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公共图书馆要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项规定赋予了公共图书馆在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的法律地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保障知情权,《条例》把公共图书馆纳入政府信息公开体系,说明公共图书馆负有维护知情权的任务,其理论基础在于知情权与信息权有着内在的关联性。在《条例》实施的背景下,探讨知情权和信息权的关系,明确公共图书馆的职责,积极采取措施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对于国家行政管理的改善与公民知情权、信息权的实现,以及对于图书馆本身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1知情权和信息权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这一术语最早由曾经担任美联社主编的肯特·库珀(Kent Cooper)在1945年新闻界发起的“信息自由运动”的一次讲演中提出。随着1951年隶属于美国新闻编辑者协会的“信息自由委员会”中担任法律顾问的哈罗尔德·克洛斯所著《国民知情权──进入公共记录及审议过程的法律权利》一书的出版,知情权的概念开始被广泛使用。简言之,知情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公民或组织获得政府工作情况的权利。现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知情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人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重要前提,是遏止政府滥用权力的一道必不可少的重要防线。从1766年瑞典在《出版自由法》中率先对知情权立法开始,至今世界上已有数十个国家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确立了知情权的合法地位。我国也在地方立法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条例》。现在,对知情权的保护,逐渐从单一的国内立法转向区域化、全球化的立法。这种趋势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权利汇入民主权利扩张的现代政治文明的一种重要制度。
信息权利源于“信息自由”理论。在1946年联合国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大会上,通过第59号决议,宣称信息自由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追求的所有自由的基石。1948年,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的自由。”这项对信息自由权利的表述,被任为是对信息权利的最早规定。该项规定后来被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传承,并被其他许多地区性条约和国内立法接受与发展。
知情权的实现依赖于对相关信息的接触和了解,即对信息的获得与知悉。因此,有的法规代写论文以及学术研究中都把知情权称为是“公民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而且,随着人们对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和政治权利重要性认识的提高,知情权在逐步深入人心的同时,“信息权”更有了普遍的意义和更容易被理解、被接受的价值。现在,各个国家制定信息公开相关立法时,一般都以“信息权利”或“获取信息的权利”作为立法的依据。比如,美国《信息公开法》就“确立了公众从联邦政府机构获取信息的权利”。英国《信息公开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分开篇语即是“信息的权利”。保障信息权并不一定是保障知情权,但是保障知情权,就必定要以信息权得到保障为前提。2知情权、信息权和图书馆图书馆是信息收集、整理、开发和服务机构,是保障公民信息权益的重要组织。从某种角度认识,图书馆就是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比如,早在1850年,英国就通过了公共图书馆立法,这部法所确立的立法精神,就是使普通民众可以通过公共图书馆自由获取文献信息。既然信息权利得到保护的状态制约着知情权利的实现效果,那么图书馆工作就同保障知情权,也就是同政府信息公开联系起来。政府信息公开是为政治服务的,194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指出“公共图书馆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如此,图书馆就应该为民主政治服务,而其中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向公众提供尽可能多的各类政府信息。
图书馆在保障公众信息权利中的责任和义务,大都是以国家的成文法得到确立的。现在,一些发达国家在图书馆法中明确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一项重要职能,规定公共图书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之一。图书馆如果不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就涉嫌违法。所以,公开政府信息,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服务,不是图书馆想不想做、愿意不愿意做的问题,而是是否守法的问题,是必须做,必须采取各种对策去尽可能做好的问题。政府正是把图书馆这样一种社会组织,作为保障大众获取参与社会管理、促进自身发展的知识与信息的权利一种模式。
对于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问题,图书馆界的认识正在深入。比如,M.Vijayakumar等人在《信息权利和言论自由》一文中指出:图书馆,特别是公共图书馆,作为信息和文化中心,在维护公众信息权利方面有着重要的责任。又比如,2003年,由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州立图书馆、大学图书馆以及图书馆组织代表参加的会议上,为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支持成为一个主要的讨论内容,并被图书馆确定为即将采取行动的五大内容之一。2005年4月,澳大利亚图书馆和信息组织(ALIA)、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举行峰会,明确了政府信息自由流通的障碍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研讨,澳大利亚图书馆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形成了两种重要观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作为政府出资的公共图书馆,提供政府信息和资源的接入点是其固有责任之一。公共图书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之一,向公民提供政府发布的信息是其已有服务的延伸。第二,随着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物理障碍已经消失,政府机关可以联合参与提供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应该提供更有价值的政府信息服务。
