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城市化建设中社会保障问题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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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制度是又好又快地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关键。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封闭性,严重地阻碍了民族地区城市化的实际进程。民族地区城市化建设需要建立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覆盖城镇和农村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作支撑。本文拟就这个问题作些粗浅的法律探讨。

  一

  社会保障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证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1935年美国在《社会保障法》中首次使用“社会保障”一词。1986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在我国最高层次的文件中明确提出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不是自发产生的,它是国家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任何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只有在法制的轨道上和法治的氛围中才能良好运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实质上体现了道德法律化的过程。

  社会保障制度滞后制约着民族地区城市化进程。民族地区城市化建设呼唤全方位的、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城市化主要表现为一种受经济理性原则支配的经济现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城市化是一个人口和非农产业向城镇集聚的过程,是以市场为基础对劳动力、资本、土地等资源进行非农化配置的结果。我国城市化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事实说明,城市化滞后固然受到经济发展的制约,但更主要的是受到制度的制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譬如,1978—2004年,城市化水平由不足18%提高到41.8%[1].随着我国城市化进入有效需求不足的新阶段,城市化的运行机制已经发生深刻的变化。这突出地表现在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以来的城市化速度呈下降之势,城市化速度受体制和政策的深度制约日益明显。1978—1993年我国城市化水平每年平均提高0.68个百分点,而1996—1998年,城市化水平每年平均提高0.45个百分点[2].从现实经济关系的内在逻辑来看,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城市化进程受阻的直接原因是就业岗位减少或者增加缓慢;就业岗位减少或者增加缓慢是因为买方市场过早形成;买方市场过早形成是因为农村市场启动困难;农村市场启动困难是因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因为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村人多地少是因为剩余劳动力不能有效转移;剩余劳动力不能有效转移是因为户籍制度的束缚;户籍制度束缚是因为社会保障瓶颈的制约;社会保障瓶颈的制约使农民被排斥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农民被排斥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使城市化的风险增加;农民城市化风险的增加使农民进城并不踊跃;城镇对农民吸引力不足使农民难以自愿放弃农村土地;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土地使规模经营难以实现;小农经济的发展又制约市场的扩大;缺乏足够市场支撑的非农产业必然难以快速发展;非农产业发展缓慢必然难以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就业岗位减少或者增加缓慢必然使城市化进程受阻。如此循环往复最终形成难以打破的僵局。虽然政府多次改革户籍制度,逐步放宽对农民进入城镇的限制,但是户籍制度改革只是城市化的突破口,而社会保障制度才是城市化的关键。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成功也必须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前提。我国如果能够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整个改革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都可能加快。

  社会保障制度缺失阻碍着民族地区城市化进程。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主要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1)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认识不到位。不少领导只把农村社会保障看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具体业务,并没有充分地认识到这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甚至有人还认为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宽松一些,农村养老仍然可以主要依靠家庭,开展社会保险在民族地区作用不大。农民家庭只要拥有“一亩三分土地”,土地就可以成为农村的最后保障线。从农民个人的角度来看,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和社会保障意识淡薄,大多数人错误地认为社会保障纯粹是政府的责任,要求农民个人缴纳社会保障费用,那无疑就是“乱收费”。此外,有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生活较富裕的乡镇,出现了包揽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事业的倾向,因而也助长了农民的依赖心理,弱化了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2)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过窄。据统计,几十年来占全国人口大多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全国人口比例较小的城镇人口,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到20世纪90年代初,城市人均代写论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是农村人均的30倍之多,两者差距之大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1990年享有养老保险的农民、五保户和定期救济抚恤的人数,只占农村劳动者的1.9%,尚有4.1亿农村劳动者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上县以下城镇集体单位的1000万职工和4600万城镇个体经营者,全国乡村大约有4.7亿劳动者基本上没有享受社会保障。民族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就更加狭窄。(3)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低、保障能力差。在民族地区广大农村,按法律和政策规定本应由社会共同承担的社会福利被转嫁到了集体或者企业身上,变成了“企业保障”或者“集体保障”,加重了集体和企业的负担,使它们难以和其他市场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社会保障基金的互济功能也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农民的看病难问题,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与集体在医疗保健方面的依附关系,医疗保障的社区性很强,社会化程度很低。这种状况不仅削弱了社会保障对农民生活的保障作用,而且成为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绊脚石。当前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财政投入是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渠道。近些年来国家虽然在不断加大这方面的财政投入,如多次提高农村优抚标准,加拨农村自然灾害救济费用等。但由于其增加的速度赶不上物价上涨,尤其是粮食价格上涨的速度,因此按原物价标准核定的社会救济及经费的实际保障力度只相当于原来的一半,甚至1/3.(4)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稳定性较差。主要表现在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等方面。在管理机构上,一些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农村职工的社会保障归劳动部门管理,医疗保障由卫生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或者乡村共同管理,农村社会养老和优抚、救济等社会保障项目由民政部门管理,部分乡村或者乡镇企业还自行制定了一套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由于上述各部门所处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社会保障的管理和决策方面经常发生矛盾,导致互相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加之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有效监督、透明度差,往往是少数人说了算,使农(牧)民缺乏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足够信任,从而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效果。在开展社会保障工作的农村地区,绝大多数农(牧)民能够认识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好处,但却不能完全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因为他们担心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他们的利益受损。我国目前在农村开办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社会优抚和社会救济制度相对比较稳定,而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项目———农村社会保险和合作医疗制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就比较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运行和保险金的发放,严格地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按照地方政府的一些规章制度进行的,往往主观随意性很大。1998年以后,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虽然由民政部门移交给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但由于管理体制的改革、存款利息的持续下调和中央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不断变动等,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这样一种极不稳定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不能保障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的稳定,反而容易激发农(牧)民的不满情绪。

