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伪造数据

时间:2024-04-26 04:42:2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伪造数据”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计量法》中提到过,但作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来讲,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认识它是在最近几年。由于对“伪造数据”认识不足,而导致行政诉讼,既给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又使办理案件质量降低。在此,本文结合实际案例,阐述对“伪造数据”的认识。

  1伪造数据的由来及概念

  伪造数据这一名词是从其他科目中引进到计量法当中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日趋激烈,伪造数据方面的案件越来越多。伪造数据可用于审计、税务、房产等方面,本文所要谈的主要是指计量方面的伪造数据。

  伪造数据作为商品量的一个名词,是《计量法》的补充和充实,《计量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目前社会经济市场日趋发展完善,《计量法》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伪造数据的补充,使质检系统对伪造数据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计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可以处罚,但对伪造数据未加以明确的解释。何谓伪造数据,伪造数据有那些特点,如何认定伪造数据,怎样判定伪造数据同定量包装标注量与实际量不一致的区别和联系等,这对计量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伪造数据提出如下定义:伪造数据是指以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不诚实的测量或定量包装商代写论文品的标注量与实际量不符(《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三十一条)。定义包含两种情况,以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不诚实的测量是指人为破坏计量器具的可信度或采取不诚实的报数等手段以达到赢利目的;定量包装商品标注量与实际量不符是指在定量包装商品范围内,包装上标注的净含量与实际数量不一致的情况。在这里需指出一点,凡是在商品外包装上只标明重量的均为净含量,不是指毛重,这是有区别的。

  2计量法律体系中对伪造数据的认定

  计量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伪造数据是要被处罚的,但是通篇条文没有讲如何认定伪造数据。伪造数据是计量作弊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因为它非常隐蔽,稍不注意,就不会被发现。

  在计量法律体系中对伪造数据的定义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补充,使人们对伪造数据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那如何认定和判定伪造数据呢?伪造数据有两个条件:一是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不诚实的测量;二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量与实际量不符,只要违反以上两个条件中任何一种即可认定是伪造数据。

  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不诚实的测量,首先,计量器具要是合格的,这个合格是指计量器具的性能合格,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格,因为强检计量器具没有经检验或超周期使用已可认为是不合格计量器具,这两者是有区别的。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测量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虽然与伪造数据同属违法行为,但这两者是有区别的。不诚实的测量,它是行为的主体,伪造数据的每个条件中都能显现出。其次,必须是一个测量活动,可以产生贸易(经营)的测量活动,如果只有测量活动而没有产生贸易活动则不能认定为伪造数据。

  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量与实际量不符。作为伪造数据的第二个充分条件,首先要是定量包装商品。定理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其次,是标注量与实际量不符,这就要利用计量器具进行称量,达到重量不符目的,就是说销售者(或生产者)利用负偏差达到赢利目的,这是要严厉打击的不法行为。另外一种是标注量小于实际量,相反给消费者带来实惠,为什么还要处理呢?像这种情况又分为两种类别,一种是标注量小于实际量在一定的范围内(俗称正偏差),平均偏差在《管理办法》偏差范围内则认定为合格、合法的;如果标注量远远小于实际量,其正偏差超出《管理办法》中对偏差的要求,则认定为不合格,这种情况正是引起企业间不正当竞争的条件之一。国家之所以制定《管理办法》,既制约了少包装,防止非法赢利,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制约了多包装,防止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

  3伪造数据的特点

  3.1普遍性

  伪造数据很普遍,集贸市场的小商品,如牙膏、香皂计量不足,白酒的容量不足,到农民卖粮食时,收购员少报秤量等情况都属于伪造数据。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可以说很大一部分交易都存在计量活动。而伪造数据就隐藏在计量活动当中,这就说明伪造数据具有很普遍的情况。

  3.2人为性

  在伪造数据的两个条件中,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不诚实的测量,主要是显示人为活动的结果,如收购员少报数,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量与实际量不符,不管生产线是手工还是自动的,都是以人的思想意识为转移的,并不是机器自动调整的结果,不是由外部环境来控制的。

