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公民基本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过程中,应当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确定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然后将这些原则进行价值排序,理清我国《公民基本住房保障法》立法原则的竞合适用结果排序应当是:保障基本人权、保证社会经济高效发展、保障分配公平、保障平等。
关键词:住房保障立法基本原则
我国正在起草《公民基本住房保障法》,但目前学界对于这部法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民基本住房保障的范围、方式、标准、准入退出制度、资金来源等方面,对于这部法律的立法基本原则及这些原则竞合适用的结果还没有深入的研究,笔者以法律的价值选择为视角,试图分析公民基本住房保障的立法原则和这些原则竞合适用的结果。
一、公民基本住房权的属性
住房权的含义是: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的权利。住房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住房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由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首先确认,并在在一系列其他国际文书中得到明确承认,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5条(e)(iii))、《儿童权利公约》(第27条)、《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第14条第2款)和《难民地位公约(第21条),以及修订的《欧洲社会宪章))(1996)第31条。我国宪法目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住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很多学者都在呼吁将公民基本住房权写入宪法,所以住房权也可能将成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公民基本住房权保障原则的社会分配理论基础
(一)公民基本住房权的保障是社会再分配问题
我国正在进行公民基本住房保障的立法,住房保障也将象教育、医疗、最低收入保障一样,成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是典型的再分配问题,社会分配分为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初次分配有两种模式:计划经济体制的分配模式和市场经济的分配模式。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曾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体现为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合一,分配原则中一味追求公平与平等,忽视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最终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缓慢,人民普遍贫困,最终公民基本生存发展权利普遍没有得到保障。实践表明,市场是进行初次分配最有效的手段。西方国家在资本主义初期采用了单纯的市场经济分配模式,这种模式主要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原则,对于基本人权的保障、分配的公平、平等等原则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种分配过程中效率本位的主导价值追求造成资本主义国家初期贫富差距加大,公民收入严重的两极分化,也不能保障收入处于中层和底层的公民的基本人权。为了弥补市场分配的缺陷,近代西方国家开始运用国家公权力干预社会分配,手段包括直接干预工资等政策,但主要手段是运用税收和社会保障进行再分配。由此,再分配是对一味追求效率的初次分配所造成的弱势群体的救济,是对初次分配不公平结果的调整,再分配的目的决定了其主导价值追求是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发展权利,是调控分配的公平、平等。
(二)社会再分配的基本原则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整个分配过程中基本原则主要有四点:效率、基本人权的保障、公平、平等。公平与平等是一对相似的概念,但公平与平等的含义有很大差距。平等是法的重要价值领域,在社会保障中,平等原则要求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所有的社会主体受到同一尺度的对待,社会保障产品平等地向社会主体开放,所有的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方面同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国家应当对所有的公民一视同仁。公平的基本含义包括: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公平以某种程度的平等为基础,允许人与人之间存在别;第二,这种平等反映了某种利益倾向;第三,这种利益倾向表现为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评价公平与否的基本标准。所以公平不等于平等,正如亚当斯所说,公平是劳动者的报酬与收入成正比。在以上基本原则中,效率是市场初次分配最重要的原则,是市场活力的源泉,是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保障;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是再分配的首要原则,是人类伦理和感情的需要;公平是再分配的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的秩序与理性,人们对于公平的满足也会反过来提高社会经济发展效率;对于平等原则,只有政府在某一领域有能力为其所有公民提供社会保障产品之后才可能在此领域实现,是社会保障的终极目标。整个分配中这四种基本原则的适用顺序不是固定的,这四种基本原则的竞合适用结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国家意识形态、国家的不发展阶段、所适用的领域等。
三、基本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关系
(一)我国其它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关系及其所考虑因素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最低收入保障、教育保障、医疗保障等。最低收入保障是对市场经济分配所造成的极端贫困的人群的救济,属于典型的社会再分配范畴。所以最低收入保障的主导价值追求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我国的教育,特别是九年义务教育全民福利性特征强,商业性特征少,对于全民福利而言,保障所有公民平等享有更加重要。在公民受教育权保障问题上,所以我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和政策更多体现平等,甚至是均等的原则。
