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循环经济立法中政府引导原则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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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引导。本文首先指出了政府引导的基础,进而探析了目前安徽地方政府循环经济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从立法方面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实现政府引导循环经济更好发展。

  关键词:循环经济;立法;政府引导

  一、安徽省循环经济立法中的政府

  引导

  2005年《国务院工作规则》指出,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安徽省在这一执政理念的指引下积极采取了各种财政、税收、政策措施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虽然政府引导发展循环经济的力度不断增大,但是尚存在许多不足,难以满足安徽循环经济建设的战略需要。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引导形式单一,惩戒措施未明确目前,安徽省为支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建设以及支持循环经济重大项目研究和前期工作,采取设立引导资金的方式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资助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并奖励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这一方式在一定上程度取得了实际效果。然而对于使用落后技术、淘汰设备的企业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制度,这一现象一定程度阻碍了安徽循环经济的整体推进。同时,只注重资金支持,而忽略科技的投入政策的优惠以及事后的监管,不得不让人怀疑在企业会不会将获得引导资金用于科技研发。

  (二)地方法规不健全

  2008年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当然,还需要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以保证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目前,我国部分省市也已经根据自身情况研究地方循环经济立法问题,并着手制定地方性法规。2004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是国内首部循环经济地方立法。2006年7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正式施行。然而,在安徽省却没有此类的立代写论文法,这构成了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

  (三)社会力量动员不足

  一方面,安徽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注重对企业的引导和控制,却忽视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循环经济建设,当前社会公众节约意识、环保观念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目前在中国已有接近3000个环保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资源治理,影响力较大的有“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自然之友”、“地球村”、“绿色家园志愿者”等。然而,安徽本土的环保公益组织数量却不多。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政府引导在安徽循环经济立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完善责任制度,建立奖惩并用的法律机制

  法律主要是通过激励的或者约束的制度设计来调整、协调和统合各种利益,实现既定的立法目的,循环经济立法也应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第五章规定了包括资金支持、税收优惠、价格政策、表彰奖励等一系列的激励措施。这些激励措施指引了安徽循环经济的立法,如安徽省的铜陵市、淮北市委激励循环经济发展都指定了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规定激励了地方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

  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安徽省循环经济立法地方性约束性规范、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却很少。鉴于此,安徽省循环经济立法应当注重法律责任制度建设。对于违反发展循环经济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定企业,规定严格而详细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机构体系下,应当明确省级政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职责和权限,以便组织和协调各个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二)鼓励科技创新,完善科技支撑

  人类应对大自然挑战的两大对策是:技术与技术变革、制度与制度创新。循环经济必须以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等先进技术为基础。没有这些领域的技术创新,循环经济的发展就没有支撑。因而,安徽省在循环经济立法时,应当通过制定高科技发展规划、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举措,积极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方面的主力军作用。

  同时,作为全国四大科教城市之一的合肥,目前拥有各类科研机构200多个;拥有以中国科技大学为代表的各类高等院校近100所。合肥是全国首个科技创新型试点市拥有良好的创新传统和独特的创新能力。安徽省政府在循环经济科技创新方面应当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的潜力,建立起完善的循环经济创新机制和技术服务体系。

  (三)完善政策支持,加强舆论引导,鼓励公众参与

  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2004年年会在上海召开,会议发表的《2004上海年会宣言》呼吁,“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公众要支持和参与可持续发展及循环经济发展事业,加大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天人和谐的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树立和营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可持续消费观念和文化”。公众参与、舆论引导是循环经济建设成败的重要因素。我国《环境法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然而,由于相关保障和激励措施的欠缺,特别是环保意识淡薄,公民很少履行此项责任。鉴于此,安徽省地方立法应当充分考虑到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建立完善宣传教育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在全省进一步普及循环经济知识,不断将循环经济理念引入人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之中,切实提高公众的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

  (四)建立循环经济工业园

  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是循环利用资源的可行性办法,在全国各地得到了具体有效的实践。作为安徽省首家完全按循环经济理念建设的工业园,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通过资源循环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目前,该工业园里以有色组团、亚星焦化组团、方圆化纤组团、纺织服装组团为核心的各组团间,已形成有机衔接和能源综合循环利用:有色硫铁项目组生产的浓硫酸是方圆化纤粘胶项目、钛白粉厂的主要原料,铁球团是钢铁厂炼钢的主要原料,制酸过程中的过热蒸汽用于热电联产生产,电能用于各项目生产;亚星焦化高炉炼焦生产的焦碳是冶炼行业的优质原料,产生的煤气除供给民用及铁球团生产外,通过煤气分离提炼的焦油、甲醇等化工产品,是化工行业的重要原料,其炼焦过程中产生的热蒸汽可供给园区其他项目;烧碱等化工项目利用园区其它项目提供的热蒸汽进行生产,其产品烧碱是园区纺织服装项目、方圆化纤项目及其它化工项目的重要原料。园区单位土地投资密度急速增加,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我省在循环经济的立法中应当完善建立循环经济工业园的制度,以鼓励更多的循环经济工业园发展。

  (五)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环保公益组织是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的一股重要力量,同时它的公益性也能够促使其很好的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安徽省在立法时应当考虑采取措施鼓励设立更多的环保组织,更多的公民参加环保组织,从而使环保宣传教育更加深入人心。

  (六)完善地方立法,协调、统一循环经济的各种法律、法规

  为促进地方循环经济的的良好发展,安徽省政府应当制定本省的循环经济法规、规章。在制定这些法规、规章时,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地区制定适应不同情况的具体法规、规章,以实实在在解决循环经济方面的问题。同时,地方立法时应当充分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国家财政、税收、价格等其他经济法规的配套关系,在避免重复、矛盾的同时,防止法律空白的出现,实现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关系。

  近年来,安徽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经济总量不断攀升,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我们要想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在立法过程中就应当突出政府部门的作用,不断的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只有这样安徽的经济才能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王振中主编:《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职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44至45页。

  [2]王振中主编:《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职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86至87页。

  [3]孙承咏、周景博主编:《制度创新与循环经济》,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年5月,第6至10页。

  [4]《厦门共识》,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第二届年会,2005年11月,中国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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