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正在实施的《物权法》原则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但因其配套法规没有出台,致使银行在推行此项信贷业务时步履艰难。本文通过对浮动抵押在农村金融信贷业务中的风险分析,提出推行此项信贷业务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农村金融;信贷业务;浮动抵押;对策建议
浮动抵押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因其抵押物的流动不止、办理手续的简单快捷而受到工商界的广泛欢迎。特别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将适用主体扩大到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这无疑对满足我国众多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市场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提供了快捷通道,也为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加快推动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然而,浮动抵押又因抵押物范围不易确定、抵押效力较弱等先天缺陷使得银行在开展此项具有广泛市场前景的信贷业务时陷入两难境地。
一、浮动抵押的概念、法律特征及效力
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格兰的衡平法,它最早获得法律上的承认是在英国1870年的Re,Paruprta,Newzealanclco判例中。后来,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运用,并为非普通法系的荷兰、挪威、俄罗斯、日本等国所接受。
(一)浮动抵押的概念界定。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并未对浮动抵押制度给出抽象的定义,而是对该制度做描述性的表述。例如,英国法官Macnaghten认为:“浮动抵押是对正在经营的企业财产上设立的抵押,它依附于时时变化着的财产。这种财产的本质是它发挥着强大的作用,一直到提供抵押的企业停业或者抵押权人干涉为止。”又如,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Romer曾对浮动抵押作过经典表述:“我不愿意对浮动担保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我也承认在成文法当中就不存在我要提到的三个特征,但只要具备下列三个特征,我敢肯定它就是浮动担保:(1)如果担保是设立在现在和将来公司的财产之上;(2)这些财产随着公司日常业务浮动而不断发展变化;(3)如果你发现知道保证人或其他代理人将来采取某些步骤,担保人仍可照其常规的经营方式对那些财产进行经营处分。”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拥有所有权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现在所有和将来所有的法律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已有的债权设定抵押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浮动抵押的法律特征。浮动抵押是抵押的一种,它除了具有一般抵押的所有特征外,还具有抵押标的复合性、抵押标的浮动性以及权利性质可转化性等法律特征。
1、抵押标的复合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中,可以用于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既包括公司的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也包括公司对外享有的各项财产权权利。因此,在财团抵押中被排除在外的无法特定化的财产,如公司的应收款项和半成品,甚至商业信誉等也被纳入浮动抵押标的的范围。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在完善之中,《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
2、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浮动抵押的浮动性是相对于固定性、特定性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践中,浮动性具有三层含义:(1)浮动抵押标的范围的不特定性,它既包括抵押人现在的财产,也包括其将来取得的财产;(2)浮动抵押标的形态的变化性。如抵押期间,货币资本可能转化为生产资本,生产资本可能转化为商品资本等;(3)浮动抵押的抵押浮动并非永远浮动,最终它也会特定下来,但这不是在抵押权设定时,而是在封押(crystallisation)时。因此,在封押前已经流出企业的财产,则自动退出设押财产的范围,不再受抵押权的拘束,当事人无需采取什么解除措施。在抵押设定后流入企业的财产则自动成为浮动抵押的抵押标的,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浮动抵押在特定事由发生时将转化为固定抵押。浮动抵押并非永久浮动,最终它会在封押时特定下来。浮动抵押标的之价值实际上也仅限于抵押权实现时公司拥有的财产。导致封押的特定事由一般包括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期间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销、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和抵押人合并等。
(三)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
1.浮动抵押的效力范围。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浮动抵押权确定时,抵押人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全部财产。浮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权人在经营过程中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企业财产,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2.企业对抵押财产享有自由处分权。浮动抵押设立后,在企业解散开始或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之前,公司在其营业目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经企业合法处分的抵押财产,不受浮动抵押的约束。