3图书馆对公民知情权与信息权的保障
公共图书馆应在维护公民知情权和信息获得权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不能游离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外,应在其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与义务。所以,应在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与图书馆关系的宣传,提高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认识。另一方面,图书馆要通过网站、手册、板报、讲座等形式向公众宣传《条例》,宣传图书馆在其中的地位和措施,扩大社会影响,吸引公众到图书馆来利用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而现实的情况是,图书馆同行政机关大都没有正常的工作联系和沟通,不能及时把握行政机关的工作动向,不能及时全面地对政府信息进行收集和公开。对此,公共图书馆不能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应主动与行政机关取得联系,建立稳定的常态化的协调机制。
完善的制度和监督机制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除了要建立相应的宏观制度之外,公共图书馆要建立内部的微观制度,理顺工作流程,明确职责范围和权限。这些制度包括:《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制度》、《图书馆公开政府信息审查制度》、《图书馆政府信息接收、整理、发布制度》、《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办法》、《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人员守则》、《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与办法》,等等。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加快软硬件设施建设,为政府信息公开搭建平台。其一,设置公开政府信息场所,配备信息管理设备。比如,天津图书馆开辟了200平方米的政府信息阅览室,配备了电脑、书架、桌椅等。其二,选好技术实现方式。比如,黑龙江省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建设方案》中提出运用文献检索咨询、电子大屏幕滚动播放、全省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存储及网络传输等技术手段。其三,重视网站建设和人才培养。
公共图书馆要发挥优势,对政府信息产生、流通、利用的全过程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其一,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计划的了解,注重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敏感性,为收集政府信息做好准备。其二,对现已入藏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建立目录体系和利用指南。其三,加强对政府信息资源的整合,建立综合性或专题性数据库。其四,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描述标准。
图书馆承担着对政府信息长期保存的任务。比如,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图书馆与美国政府出版局开展合作,建立“托管图书馆”,专门提供政府机构、委员会的已撤销网站及电子出版物的(下转第42页)永久公共检索。还比如,“濒危网络信息保存项目”是美国国会图书馆NDIIPP项目资助的子项目“加州数字图书馆”项目之一,旨在研究保存那些有价值的政府Web信息并提供有效的服务,从而为各类政府Web信息建立一个稳定的、持续的数字馆藏。我国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亦应做这方面的尝试。
公共图书馆要开展多形式、多途径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其一,开展深度服务。通过比较、分析、综合信息资源,挖掘政府信息潜在的、深层次的内容,以专题、综述等方式呈现给用户。其二,开展自助式服务,以充分发挥用户在获得和利用政府信息中的自助主体性、互助交流性、自我约束性和时空延展性。其三,开展基于数字技术的服务。比如,开展异步式(包括电子邮件、Web表单、信息快报BBS、留言版、FAQ等)、交互式(包括聊天室、网页推送、在线交谈、共同浏览等)与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
参考文献:
〔1〕周吉,李丹。澳大利亚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作用〔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8,(4)。
〔2〕高红,支娟,胡月平。我国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的现状与国际经验借鉴〔J〕。图书情报工作,2008,(7)。
〔3〕李国新。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情报资料工作,2008,(4)。
〔4〕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5〕范并思。信息获取权利: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J〕。图书情报工作,2008,(6)。
〔6〕牛余凤。论公民知情权及其实现〔J〕。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4)。
〔7〕桂步祥。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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