我国的医疗保障,目前只有北京等发达地区正在进行医疗改革,将把平等保障居民生命健康权作为医疗保障的主导价值追求;我国其它大部分地区医疗产业还亟需发展,所以医疗保障在试图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基础上,把医疗产业的发展效率作为重要原则。
(二)其他国家对住房权的保障所考虑的原则关系
世界范围对公民住房权的保障主要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自由市场主义国家,以瑞典为代表的全民福利型国家和以新加坡、中国香港为代表的高房价、高福利国家和地区。这三种典型国家和地区对公民住房权保障的主导价值追求各不相同。美国在住房保障方面立法频繁,不同时期的主要社会矛盾不同,住房权保障的基本原则也不同。在垄断资本主义初期,社会分配两极分化严重,工人与资本家矛盾尖锐,工人的住房环境非常艰难,因此必须通过国家手段对住宅产业进行调控,对住房资源进行公平性追求的再分配。而随着社会矛盾的相对缓和,美国的住宅立法越来越追求社会经济发展效率,这极大地促进了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以瑞典为首的高福利国家对公民住房权保障的主导价值追求是公平和平等,一方面,瑞典作为人口较少的发达国家有能力在住房保障方面做到公平和平等,但另一方面,对公平和平等的追求也降低了瑞典的经济发展效率。
以新加坡、中国香港为代表的高房价,高福利政策以高房价顺应经济发展的同时,保证居者有其屋。其特点是住房福利覆盖率大,例如,在新加坡有8.5%的居民享受“廉租屋”计划,政府每个月只象征性地收取11新元的房租。还有76.5%以上的居民通过救助性住房保障的“组屋”获得住房的,即政府的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三)我国对公民基本住房权保障的主导价值追求和原则关系
我国公民基本住房保障法应该以公平为远景目标。公平是法的重要价值范畴,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也是再分配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因为国家对公民基本住房的保障是一种再分配,所以应当以公平作为重要的价值追求。但是在各种原则的竞合适用下,我国目前对公民基本住房权保障的主导价值追求还不应定为公平,而应定为保障基本住房人权。理由如下:首先,我国还没有能力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公平。以公平作为主导价值目标的住房保障更多体现了全民福利性,而住房保障实行全民福利无疑耗资巨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国家资源有限,目前还没有能力在住房方面为全体公民提供较多福利,也即不能将公平作为住房保障的主导价值追求。其次,目前我国住房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基本住房人权普遍得不到保障。我国被列为世界居住环境最差的国家之一,在我国目前过高房价,大部分公民负担不起买房费用的情形下,应当从国情出发,以有限的资源解决最紧迫的问题,公民基本住房保障应以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人权为首要目标,即首先保障国际上规定的适足住房权。
适足住房权在国际法律文本中的正式表述是“The Right toAdequate Housing”。学者普遍认为“Adequate”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住房质量“Adequate”,即住房的质量适合公民目前的基本生存发展需求,另一层含义是指公民“Adequate”获得此种权利,即公民有权获得负担得起的住房。由此,保障公民住房权人权应当相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保障公民的住房质量“Adequate”。对于适足住房权中的住房质量“适足”不应作统一标准,适足在不同的国家、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内涵,我国应该在国情下订立自己的标准。第二,保障公民“Adequate”获得住房。这要求公民基本住房权保障应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为购买不起住房者提供住房,二是将住房价格调控到普通居民可承受的范围内。无论哪个方面,目的都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发展,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住房人权。
在保障基本住房人权的基础上,我们考虑排在第二位的基本原则应是公平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笔者认为应当是后者,理由如下:首先,公民住房权保障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分配结果不公平的修正。当市场出现偏差,不能保障所有公民得到适足住房,就需要国家进行干预,这不表示国家应该将住房权保障完全变成国家的福利,根据前文分析,高福利需要国家较高的经济经济水平。其次,过高福利会损害市场的效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效率在我国的价值考量中目前仍占据主导地位,对再分配过度的调控会严重干扰市场初次分配的结果,从而降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效率。另外,目前房地产业在我国仍是支柱产业,它带动了其他产业的发展,提高了我国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尽管这种产业结构不合理,但这种经济结构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较大改变。由上,我国目前还不应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来追求公民住房权的公平、平等,市场迄今为止还是人们找到的配置资源最有效的手段,所以保障公民基本住房权要以效率为第二考量的基本原则。
对于平等原则,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原则包括立法平等、法律适用平等、结果平等,而只有政府在某一领域有能力为其所有公民提供社会保障产品之后才可能在此领域实现平等。在我国公民住房方面实现平等还比较遥远,要等到公平的目标实现之后,再去考虑应不应追求住房权的平等,怎样实现平等等问题。
注释:
①张清,吴作君。住房权保障如何可能研究纲要。北方法学。2010(4)。
②张小罗,周志刚。试论公民住房权:权利内涵及其实现之道。法学杂志。2009(1)。
③范毅。公平: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1)。
④张道航。借鉴国外经验完善住房保障体制。行政管理改革。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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