3.浮动抵押确定后的效力。浮动抵押的确定,即浮动抵押因为一定事由而转化为特定担保。浮动抵押是存在于企业所有的非特定财产上的抵押,若不能转化为特定抵押,则对抵押权人极为不利。浮动抵押因为企业的解散以及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确定。浮动抵押确定后,企业对于抵押财产不得再自行处分,处分抵押财产应受到特定抵押的限制,浮动抵押确定后,抵押的效力不仅及于浮动抵押确定时企业所有的财产,而且及于浮动抵押确定后企业所取得的财产。
4.浮动抵押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如果抵押人的财产上存在法定担保物权,则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浮动抵押权人受偿。如果抵押人的财产上存在着数个浮动抵押权,则各抵押权按照以下顺序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的实现,自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抵押权的申请,经人民法院作出浮动抵押权实现的决定时开始。人民法院作出实现浮动抵押权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发布查封抵押人总财产的公告。人民法院作出实现浮动抵押的决定后,抵押人的全部财产由财产管理人管理,财产管理人应当在企业住所地办理浮动抵押登记的机关进行浮动抵押权实现开始的登记。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浮动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一)抵押人经营风险直接构成浮动抵押权的风险。浮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处于流动状态。抵押权对浮动抵押设定后企业经营过程中被合法处分的财产无追及效力。《物权法》第189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换言之,银行的抵押权不能影响抵押人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处分的抵押物。因此,可以认为,抵押人的经营风险本身直接构成了浮动抵押权的风险。如果抵押人经营不善,致使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或因资金链断裂致使债务人无法正常运转,最终可能导致债务人无力还款而发生违约,而在这种情形下,浮动抵押的动产往往已经亏损消耗殆尽,银行的抵押权将面临巨大的风险。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经营者,由于其经营项目比较单一、融资渠道有限以及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稍有不慎,这些市场弱势主体极有可能无力偿还贷款。
(二)以将来财产设定抵押物的风险。《物权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将现有的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对于将有的财产不仅很难登记,而且对将来抵押财产的确定也有赖于第三人债务的履行以及诸多外部条件的成就。如某农业经营者为购买种子、化肥、农业申请贷款,以将来收回的农作物作为浮动抵押物。若出现抵押权实现的情况,则抵押物的变现不仅有赖于该农户的精心耕作,还取决于天气变化、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等外部因素。若出现灾情,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无疑要承担最终的风险。
(三)抵押人个人的信用风险。固定抵押一般只要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企业的不诚信行为将很难威胁到抵押权的实现。但浮动抵押中,抵押人的诚信尤其重要。因为浮动抵押过程中,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的动产继续经营和处分,不诚信的企业很有可能在经营过程中利用上述《物权法》第189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转移、隐匿企业的财产,最终可能导致抵押物一无所有,从而彻底悬空债权人的浮动抵押权。
(四)浮动抵押权的实现风险。浮动抵押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要实现抵押权,将面临如下风险: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抵押物范围难以确定。浮动抵押虽设定于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动产之上,但企业仍然有权在日常经营范围内行使抵押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项权能,在企业财产动态变化的过程中,银行要在主张抵押权的时点确定抵押物的范围将面临相当大的困难;其次,如果同一财产被设定了浮动抵押和其他担保权益,则浮动抵押可能面临效力顺位靠后的风险。因此,浮动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对其动产设定了其他担保物权,则浮动抵押权可能因效力顺位靠后而面临风险。第三,银行难以控制抵押人对浮动抵押物设置其他物权担保的行为。如前所述,法律并不禁止浮动抵押和其他担保权益并存的情形。银行要确保自己的浮动抵押权得以实现,需要自行监控抵押人另行担保的行为。
三、在农村金融信贷业务中推行浮动抵押制度的对策
(一)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对象多为以非法人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没有固定抵押担保可能的情况下,借款人个人的诚信程度、信用记录就成了金融机构取舍浮动抵押信贷业务的重要因素。因此,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管理主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利用现有的企业和个儿的征信系统,构筑信息平台,为农村信用体系的完善提供信用信息资源。如使通过农信社实施“三信工程”积累的大量信用农户信息进入个人征信系统,为农村的浮动抵押信贷投入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支持。二是推进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努力将农民个人分散在工商、税务、电信、质监等部门的非银行信息统一纳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农村信用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信息基础。三是继续开展征信知识宣传。通过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网点,大力开展农村征信宣传和教育活动。借助农信社的“三信工程”,深入农户开展一对一、面对面的征信知识介绍,不断强化农村居民的信用观念,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良好风气。
