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制度的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目标。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一再强调了这一任务的重要性,但是这些要求长期停留于原则性层面,缺乏制度层面的重大突破。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治理条例”)以城市治理理念为指引,对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制度作了诸多重要改进,将中央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虽是地方层面,但意义不容忽视。
“治理”理论是对单向度的“管理”理论的超越,其特征为治理主体多元化、权力关系网络化、治理方式多样化、治理领域公共化。城市治理是治理理论在城市领域的延伸应用,它要求一系列的思想解放和模式转换,行政执法制度改革即为其中重要一环。治理条例体现了南京人民先行先试、敢为人先的精神,对行政执法的制度设计亮点频出,颇具新意,其中最具开创性的当属以下各项:
一是创新执法方式,从片面注重刚性管制到刚柔并济、柔性优先。一方面,治理条例通过增加行政指导、行政奖励、教育劝诫等柔性执法方式完善了行政执法体系;另一方面,治理条例在全国首创了“柔性管理、最小损害”原则,确定了柔性和刚性执法方式的适用界限与顺序,要求执法方式必须与执法目的相适应,且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柔性执法手段。这种执法方式体系成本低、形象佳、效果好,符合当代公共行政民主化、人性化、法治化的世界潮流。
二是创新执法体制,提高执法队伍水平、改善协调能力、推进执法专业化。治理条例对执法体制作了系统改革:其一,实行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录用、考核、培训等制度;其二,加强高位协调,创设城市治理委员会,赋予其“指导、协调”职能;其三,最大程度地将市容、规划、绿化、交通、工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有关的行政强制权集中到城管行政执法部门。
三是创新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协同能力和效率。多头执法、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是长期困扰行政执法的问题。为此,治理条例在已有的集中执法、联合执法的基础上,创设了首查责任机关制、行政协助、信息共享、共同管辖、指定管辖等一系列机制。这些机制充分借鉴了国内外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相关原则理念和制度经验,不但是对行政执法机制的创新,也是对未来行政程序立法的探索。
适逢中国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时期,行政执法制度的改进已是亟待突破的关键节点。治理条例在这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虽然其实践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但就其创新价值来讲,可谓一部反映当下我国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前沿水平的重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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