  3.3危害性

  伪造数据是一种非法行为,是利用计量作弊达到赢利的一种手段,其危害性可想而知,直接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人们往往对很少的计量负偏差商品采取容忍的态度,认为这一点不算什么,但消费者可能不知道,当生产企业(或经营者)销售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其利润是非常丰厚的。以一个案件作简单的统计,某啤酒生产厂家生产啤酒是640ml/瓶,经查平均每瓶负偏差10.5ml,销售价格为0.8元/瓶,销量是5万t,其负偏差累计量:5万t×700件/t×24瓶/件×0.8元/瓶×(10.5ml÷640ml/瓶)=1102.5万元,这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所以说伪造数据的性质是非常严重的,消费者的这种容忍态度助涨了非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更使对非法分子的查处增加了难度。

  3.4隐蔽性

  计量作弊现象虽然十分普遍,但非专业人员是很难发现的,伪造数据作为计量作弊的一种比较特殊的现象则更难被消费者发现。办案人员往往很难发现经营者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不诚实的测量,因为这种过程往往在一瞬间就完成了,所以很难发现。只有在交易完成后重新调查交易双方,另外重新计量交易货物方能取得证据。在任何一方作伪证的情况下,调查结果将被视作无效,不能认定事实。所以说,伪造数据这种违法行为是隐蔽性非常强的。

  4“伪造数据”和《管理办法》中的事实认定的区别与联系

  伪造数据有两个条件,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定量包装商品标注量与实际量不符的几种情况,《管理办法》更加细化了对伪造数据的认定,把标注量与实际量不符这一情况按各种情况进行了量化,使伪造数据这一模糊词语变得可以用数字来说明。

  5事实论证“伪造数据”的危害性

  5.1在粮食收购过程中伪造数据的危害性

  2002年7月,执法人员到某粮食收购单位进行收购检查。该单位正在收购粮食,过秤员正在填写过秤单,已有部分粮食入库,但还没有拆包,经检查人员索要过秤单,追回没有拆包的粮食重新称重(该台秤已受检,有合格证),发现实际重量比过秤单上填写的重量大20㎏.经现场调查,该单位用此办法克扣农民上缴的国统粮以达到红仓目的,红仓的部分以现行价格卖给国家落入自己的腰包,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5.2生产企业伪造数据的危害性

  前面举例说明了其危害性,该啤酒厂二条自动生产线自3年前调试后就没有动过,视作偏差恒定,3年来,该企业就因为1.64%的负偏差而非法多收入3千多万元,这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可见其危害性。

  5.3公共事业水、电中伪造数据的危害性水电涉及到千家万户,多年来供电(水)方与用电(水)方一直是矛盾的对立面,供电(水)方想方设法少出电(水),多收钱。而用电(水)方总是想少出钱,多用电(水)。

  某乡镇砖瓦厂在和供电单位结算电费时,发现电费比原来高出一倍多,投诉要求退还多收电费,经质检部门对电表、互感器等计量器具检测,其数值又是合格的,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在对该砖瓦厂的所用电机,包括照明等所有用电功率重新计算,还是未发现问题,最后经过专家讨论,发现是供电方利用多绕互感器线圈数,使得多收电费。此案历时2个月调查、取证方才完成,足见伪造数据案件的隐蔽性和危害性。

  6避免对伪造数据误判的对策

  有很多计量作弊案件的过程及结果和伪造数据很像,也很接近,像这样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清楚,抓住伪造数据的充分条件及主要特征,才能正确认识伪造数据,不至于误判。如某水库与供水公司贸易结算用水表,经检定不符合规程要求,数值超差,判定为不合格,其超差部分可计算出非法所得。在此案中就不能定性水库方伪造数据,而只能定性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因为双方在结算时所用水的实际量虽然不正确,但不是伪造的,双方都没有破坏计量器具,即使说水表是人为超差,也不能定性为伪造数据,因为计量器具是不合格的。

  伪造数据看起来很复杂,但只要仔细分析案件的产生过程,然后再对照伪造数据的两个充分条件,就能准确判定此案件能否定性为伪造数据,其他任何条件对它来说都是不必要的。

  

 

  

相关文章:

行政行为执行力研究04-26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几个问题04-26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04-26

论行政契约中行政主体之预期违约04-26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价值、风险及其法律规制04-26

《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04-26

论行政诉讼中的协调04-26

行政不作为案件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辨析04-26

中国行政法治的观念与制度走向—基于物权法实施所作的04-26

舆论与司法权威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