(二)逐步推广浮动抵押信贷业务品种。相对固定抵押,浮动抵押风险较高,而在农村推行浮动抵押信贷业务风险更高。一是可以先行选择公司企业办理此项业务。因公司受组织机构的制约,财务制度也较完善,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其资产价值变化不大,同时,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强化对第三人取得抵押物的审查,包括第三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通过买卖取得的该抵押物所支付价款、取得的动产占用等。在探索尝试的基础上,逐步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农业经营者放开。二是精心设计业务操作规程。考虑到我国农村发展的不平衡性、县域经济特色的差异性,农村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其较强的经营自主性,贴近区域农村产业发展实际,量身定做浮动抵押贷款操作规程。其中包括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受理程序、客户需提交的申报资料、抵押率、利率政策、客户抵押物及其他财产的调查核实、贷款审批程序、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等。三是审慎制作浮动抵押信贷产品格式合同文本。农村金融机构应审慎制作新品种格式合同文本,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尽可能规避风险。合同文本中应明确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的日常经营事务的监管权、财务收支报表的查阅权、特定条件下的抵押权提前实现权。同时,明确借款人处分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抵押物的报告义务。
(三)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抵押物登记、建立第三方存管机构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一是尽快出台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尽管抵押物登记与否不影响浮动抵押合同的效力,但经过登记的抵押物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而有效防止抵押物被再次设立抵押或质押,因此,出台新的动产登记办法对浮动抵押信贷业务品种的推广至关重要。二是登记机关应增强服务意识。新办法出台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增强服务“三农”意识,根据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和大型仓储机构的区域分布,开设登记分支机构,便捷农村市场主体办理浮动抵押信贷业务。三是积极引入第三方存管机制。考虑到浮动抵押物的变得不居,商业金融机构仅靠自身力量跟踪监管将力不从心,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在推广浮动抵押信贷业务过程中应积极引入第三方存管机制,部分转移贷款风险。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总局等部门应联合出台建立第三方存管体制的法律法规,为第三方存管机构的建立和法制提供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并积极扶持大型第三方存管机构的发展,大力促进金融机构与存管机构的开展业务合作,有效分散浮动抵押带来的风险。
(四)建立健全浮动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是银行浮动抵押业务能够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监控的内容应包括对抵押企业财产流转和人员诚信的监督。一是贷前全面调查。在签署浮动抵押合同之前,银行应尽量摸清借款人的动产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市场前景。银行可以要求客户提供的浮动抵押财产的清单,并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和会计资料、结合实地查看抵押动产等途径等予以核实。二是贷后全程监测。在浮动抵押合同签署后,银行应密切跟踪关注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和财产变化情况,对其经营过程中抵押动产的异动应引起警惕。对农业经营者的监管,应结合种植、养殖业的生长周期进行定期监测;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主要是把好出入两个关口,即进入原材料、出售产品必须及时通知银行或其指定的存管机构;对大型企业的监管,可考虑向抵押企业派出监事、财务主管,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三是推行混合担保。银行可以考虑就公司不欲处分的重要固定资产先设定固定抵押,再就其余资产补充设定浮动抵押。这样既可以发挥固定抵押安全和浮动抵押高效的长处,又降低了只依靠浮动抵押来作担保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余国华:抵押权法专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
[5]杜文聪,《从英美法的浮动抵押制度看我国企业担保制度的完善》,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4期,第93页。
[6]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83、193、196页。
作者简介:朱 华(1978- ),男,江苏姜堰人,法学硕士,供职于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朱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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