  社会保障制度封闭性干扰了民族地区城市化进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完全由政府主导的城市化机制已基本上淡出了现实生活。在市场取向的改革过程中同其他地区一样,民族地区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历经阵痛后逐步建立。然而民族地区新建立起来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依然保持了城乡分割的格局,城乡利益差别和城乡不平等的状况并未受到根本触动。农村人口不管是农(牧)业人口还是非农化农业人口,依然基本上被排斥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城乡居民在居住空间选择、就业机会、教育机会、生活福利、社会地位等方面依然存在明显差别。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封闭性排斥农民的加入,使农民城市化的风险极大增加,农民的城市化行为也因之而扭曲。处在社会保障边缘的这些事实上已经非农化、城市化的农(牧)民,决不可能长期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城市化也不可能在这样的条件下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一方面,已经进城的农(牧)民在面临较城镇居民更多更大市场风险的同时却得不到社会保障,这就使许多农(牧)民在面临特定的就业机会时,必然会权衡利弊、得失和风险,可能放弃一些就业机会从而延缓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如果将非农化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必然要动员大量社会资源,但即使农(牧)民放弃在农村的土地也得不到经济补偿,这就使土地这一最大最宝贵的经济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从而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也会影响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总之,封闭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制度性障碍,并构成了城乡之间最后的一道壁垒。只有消除了这道壁垒,城市化的制度平台才可能更加完善,城乡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程度才会大幅度地提高,城市化才有希望进入良性循环。因此,在改革进入了以城乡关系调整为重点的阶段后,消除城乡之间最后一道壁垒的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就必然成为制度创新的重点和核心。要想完善城市化过程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重点抓住两个方面的问题不放:一是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中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整个农村人口中,率先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体系,解决其后顾之忧,有利于农村的产业化发展和加快城市化步伐,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也有利于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发展。二是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了城镇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也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城乡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也为农民工正常返回农村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完善城市化机制的重要前提,城市化中的社会保障问题也只有在城市化机制的不断完善中才能建立。

