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通讯设备舞弊的现状及特征利用通讯设备舞弊,指的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作弊,比较典型的有用手机传递答案、用无线电设备发射答案等。这种方式在我国是近几年伴随着手机等通讯工具发展而发现的,发展态势很猛,科技含量高,令人防不胜防。
从我国的情况看,教育考试作弊日益严重,利用通讯设备舞弊呈现出新的态势。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化”:
1.1科技化作弊
教育考试作弊越来越科技化,特别是运用通讯工具作弊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在作弊中的比例迅速上升。例如,在湖北省近几年国家统一考试中,尤其是在英语四、六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与其他形式作弊的比例由2004年的24%上升到2006年的64%,两年内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的比例上升了2.7倍。出现了许多新的科技化作弊工具,除普通手机外,还有无线隐行耳际、防屏蔽隐行耳际、对讲机、作弊眼镜、“隐行笔”、“圆珠笔”等工具,以及暗藏耳际的背心、钱包、皮夹等。
1.2团伙化作弊
团伙化也是一种越来越明显的作弊趋向。由于近几年不断加强考场管理,考生自己单个人在考场越来越容易被发现,而且效果也不好,于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有组织的集体作弊。以这种方式作弊一般都有明确分工,有的人负责在考前或考中弄到试题,有的人负责在弄到试题之后很快做出来,有的人负责将试题答案传给考生手中。因此,以这种形式作弊的人数较多,不仅参与作弊的人多,作弊的考生也很多,否则就会成本太高,赚不了钱。
1.3市场化作弊
作弊团伙化是与市场化、产业化相互关联的。由于近几年作弊的需求旺盛,因而出现了明显的作弊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走向,而且这种走向与作弊科技化结合起来。作弊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初期主要是提供“抢手”,如在大学校园到处可见抢手公司的广告,包括聘请“抢手代写论文”的广告或招揽生意的广告等。经过几年的发展,“抢手作弊”被认为是“作弊产业链”的初级形式,现在出现了一种专门提供答案的作弊产业链,分别提供考前答案和考中答案。
2利用通讯设备舞弊的认定
2.1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我国刑法规定有400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4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①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④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2通讯设备舞弊的认定
2.2.1舞弊行为主体
在利用通讯设备舞弊的主体认定中,我们将不再仅仅局限于考场内的作弊者,而是根据通讯设备舞弊的特点,将舞弊主体划分为两种类型:场内作弊者和场外协助舞弊者。场内作弊者是指考场内随身携带有能够进行舞弊的通讯工具并有客观事实证明其有舞弊行为发生的人;场外协助舞弊者是指在考场外利用各种通讯仪器向场内作弊者提供考试信息的人。
2.2.2舞弊行为客体
作为公民来说,我们都享有着广泛的权利,例如: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多种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的对象。任何人都有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是如果某些人利用一些不正当的行为谋取考试利益,那么其他人的考试权利将会受到侵害。所以舞弊行为客体即是侵害他人公平考试的权利。
2.2.3舞弊行为主观要件
舞弊主体在思想上有故意要侵害他人公平考试权利,进行舞弊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舞弊行为的主观要件并不是停留在大脑中纯抽象的主观思维活动,它会通过行为人的一系列外在的客观活动表现出来,即舞弊行为的主观要件要由具体的客观的舞弊事实来显现和外化。
2.2.4舞弊行为客观要件
(1)作为常规使用的通讯设备,手机作为舞弊工具的例子最为典型。它作为一种大众通讯工具,可能出现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包括考生有意或无意的带入考场中。但是不是所有的携带有手机的考生都有舞弊的动机,都将实施舞弊行为呢?这个当然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在充分的客观事实下才能认定为舞弊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在考生携带手机,并证实接收到一些与考试相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利用手机进行舞弊。但是如果出现:①携带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②携带手机并处于开机状态,但是始终没有接触它。③考场内被屏蔽,手机没有任何信号。④考生接触手机,并接收到信息,但事实证明并不是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在以上几种情况下,它们并不满足手机作为通讯设备舞弊进行舞弊,仅仅是违反考试相关规定的违纪行为,因此从客观要件上分析这些情况并不构成利用通讯设备舞弊的行为。
(2)作为非常规使用的通讯设备,例如针孔摄像头、无线耳际、无线电接收器等,这些通讯仪器一旦在考场中发现就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向性,即使是没有发现与考试有关的信息,但是作为这些仪器本身就能成为有力的事实证据,因为这能确凿地证明携带者有很强的故意作弊的心理动机。毫无疑问,一旦考试者身上在发现这些非常规通讯设备,就可以作为客观的依据,认定其考试舞弊。
3利用通讯设备舞弊处罚的法律、法规缺失
在对于通讯设备舞弊的处罚方面,教育主管机构和各个高效都相应的在学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罚规定的条款中添加了相关内容。例如:教育部出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将视为考试舞弊,其当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总体来说,教育部和各高校对通讯设备舞弊的行为还是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的。但是从尊重和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来看,一些处罚规定还是过于草率、笼统和不规范。
