表现形式就是军事法。人们按照自己的基本权利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创设军事法规范过程中存在的关系,即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中所存在的关系,就是应然性的军事法价值关系。
第二,实然性的军事法价值的关系。即军事法主体通过积极实施军事法,促使既定军事法规范的潜在、应然的价值转化为实然性价值过程中存在的关系。
第三,军事法价值是客观性和主体性的统一。一方面,军事法价值的各个要素及其关系具有客观性。因为,作为军事法价值关系客体的军事法,都是人的对象,作为一种既得的力量,并非哪一个人可以随意改变。作为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军人和军事组织是社会的存在物,是一种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军事法价值又不是纯客观的东西,它具有主体性,即军事法价值的有无和大小要受主体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主体性是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以自身的本质力量能动地作用于军事法并使军事法满足主体需要的特性。军事法价值的特点直接同主体的特点相联系,军事法价值的特性表现或反映着主体性的内容。在承认军事法价值主体性的同时承认军事法价值的客观性,对于在军事法价值问题上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军事法价值的科学性,确立军事法的实践意义有重要作用。
三、构建军事法价值取向的总体思路
从一般意义上说,价值取向“是人们选择、追求、创造价值的指向性。它规定和制约着人们具体的价值选择、追求和创造活动”。所谓学科的价值取向,是指寓于某一学科理论及实践之中并主导理论发展的价值追求理念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静态价值原则、标准、体系、目标和动态价值作用机制。中国军事法学应当如何确立自己的价值取向?其重点或关节点:在理论上,集中为军事法学理论应当首先服从军事秩序还是现代法治原则;在实践中,表现在军事法制建设追求“法治化的军事”还是“军事化的法治”;总体原则上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承认价值选择无可回避
军事法学跨学科发展,必然包含有多元的价值内容,但要真正形成自己的学科理念与地位,就必须从多元价值中寻求平衡点,形成自己的主导价值,否则就容易沦为各学科的“大杂烩”。军事与法是军事法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军事法学理论必须处理好的一对矛盾关系。应当说,军事与法在多数时候能够实现统一协调,因为在某一特定的社会制度之下,军事与法具备共同的阶级基础、代表相同的阶级利益。但军事与法之间的根本差异性也不容忽视:首先,从法律意义上说,军事秩序义务本位化,着重强调集体利益的至高无尚和个人利益的牺牲;现代法治思想则以权利本位为主导,注重社会个体权利的保护与个性的张扬。其次,军事秩序要求集中统一,追求命令与服从的绝对化;现代法治则崇尚正义,以保障自由与人权为主旨。再次,从社会学角度,二者分属界域分明的两种社会活动领域,现代法治的逻辑与理念以和平年代及和平环境的存在为前提,与军事行为的暴力属性和战争逻辑无涉。这些不可中和的差异为军事法学理论建立科学体系与形成价值取向增加了难度。因此唯有从军事法学自身的特点、任务和要求出发,据一般的利益冲突和解决原则,两害相权选其轻、两利相权选其重,即“尽可能满足多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程度”作出价值抉择。
(二)寻求利益冲突的相对平衡
军事法学多元价值的存在及其相互依赖关系,决定了绝对强调某一方面价值的优越,不仅会贬抑其他方面的价值,而且也会抑制所强调的价值的实现。当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确立一种均衡价值观,在最大程度上追求二者有机统一所获得的利益。寻求两种利益之间的最佳平衡,打破军事法学必须绝对遵从军事秩序或者法治规则的唯一价值取向的幻想。
(三)立足军事法制之基本实践
建立和发展军事法学的价值取向,必须切实了解军事领域的客观实际及其独特的文化传统。一方面,军事法学的理论成长于中国军队建设的实践,必须首先适应军队法制建设的客观条件并满足其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军事法学的价值源于军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它的存在以军事法制建设的属性为客观基础。另一方面,我国军事管理体制的传统不可回避,军事法学理论的成长与成熟必须处于这种特定的文化环境之中。军事文化传统是在独特社会领域中形成的,具有无形的规范作用,军事法学价值取向只有充分认识和了解这种悠久的文化积淀,才能知道自己的道路为什么与一般法治理论不同,这便是“文化自觉”,是取得理论前进自主权和选择权的基础。对军事法制建设来说,它自己的文化基础不能依靠自己得以建立,离开传统的军事文化,军事学价值取向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对理论研究的率作用也将大打折扣。
总之,军事法学必须抓紧解决好自身的价值取向问题,这些总的原则的指导下,勾勒出军事法学价值取向的理轮廓。我们只有坚持客观而全面的价值取向,才能促进军法内在价值和既有规范预期的实现,才能真正把握现代事法律战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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