  二

  打破制约民族地区城市化进程僵局的最佳选择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民族地区城市化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障碍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二是城镇封闭的社会保障制度障碍。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是基础,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开放是保证。做出这一选择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需求层次理论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会成为弥合城市化机制缺失的逻辑起点。安全是人身最基本的需求,社会保障制度恰恰是满足这一需求的最基本、最有效的制度安排。第二个是理论创新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选择社会保障制度创新作为弥合城市化机制缺失的突破口是正确的,选择社会保障制度创新作为突破口是有科学依据的。因为选择社会保障制度创新作为突破口可能形成新的逻辑关系:社会保障瓶颈制约的解除会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使得户籍制度的彻底改革成为可能;制度障碍的消除和农民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必然提高农民的城市化倾向;城镇对农民吸引力提高就会增加农民自愿放弃农村土地的可能性;农民愿意放弃农村土地就使规模经营成为可能;规模经济的发展又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市场的扩大;不断扩大的市场支撑必然会使非农产业加快发展;非农产业发展加快必然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就业岗位增加必然使城市化进程加快。这样城市化建设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都有可能进入良性循环。总之,民族地区城市化的宏观环境已经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不仅城市化的行为主体已经市场化,运行基础也已经市场化。消除城市化的体制和政策的障碍,理顺城市化的宏观体制和政策环境,必须找出各种关系之间的内在逻辑和逻辑起点,并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明确可行的解决方法。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是民族地区城市化制度体系存在重大缺陷的表现,社会保障制度是民族地区城市化逻辑关系的起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就必然成为民族地区城市化逻辑关系进入良性循环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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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族地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民族地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1)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普遍性是指社会全体成员都享有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待遇,社会保障覆盖全社会并对全体社会成员适用相同的社会保障标准。选择性实质上是区别对待,即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法规和标准。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共同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选择性原则为出发点,在客观上形成了社会成员之间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平等,使社会保障覆盖面狭窄,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所以,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应当将城镇和农村全部涵盖在内,再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标准和方案。(2)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社会保障法对人和物的保护与制约,主要体现在人与人或者人与物的权利、义务关系上。社会保障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社会保障的受益者并非可以无条件地享受社会保障权利,要享受法律赋予的此项权利就必须首先认真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否则不仅不能享受权利,还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有利于调动多方积极性,提高公民个人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3)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原则。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保障是由政府管理的一项社会事务,政府本身就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国家和社会应为此承担的责任。国家应当而且也能够主动利用对社会的干预手段,通过立法调节利益冲突,推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坚持社会责任原则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障的互济功能得以充分实现。(4)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公平与效率是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一对矛盾,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永恒主题。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但是效率机制又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机制。在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理顺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能够为推动国家经济建设发挥更大作用。一方面,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体现公平性,即其实施范围应包括所有社会成员。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必须体现效率性,在制定社会保障的待遇标准时,不应当采取平均主义的分配和再分配方式,而应当采取根据劳动者本人对企业和社会的贡献大小、劳动者的经济收入、国家与地方的财政承受能力等区别对待的办法。我国目前正在改革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做法,就是一种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是创新养老保险制度。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是:(1)低标准起步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取向。民族地区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属于低保障制度。一是保险费的缴纳和养老金的给付标准较之城市低。二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的生产、交换、分配形式,决定了农村人口在60岁以后仍可创造劳动价值,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应当尽可能的挖掘劳动者创造价值的时间。在农村不宜引入城市退休的概念,盲目追求城市职工的养老水平。三是民族地区广大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绝大多数农(牧)民的收入水平比城市职工要低得多。因此,较低的交费标准适合广大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四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主要由国家承担,如果保障水平过高,积累资金的绝对数过大,保值增值的负担也越重,起步阶段低标准的保障水平对国家较为有利。(2)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结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标准较低、覆盖面大。乡镇、村及其所属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济力量,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实行养老储蓄。同时民族地区还要充分发挥农村已有的各种基层保障的功能,形成更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3)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要完善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一开始起就要立足于建立个人缴费、自我保障为主的机制。民族地区经济力量还不雄厚,资金紧缺,况且农村人口远比城镇职工多,因而农民养老问题决不可单纯依赖国家或者集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必须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助。国家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这样既体现政府和集体的责任,也可以增强这项制度的吸引力。(4)自助为主、互济为辅,采取储蓄积累形式。自助为主主要体现为缴费和领取的形式,是按照不同的缴费标准和年数,制定不同的领取标准。缴费标准高,领取标准高;缴费标准低,领取标准亦低。同一缴费标准,缴费年数多,领取标准高;缴费年数少,领取标准低。互济为辅主要是在同一年龄阶段内的人口,早逝者与长寿之间可以互相调节互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储蓄积累”形式也是与现收现付形式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点。对于投保的农民来说,积累资金记在个人名下透明度大,个人缴纳部分与个人投保的标准和年限挂钩,60岁以后逐年返还。此外,民族地区还应当积极试点和推广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为核心的医疗保险创新。要合理界定基本医疗的病种范围,构造对基本医疗风险进行保险的财务机制,通过结构调整不断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民族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创设。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应当和农村养老保险统一起来,使其在制度上更好地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在一体化的制度体系内,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随人迁移,劳动者本身不会因流动而失去保障,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农民工处于城市化的最前沿,他们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的特殊群体,相对于纯农户而言,他们是城市化的先行者,必然率先完成城市化过程。相对城镇居民而言,他们又处于弱势地位,使其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更为强烈。农民工作为过渡性的社会群体,给养老保险的规范化管理造成了特殊困难,这就需要为其提供一个适合其特点的制度安排:一是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其工作的流动性很大,而目前在不同所有制部门和不同地区之间,还没有建立起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合理有效的转移机制。将进城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统一社会保障制度后,也往往由于工作变化而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工作连续性往往使农民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因其缴纳保险费的期限不够而难以享受必要的保险金和生活水平。这将给财政造成潜在的压力,也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由于乡镇企业职工工作的不稳定性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利益协调和操作存在的问题,把乡镇企业职工直接纳入现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也面临上述困难。这就需要探索一种既能基本满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需求,又能同时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的制度设计。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性大、具有双重收入来源等特点而设计的过渡性制度安排。一方面建立一个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强制性地将农民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但提供一个5年以上的过渡期;另一方面在过渡期内实施土地换保障或者产品换保障计划,但置换出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设立农民工养老保险金的个人账户,在完成过渡期并达到劳动关系比较稳定之后,该农民工将被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若不符合条件,该职工在城镇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将被转入农村社会保障计划体系。根据农民工的特点,通过加快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促进其率先完成从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渡,应当是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建的现实选择。应当尽快创造条件让有参保意愿的农民工个人参保,缴费比例与其他参保单位和职工一致。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先开办农民工住院保险,平均交费标准可定为社会平均工资的4%左右。为避免参保者的“逆向选择”,可设置一定期限的缴费等待期。农民工缴费年限满30年退休后,个人不再缴费就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纳入医疗救助制度。农民工个人参加工伤保险,按其所在行业统一确定费率[3](P38)2.

