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图书馆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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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各种与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它对健全市场的游戏规则,规范人们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图书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产生,不能不说是一种欠缺。图书馆立法是我国图书馆界已讨论多年的问题,其意义、重要性、必要性不言而喻,为适应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图书馆立法已是大势所趋。

  1 1949年以前———我国图书馆法起步阶段

  我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图书馆法的国家之一。从官私藏书的古代开始,到藏书楼的出现,到近代图书馆的产生和发展,每一个时期都出现了藏书管理办法和章程之类的规定。我国公共图书馆产生于20世纪初,然而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图书馆是1904—1913年l0年间建立的一批省级图书馆。我国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图书馆法规是清政府1910年颁布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这是首次在政府法令中提出了图书馆的名称,标志着我国文献收藏利用机构性质的转变,从私人所有的藏书楼变为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史上有着一定的影响。辛亥革命胜利后,1915年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了《通俗图书馆规程》和《图书馆规程》;1927年国民政府大学院公布了《图书馆条例》;1930年教育部重新颁布了《新出图书呈缴规程》和《图书馆规程》;1939年教育部颁布《修正图书馆规程》;1940年国民政府颁布《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1941年教育部颁布《普及全国图书教育办法》;1947年教育部颁布《图书馆规程》。这一时期,除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外,各省也颁布了一些地方图书馆法规,如《湖南图书馆暂行章程》《台湾省图书馆组织规程》等。

  这一时期由于民国时期的战乱,图书馆法规名存实亡。但是这些规程与条例作为我国早期的图书馆法规的萌芽,为早期“图书馆”取代私人藏书楼并广泛为人们所认可提供了法律保证,扩大了图书馆的影响。随后,我国在东部沿海地区与大中城市兴建了不少图书馆,尤其是高等学校图书馆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兴办了图书馆教育,成立了中华图书馆协会。因而,它们的立法价值不可忽视。

  2 1949年以后———我国图书馆法发展阶段

  2.1 1949—1976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满足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多次颁布关于图书馆文化事业行政法规。如1950年国务院《关于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955年国务院《关于处理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1957年国务院颁布《全国图书协调方案》。此外,还有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图书馆法规:如1955年文化部颁布的《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样本办法》和《关于加强与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指示》,1955年文化部抄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图书馆工作的规定》;1956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较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

  2.2 1977—1995年

  1978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图书开放问题的请示报告,还颁发了《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工作暂行条例》(试行草案)。同年,教育颁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图书资料工作的意见》。l980年,中共中央书记处专门听取了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图书馆问题的汇报,并通过了《图书馆工作汇报提纲》,决定在文化部设图书馆事业管理局,管理全国图书馆事业,并在“六五”规划中列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计划。1981年国务院颁布了《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1981年教育部再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l982年,文化部颁发了《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尤其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是我国首次在《宪法》中出现图书馆等文化事业,说明了党和政府对图书馆事业的重视,在方针政策上,为以后图书馆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宪法上的支持。1987年,中国科学院颁发了《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同年由原国家教委修改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l994年3月9日,文化部图书馆司颁发了《文化部关于在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进行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摸清图书馆事业的状况,提高图书馆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更好地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以上一系列的文件和行政法规在指导和规范图书馆工作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对图书馆工作的重视和关注,为图书馆事业的全面振兴注入了活力。

  2.3 1996年至今

  中国图书馆法治研究真正的实质性推进是从2001年开始的,在当年全国人大上,郭凤莲等3~4名代表提出了制定“图书馆管理法”的议案。为使图书馆事业发展适应知识、信息爆炸社会和我国经济、科学发展的要求,满足人民对文化、知识的需求,推动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图书馆立法体系刻不容缓。这是我国图书馆立法在立法程序上走出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提案。

  当前我国图书馆法立项已完成。2001年4月初在天津,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和政策法规司联合邀请全国图书馆界专家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图书馆法》专家座谈会,对《图书馆法》(初稿)进行了讨论,提出建议。这是我国图书馆立法在立法程序上走出的第二步———起草。

  图书馆基本法是其他有关图书馆工作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的指导,涉及的内容应该是图书馆管理的基本总则。任何与它有冲突的下位类法规、规章将行之无效。它必须是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或则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4部地方性图书馆专门立法,即《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199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2000年8月)、《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01年7月)和《北京市图书馆条例》(2002年7月);4部地方政府规章,即《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6年I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0年4月)、《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年9月)和《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3年10月);教育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2002年2月)。

  3结语

  从上面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图书馆立法史大致可以看出,图书馆法研究分为3个阶段。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阶段是解放后到改革开放前。国家百废待兴,各项事业都在蓬勃发展,图书馆事业也不例外。但是由于当时法制建设起步,图书馆界主要侧重于馆舍建设和信息资源收集、整理。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经过一场历史浩劫的教训,改革开放启幕,图书馆法治问题迅速引起人们的关注,并迅速成为研究热点。人们已经比较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保障对事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这也说明业界人士对图书馆法的制定从改革开放伊始就寄予了高期望值。第三阶段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再次唤代写论文起人们对图书馆法治建设的关注和期盼,也是这次研究高潮出现的背景。改革开放积累的思想和理论成果不同了,中国图书馆法治研究的基础也就不同了。中国图书馆法治研究真正的实质性推进是从2001年开始的,这次研究高潮出现的背景性原因有两个:一是2001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制定工作的正式启动,以及地方性、系统性图书馆立法步伐的加快;二是2002年初中国图书馆学会正式组建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立法实践的启动,为法治研究提出了许多现实性的课题,强有力地拉动了法治研究向深入、具体、有针对性的方向发展,导致研究成果的数量20多年来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呈现逐年稳定且幅度较大的增长态势。

  立法是法制社会里最强有力的保护与促进措施,因此一切重要的国家事业的发展都需通过立法程序来加以保证,图书馆事业也不例外。图书馆的法制建设则直接影响到图书馆事业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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