3.1从宏观层面上来看,目前我国考试立法工作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各种考试的规范管理主要依据部门性的规范性文件,它只是针对本部门举办的某种考试而制定的,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无法用于国家各类考试的规范和管理,而且不少规定本身存在着缺陷和不足,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及现代化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
3.2从微观层面上来看,目前出台的对于通讯设备舞弊的处罚和程序不合理、不完善
(1)通讯设备舞弊处罚的标准、力度不一。各高校在制定学生考试管理规定主要依据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而其中涉及考试舞弊的相关处罚主要来源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将视为考试舞弊,其当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显然,根据前面如何认定通讯设备舞弊行为的分析来看,这样的规定有失偏颇。相应的,如果一些高校完全依据这些规定对通讯设备舞弊行为作出惩罚,则必然把规定的负面影响扩大了。另外,由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而并不是对校内考试进行约束,所以一些处罚规定并不适用于校内考试。
(2)现行通讯设备舞弊的处罚规定仅限于场内舞弊者(绝大部分是在校大学生),并没有针对场外协助舞弊者处罚的法律规定。在许多高校的校纪校规中,都对策划、组织通讯设备舞弊的在校学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对于一些社会人员基于追求经济利益从事协助舞弊的行为现在还没有任何法律制裁。
(3)事后救济权的行使无法保证。近年来,在校学生因通讯设备舞弊处罚争议问题将母校告上法院的案件屡见报端。这一方面是因为相关处罚法规的不完善,另一方面是暴露了学校在时候救济制度上的问题。为了保障学生的权利,一般的处罚条例和规章都会明确提到学生享有的申诉权利。虽然学校会设有一些部门和机构处理学生舞弊申诉的事件,但是由于通讯设备舞弊存在着认定难、取证难的诸多问题,所以相关部门的工作并不会严格按照申诉救济制度的规定进行,最终导致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无疑将会把学生和学校之间的矛盾推向极端。
4完善通讯设备舞弊处罚法律法规的对策
(1)提高立法层次。我国目前依法治考的法律规章体系仍未形成,考试执法往往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尽快制定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招生法、教育考试法,并形成以招生法、教育考试法为核心的考试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全面依法治考提供完备的法规依据。
(2)对于通讯设备舞弊的认定和处罚标准要科学化、法规化,执法力度统一化。鉴于现行部门规章和高校规定对于通讯设备舞弊认定的单一性、处罚的随意性,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校内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把它与针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区别开来。其中要把违纪和舞弊的认定详细地加以说明,并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及类型,使各高校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有确凿的法律法规依据。在法规执行力度上,即使是在学校的校内考试中也要严格遵循考务管理制度,在学校营造一种严肃的考试氛围,对有意舞弊的人形成一种威慑力。
(3)积极完善相关法律,对于涉嫌协助舞弊者经查属实的,要给予严厉惩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对通讯设备舞弊给予何种处罚进行明确规定,使得舞弊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约束而更加泛滥。笔者认为应当将场外协助舞弊人员的处罚写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分;对于在大型考试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大规模提供舞弊条件的“舞弊团伙”,应当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追究其刑法责任;如果在校大学生组织策划通讯设备舞弊的,按照相关校纪校规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如果在大型考试中进行大规模舞弊活动的,不仅要给予纪律处分,同时也应当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追究其刑法责任。
(4)强调程序化处理违纪作弊事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制定考试规章制度中应注重对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应有一定的法定程序,不能凭主观臆断。在处理舞弊事件,尤其在处理通讯设备舞弊事件更是要按照程序进行,在具体管理的执行行为中贯彻法治精神,这主要体现在:一要送达与告知。高校在进行学生处分的过程中,应将相关的处分决定及时送达和告知相关的学生,并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确保学生的知情权不受侵犯。二要说明理由。高校在做出某项剥夺学生权利的行为时,必须在执行前向当事学生说明理由,这一方面确保了“先取证后裁决”制度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也能通过这种沟通达到“信息平等”,可以避免学生对处分的硬性接受。三要申诉与听证制度。将申诉与听证作为处分的必经程序和生效要件,不仅充分保证了学生的知情权,而且为学生提供了一个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还可使作出处分决定的管理人员能够“兼听则明”。当然,这也是自然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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