  第四,民族地区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民族地区小城镇社会保障项目少,即使已经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险项目,其有效覆盖率也非常低。这主要是由于资金有限和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民族地区小城镇主要有两类社会保障项目:一是社会养老保;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在绝大多数小城镇基本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即使有也是极少数小城镇居民享有。小城镇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重点在于建立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制度[4](P202-20)5.民族地区小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采取合作医疗的途径,宜采取镇办镇管的方式。费用报销和补偿范围可采取如下做法:合医不合药,合药不合医,合医又合药。合作医疗的主要模式可选择如下模式中的一种:保小病不保大病的福利型,保大病不保小病的风险型,保大病也保小病的福利风险型。在建立小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时,究竟采取哪种模式好,还需要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在民族地区小城镇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较适宜。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根据国有企业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设计和改革的。从实际情况看,这种制度不太适用于民族地区小城镇。在小城镇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理由是:国家无力也不必对小城镇居民承担直接的无限责任,从而背上沉重的包袱。社会保障改革的方向就是合理界定政府在社会保险中的责任,改变过去大包大揽的做法,强化个人的社会保险责任。目前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改革成本巨大,国家财力难以支撑。如果再把小城镇居民纳入社会统筹养老的保障范围,使国家承担直接和无限的责任将是一个很大的包袱。在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中,只要政府政策扶持责任到位,不仅可能建立起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优越的制度模式,而且可以增加小城镇的吸引力。小城镇中的中小企业多数是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的微利企业。根据农业部统计,乡镇企业的利润率一般在4—7%。大多数乡镇企业和职工承受能力有限,不可能承受城市企业高达20%的缴费率。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较为灵活,是适合小城镇现状的现实选择。建立个人账户,将缴纳的保险费记在个人名下,账户上的资金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责任清晰,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根据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确定缴费标准,适应乡镇企业发展差异大、职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国家只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也有利于小城镇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转移,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一致,便于形成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建立民族地区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坚持如下基本政策:(1)与土地保障、家庭养老以及社区扶持相结合。小城镇中小企业职工就业的突出特点是亦工亦农,大多数职工的身份仍然是农民,有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年老后土地收入可以作为部分养老费用;传统的家庭供养也是老年生活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发达地区,集体经济实力雄厚,可以为企业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一些帮助。社会养老保险要同土地保障、家庭养老、社区扶持等方式结合起来,才能使这些职工获得多渠道、多形式、更安全、更可靠的养老保障。(2)与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中小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要靠企业和职工缴纳。从企业的利润中扣除一部分用于职工的养老是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但是扣除的比例不能过高,确定这个比例的前提是企业能够承受。从职工的现行收入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年老时的养老保险费,是将职工的现期消费转化为远期消费,但是扣除的比例也不能过高,要让职工能够承受。(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一种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考虑制度的运行效率,对职工个人和企业要有激励作用,保证这项制度能够持续发展。必须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把职工个人和企业缴纳的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激励职工为老年生活积极缴纳保险费。从兼顾公平的原则出发,在企业缴纳的保险费中可以留一部分用于互济。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可以按照发展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务的要求,适当降低缴费率,延长缴费期限,扶持小城镇居民就业和参保,提高服务管理社会化程度,推进基金投资运营市场化,确保基金增值幅度,建立基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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