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程序违法责任体系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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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立法程序,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以及表现形式等各种要素的总称。关于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主要见于《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

  行政立法的程序违法并不多见,其违法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两种:一是立法者主观疏忽,程序意识和法治观念不强。二是立法集团为了自己利益的集团性腐败。

  一、行政立法程序违法过程

  (一)立项行政立法立项也就是立法规划,是各级法制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定的任务,编制具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它主要包括在一定时期里行政法规、规章的拟定、修改、补充、清理等多项工作。编制行政立法规划是行政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可谓行政立法程序的“前奏”,是对一定时期内行政立法的整体安排和部署,并非对某一具体法规或规章立法活动的法定启始,在这个过程中,更多的是一种国家行政机关的决策在起作用,具有很大的法律之外的、包含更多政治因素的裁量性,所以很难涉及程序违法的追究问题。

  (二)起草行政立法的起草是行政立法机关指定相关组织制定出拟立法草案的过程。起草一般有两种模式,即行政机关自己组织起草以及邀请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进行起草。在起草过程中,立法部门应该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从法律规范的分析角度来看,这一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只是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而且根据条文规定很难追究违反程序的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如果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就说明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征求意见是程序上的必须性要求。另外,进行立法听证是一个可以选择的程序,一旦进入了立法听证程序,就必须按照规定的听证程序进行。立法听证之后征求来的意见要采取中国立法体例中听证程序要求的“参考”模式,还是采取类似美国的“案卷排他”模式,是各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违反了这个过程是可以追究违法责任的。

  (三)审查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送审稿要求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有固定的审查事项。审查的过程类似起草的过程再经历一遍,目的是由更高的机关来重新把握拟进行的行政立法,它仍然包括对相关意见的听取、必要时候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如果法律对这些程序做的是强制性规定,没有遵照,便是程序性违法。另外,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有一个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建议的程序,这也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

  (四)决定和公布依照法律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这说明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决定有固定的强制性要求,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否则要追究程序违法的责任,而且这种违法应该是很严重的违法,一般来说应该将原立法予以修改或者撤销。行政法规决定之后要求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上及时予以刊登。在我国的实践中,经常存在不按照程序和法定期限进行公布和备案的情况,常见于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之中。这是严重损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定力的,对这样的程序违法要严厉打击,应该予以最严厉的惩罚,比如宣布这项立法违法无效。

  (五)解释与备案行政立法的解释也是行政立法的一个程序,为了完善行政立法,进行解释是必需的,我国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中都规定了需要解释的事项。如何解释是行政立法机关的职权,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所以很难设计出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立法的备案是我国现行立法监督体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立法监督方式,是指立法主体在其立法文件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备案程序,将立法文件报送有关的立法监督主体存档备案。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备案虽然是一个必需的程序,但是不备案也不妨碍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生效,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并不涉及程序的违法。www.QiQi8.CN778论文在线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行政立法程序违法责任类型行政立法程序违法的责任类型具有特殊性,因此在设计责任类型时必须考虑到其可操作性。具体应该有以下几种立法程序违法责任类型:(一)责令自行纠正或者直接纠正一般来说,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法规规章在制定之后都要进行备案。在这个过程中,法规规章的接受备案单位,如上级行政机关、同级及上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等在发现行政立法过程中程序违法时,可以责令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直接纠正。这个程序也可以提前,即有权机关发现行政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就可以进行纠正以及责令自行纠正。这种责任类型一般来说适用于行政立法的程序违法影响到了相对人的利益,但是违法并不是很严重、行政法规规章还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至少还没有公布出来时的情况。

  (二)撤销或者改变这种责任类型一般适用于行政立法在备案阶段或者已经公布了之后。有权机关发现行政立法在立法过程中有程序违法的事实,而且违法性很严重,可以对这项行政立法进行撤销或者改变。

  (三)宣布无效这种责任类型主要适用于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行政立法,是责任类型中最严重的后果。行政立法过程违反了非常重要的程序性规定,已经没有纠正的可能,所以必须对这项行政立法宣布无效。

  (四)赔偿立法程序违法具有极大地损伤性,特别是因为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受到损害时,公众更易受到伤害,所以设定立法机关的赔偿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比如1995年,海南省海口洋浦开发区大源木材加工厂,注册资金1300万元,经洋浦区开发区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木片加工等经营活动。可是开业四个月后,被海南省林业局查封,其原因是根据林业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林资字号”文件规定,新建以木材为原料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必须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大源木材经营加工厂未经林业部主管部门批准,被认定为非法成立。但根据海南省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需要林业部门专项审批的只有林业采伐一项,木材加工根本不需要许可。

  这足以凸显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因为行政机关没有遵循程序的规定,没有在立法之前进行相应的立项调查,导致后来的相对人利益受损。

  三、行政立法程序违法纠正行政立法程序违法的责任追究,一部分可以参照现有的适用于行政立法的各项事项违法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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